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1987年3月21日西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5月16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7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5月16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在保持古都風貌的基礎上建設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要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條 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持主管機關批准的建設計畫,重大工程項目、生產性項目以及對周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根據需要還應持經批准的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報告評價書(表),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定點,經核准後,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新遷入市規劃區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向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申請建設用地定點。
市規劃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戶占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自建、聯建項目,亦須申請辦理上述手續。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用地毗鄰城市規劃道路的,必須代征相應規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收管理。
第六條 經核准的建設用地定點,逾期一年未辦理徵用土地手續的,原核定用地定點無效。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使用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設用地的,經批准後方可延期使用,並徵收延期使用費。
第七條 自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准用地定點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築物、構築物和遷入、分立戶口。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自行交換、轉讓、出賣或出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因地質勘探、鋪設管線、施工作業需要臨時用地,必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並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始得用地。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築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即應辦理退地手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市規劃區內開挖取土、堆土。確需取土的,由所轄區城建部門批准,按批准範圍及高程取土。
第十條 在市規劃區內已建成或者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道路、體育場、影劇院、停車場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須按規劃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範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設項目。
第三章 建築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必須持主管機關批准的建設計畫和建築總平面布置圖及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定點,審查建築設計手續,核發建築施工許可證。
新建大型建築及在寬度三十米以上幹道的臨街建築,要同時報送單體、平面、立面、剖面圖,必要時還須附建築設計模型。
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周圍進行建設的,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必須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凡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廢水、廢氣、廢渣以及安裝有振動、噪音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符合消防、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四條 臨時建築由所轄區城建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沿寬度三十米以上幹道兩側的臨時建築,由所轄區城建部門報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再辦理臨時建築審批手續。
臨時建築不得超過兩層,且要結構簡易,易於拆除。
第十五條 新建多層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築間距,應為前部或南部建築高度的一比一到一比一點五;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應不小於前部或南部建築高度的一比零點八;並列建築山牆之間應不小於六米。
第十六條 舊城區新建多層住宅必須先拆遷後建設,四周拆除舊房的範圍不得小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建築間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築多層住宅,保留空間範圍不得小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建築間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內,不得插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七條 沿街建築物的門廳、踏步、櫥窗以及突出外牆的廊、柱,均不得占壓道路紅線。雨篷、陽台不得挑出道路紅線。雨篷、陽台距離室外地坪淨空高度,雨篷不得低於三米,陽台底部不得低於三點六米。
第十八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必須設定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廁所、停車場和人流集散場地等配套設施,並同時定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居住小區,必須對市政基礎設施、文化體育設施、教育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統一規劃,統一投資,同步建設。
沿幹道新建住宅,底層必須設定營業用房;沿街坊道路住宅底層,按居住小區規劃,根據需要設定營業用房。
第二十條 臨城市主幹道和廣場、旅遊點的雕塑、牌匾、小品建築、圍牆、大門的設計方案,必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定。
第四章 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修建道路、管線的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計畫、有關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線審批手續。地下管線經試水、試壓、驗線合格後方可復土。工程驗收後,應將竣工圖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道路和廣場的標高、平面走向、縱橫斷面以及沿道路敷設管線、植行道樹、栽置電桿,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計畫時,應協調有關單位同時埋設各類管線。道路建成後不準開挖。特殊情況需要開挖道路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綠地。經批准臨時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擴大範圍,不得延長占用時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檢舉揭發違章用地、違章建築工程,使國家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分別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市土地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進行建築工程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發出違章通知書,責令其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由有關部門停止供電、供水,凍結基建款項和停辦其他項目的審批手續;並根據情節處以限期拆除、罰款,或者對單位責任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法律程式沒收建築物、構築物。
違反城市規劃已建成的工程項目,根據具體情況,應即改建、拆除或限期拆除。
罰款全部上繳財政,作為城市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 不服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到違章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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