《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市為了合理組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施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線損壞而制定的辦法。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方:上海市
- 內容: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組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施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線損壞,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施工必須依照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准下達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綜合項目計畫》(以下簡稱《項目計畫》)進行。
凡《項目計畫》以外而確需建設的管線工程項目,須向市建委申請,經批准後才能施工。
第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綜合性工程(以下簡稱綜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各管線施工單位須服從統一協調,並與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簽訂協定書。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單項工程(以下簡稱單項工程),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第二章 施工準備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計畫、擴初設計、施工圖。
(二)辦妥徵用、劃撥、臨時使用土地和拆遷房屋手續,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場地工作;其中重點或者大型項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備施工條件,並已完成拆遷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響工程總進度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施工。
(三)按規定辦妥《管線工程執照》、《掘路執照》、《道路施工許可證》申領手續。
(四)凡屬綜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設部門須與各施工單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質量、地下管線(包括連管)的保護、雙方的職責及經濟責任等內容訂立協定;各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簽訂協定,並須送市政工程建設部門備案。
第五條 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管線工程執照》,必須在15天內給予答覆;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核《掘路執照》,必須在3天內給予答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道路施工許可證》,必須在7天內給予答覆。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統一申請辦理《掘路執照》與《道路施工許可證》;由各管線建設單位分別辦理《管線工程執照》。
需在施工場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應當在申請《道路施工許可證》時一併辦理。
第六條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明確項目經理,各管線施工單位要明確分項工程負責人。
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負責施工的現場協調和工程進度的統籌安排。
第三章 施工階段
第七條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核對圖紙,統一定位放線,確定管線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發現設計的管線位置不符合實地管位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上海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辦理管位變更手續;市規劃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最遲不超過7天。管線建設單位辦妥變更手續後應當送市政工程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填寫開工報告單,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綜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單位應當周密考慮各相互之間的工期銜接;每項工程結束時應當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為其他單位創造進場施工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在行人車輛出入口溝槽處須設定跨槽通道;工程施工範圍內應當有臨時排水設施及適應車輛正常運輸的便道,並有專人負責養護維修。
施工場地必須設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標誌(牌)燈。
第十條 綜合性工程施工應當按照管位平面和縱向標高的要求,並考慮管線的口徑大小、埋設深淺和管線性質,科學、合理地組織施工。管線縱橫交叉發生矛盾時由市政建設部門協調解決。須變動管位的,應當依照《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複測,在掌握地下管線的實際走向和埋設深度後,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線1米範圍內,禁止用機械開挖。
第十二條 可能對其他管線的安全和維修產生影響的施工,施工單位須通知有關管線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凡涉及交通、測量標誌等設施搬遷,應當事先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測繪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在施工中發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原始紀錄,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正常。
第十四條 凡市區全封鎖道路的管線工程施工,可實行兩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區主幹道上的管線工程原則上實行夜間施工,以確保交通暢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根據定額工期按時進場,因故需推遲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離的,須經項目經理批准。工程延期,須在1周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按工程延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綜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處理,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統一安排,兼顧使用。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根據實際工程量計算,合理分攤,並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與各管線單位事先簽訂協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必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以施工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為依據,按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進行。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提出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關各方進行驗收。
各參加驗收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參加驗收。無故不參加驗收的,視作同意。
第十九條 為住宅建設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工程,可根據住宅建設的交付進度,分批進行竣工驗收,簽署竣工檔案。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中,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接管單位可拒絕接收,並可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返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各部門對工程的質量有分歧意見時,任何一方可向各區、縣、局的質量監督分站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質量問題,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交付使用1年內,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清除積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單位不及時清理積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設單位可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清理,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工程技術檔案,指定專人負責。
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管線工程竣工圖,具體辦法按《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五章 獎 罰
第二十四條 凡嚴格執行本辦法,並在各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施工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施工單位與被損壞地下管線單位對損壞賠償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可提請市建委處理。對市建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損壞賠償有爭議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核定的地下管線圖紙不符合實際情況而造成管線損壞的,由造成地下管線圖紙錯誤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性工程中各分項工程的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延誤工期,導致整個工程延期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市建委可對施工單位處以損失賠償額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除了前款規定外,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市建委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線的施工,無正當理由延誤工期而影響道路交通,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按本市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獎勵、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合理組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施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線損壞,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的施工必須依照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准下達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綜合項目計畫》(以下簡稱《項目計畫》)進行。
