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市區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 014416330/2011-00014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2011-02-21
索引,通知,泰州市市區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索引
文 號: 泰政規〔2011〕1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市區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泰州國家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市區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區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地下管線,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包括照明)、通訊、工業管道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各類地下管線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線)。
第三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下簡稱市區)進行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發改、規劃、公安、交通、城管、財政、經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管線工程建設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不包含國省幹線及農村公路)、檔案管理及建設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和動態管理工作。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市區工程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市區管線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政府投資管線項目及維護資金計畫編制。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管線規劃方案審查、核發管線工程選址意見書,實施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竣工規劃核實。穿、跨越國省幹線及農村公路埋設管線,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設控制區內挖掘公路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得到交通部門許可。
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市區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及開設道路出入口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對管線建設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行政處罰。
財政、經信部門負責市區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劃相關管理工作,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本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管線建設和運營活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預埋、滿足發展需求。新建、擴建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應與所附著管線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到位。應積極發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設,條件不具備的可先行建設弱電管廊。
第七條政府支持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管線專業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管線規劃的編制和年度建設計畫安排
第八條各項管線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九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編制各項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各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按各自職責編制各項專項規劃,指導城市各項管線建設。涉及國省幹線、農村公路管線建設規劃時,規劃編制部門、單位應當事先徵詢交通部門意見。
第十條各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根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編制下年度管線建設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報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部門應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形成管線建設計畫,並上報市政府研究後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實施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河道、駁岸等市政基礎設施,各建設主體應主動與各管線專業管理單位建立項目聯動機制,同步實施各項管線工程。
第三章管線工程審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 下列管線建設應當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規劃寬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種規格和類別的管線及沿路建築管線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徑≥300毫米的;
(三)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壓力管管徑≥200毫米的;
(四)電壓≥10千伏的電力線路;
(五)有線電視電纜≥2孔的;
(六)通信電纜≥2孔的;
(七)各類工業管線;
(八)其他各類需要審批發證的管線。
第十三條隨道路、橋樑、隧道、駁岸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項目,由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根據規劃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設計,並組織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組織各管線單位同步向發改委申請取得市政基礎設施和地下管線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負責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報規劃部門審查;
(三)管線綜合方案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應當組織編制管線綜合施工圖報規劃部門審批;
(四)管線綜合施工圖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組織各管線建設單位同步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組織各管線建設單位同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施工中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需向市城管部門申辦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除十三條外的各管線單位單獨建設的管線項目,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發改委申請取得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二)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提供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四)編制管線規劃設計方案並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五)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挖掘道路的,同時申領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施工中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需向市城管部門申辦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涉及建設、交通、水利、園林、文物、公安等部門管理職責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的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管線現狀資料並報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地段無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補測,並及時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十七條經批准建設的管線工程在開工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或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放線,並申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
第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
管線建設涉及燃氣等危險管道相鄰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線建設單位須經相關管線專業管理單位確認並採取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後,施工單位方可施工。
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准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管線標誌,並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九條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經規劃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條在施工中發現有管線資料未標註的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建設(城建檔案館)和規劃部門,並應查明管線性質、權屬,由權屬單位補建檔案資料,同步上報建設、規劃部門。
第二十一條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中損壞管線的,須採取應急保護措施,立即通知管線權屬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敷設和更新管線,覆土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或管線建設單位應根據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及時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統一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上報建設(城建檔案館)和規劃部門。
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有關職能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手續。
工程完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做到工完場清地淨。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須得到市建設、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管線驗收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下列資料:
(一)管線工程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資料(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等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專業管線圖,城建檔案館應及時接受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管線成果,並及時對地下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管線工程須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類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檔案資料,建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接收普查、補測、補繪所形成的管線成果,實現動態更新,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管線權屬單位應加強管線的維護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管線權屬單位應制定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管線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和專業搶修預案組織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管線專業管理單位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不得阻礙、干擾。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管線設施。
為保護管線安全,在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建設與管線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等;
(五)其他危及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管線,對損壞管線的行為應當勸阻,並向市公安部門及各管線專業管理單位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設的管線設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建設管線工程,造成其他管線損壞的,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線因緊急搶修後發生管位變化、管線遷移及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管線建設單位三個月內未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因管線建設單位未移交管線工程檔案或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正確而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管線的,管線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原來失去的檔案應由產權單位提供或補測,一年內提交市城建檔案館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測繪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準確的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建設、規劃、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