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是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的檔案。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中“港口管理費”的內容。
二、刪除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管理費”的內容。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辦”修改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3、上海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將本辦法中的“市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4、上海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六條第一款中“但必須按所缺機動車停車車位繳納建設差額費。建設差額費由建設單位上繳市城市建設基金會,專款專用於社會停車場(庫)建設,不得挪作他用。”的內容。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十一條中“並按占用的車位補建或繳納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設差額費”的內容。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5、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
一、刪除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6、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三十條。
二、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水務 局”;“市市政局”修改為“市水務局”。

7、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一、刪除第五條。
二、將本《補充規定》中的“市建設委員會”、“市建委”修改為“市市政局”。
8、上海市黃浦江大橋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收費管理”的內容。
二、刪除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中“收費”的內容。

9、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
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本《辦法》中的“上海市技術監督局”修改為“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0、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的罰款幅度從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一條的罰款幅度從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為1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二條的罰款幅度從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根據本決定,對《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的相關條款的文字和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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