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於2022年6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6月,《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誰審批、誰監管,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有關重大事項。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的配套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改建、擴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線纜應當同步埋設至地下。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並同時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應當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禁止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禁止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禁止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禁止擅自接駁地下管線,以及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計畫或者未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2012年1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的《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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