凡《項目計畫》以外而確需建設的管線工程項目,須向市建委申請,經批准後才能施工。
第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綜合性工程(以下簡稱綜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各管線施工單位須服從統一協調,並與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簽訂協定書。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單項工程(以下簡稱單項工程),由工程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第二章 施工準備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計畫、擴初設計、施工圖。
(二)辦妥徵用、劃撥、臨時使用土地和拆遷房屋手續,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場地工作;其中重點或者大型項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備施工條件,並已完成拆遷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響工程總進度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施工。
(三)按規定辦妥《管線工程執照》、《掘路執照》、《道路施工許可證》申領手續。
(四)凡屬綜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設部門須與各施工單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質量、地下管線(包括連管)的保護、雙方的職責及經濟責任等內容訂立協定;各施工單位相互之間簽訂協定,並須送市政工程建設部門備案。
第五條 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管線工程執照》,必須在15天內給予答覆;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核《掘路執照》,必須在3天內給予答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道路施工許可證》,必須在7天內給予答覆。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統一申請辦理《掘路執照》與《道路施工許可證》;由各管線建設單位分別辦理《管線工程執照》。
需在施工場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應當在申請《道路施工許可證》時一併辦理。
第六條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明確項目經理,各管線施工單位要明確分項工程負責人。
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負責施工的現場協調和工程進度的統籌安排。
第三章 施工階段
第七條 凡屬綜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核對圖紙,統一定位放線,確定管線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發現設計的管線位置不符合實地管位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上海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辦理管位變更手續;市規劃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最遲不超過7天。管線建設單位辦妥變更手續後應當送市政工程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填寫開工報告單,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綜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單位應當周密考慮各相互之間的工期銜接;每項工程結束時應當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為其他單位創造進場施工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在行人車輛出入口溝槽處須設定跨槽通道;工程施工範圍內應當有臨時排水設施及適應車輛正常運輸的便道,並有專人負責養護維修。
施工場地必須設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標誌(牌)燈。
第十條 綜合性工程施工應當按照管位平面和縱向標高的要求,並考慮管線的口徑大小、埋設深淺和管線性質,科學、合理地組織施工。管線縱橫交叉發生矛盾時由市政建設部門協調解決。須變動管位的,應當依照《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複測,在掌握地下管線的實際走向和埋設深度後,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線1米範圍內,禁止用機械開挖。
第十二條 可能對其他管線的安全和維修產生影響的施工,施工單位須通知有關管線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凡涉及交通、測量標誌等設施搬遷,應當事先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測繪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在施工中發生地下管線損壞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原始紀錄,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正常。
第十四條 凡市區全封鎖道路的管線工程施工,可實行兩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區主幹道上的管線工程原則上實行夜間施工,以確保交通暢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根據定額工期按時進場,因故需推遲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離的,須經項目經理批准。工程延期,須在1周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按工程延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綜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處理,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統一安排,兼顧使用。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根據實際工程量計算,合理分攤,並由市政工程建設部門與各管線單位事先簽訂協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必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以施工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為依據,按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進行。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提出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關各方進行驗收。
各參加驗收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參加驗收。無故不參加驗收的,視作同意。
第十九條 為住宅建設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工程,可根據住宅建設的交付進度,分批進行竣工驗收,簽署竣工檔案。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中,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接管單位可拒絕接收,並可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返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各部門對工程的質量有分歧意見時,任何一方可向各區、縣、局的質量監督分站申請裁定。對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質量問題,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交付使用1年內,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清除積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單位不及時清理積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設單位可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清理,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工程技術檔案,指定專人負責。
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管線工程竣工圖,具體辦法按《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五章 獎 罰
第二十四條 凡嚴格執行本辦法,並在各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施工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施工單位與被損壞地下管線單位對損壞賠償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可提請市建委處理。對市建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損壞賠償有爭議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核定的地下管線圖紙不符合實際情況而造成管線損壞的,由造成地下管線圖紙錯誤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性工程中各分項工程的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延誤工期,導致整個工程延期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市建委可對施工單位處以損失賠償額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除了前款規定外,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市建委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線的施工,無正當理由延誤工期而影響道路交通,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按本市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獎勵、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