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1992年5月13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2年7月25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 日期:1997年11月21日
  • 對象:中國西安
  • 內容:市政工程設施管理
  • 目標: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 類型:檔案
條例全文,綜述,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四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訂的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綜述

根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方便民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代征道路用地、退讓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樑、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環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壩,以及保護範圍內的用地和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廣場、橋樑、隧道、地下通道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四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路燈管理處是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道路、橋涵、排水、防洪設施和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以及市轄縣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管理、有償使用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建設市政工程設施,必須保證質量,實行保修制度。?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政府投資,也可以採取貸款、受益者出資及其他方式籌措。?
以貸款修建的道路、橋樑、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設施,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費用。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

第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經常巡視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嚴格控制對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完好。
與城市道路連線的專用道路,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單位應持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檔案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施工手續。?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工程設施及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建設,應將代征和退讓的城市道路用地及有關地籍檔案,及時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並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廣告標誌、商業攤群點、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保管站,以及臨時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業等,應按批准的面積和期限占用,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道路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臨時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業的,必須按要求設定防護設施,懸掛占用許可證,不得占壓或損壞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堆放有礙人身健康和污染環境的物料。?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的,應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手續,並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路面修復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後,方可施工。?
緊急搶修工程挖掘道路、橋涵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並在限定時間內回填修復。?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挖掘、鋪設、回填、修復工程進行監理和驗收。?
第十四條 在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全市性重大活動前十五日內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加倍收取路面修復費。?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道路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內不得挖掘,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收取路面修復費。路面修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批准挖掘、修復城市道路、橋涵的,不得阻塞交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登報通告後方可施工;?
(二)鋪設地下管線應頂管施工,不能頂管施工的,必須分段開挖;
(三)在核定範圍和期限內施工,施工現場應設定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懸掛挖掘許可證;?
(四)施工中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衝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五)回填土方必須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雜物;?
(六)主幹道路面修復工程五日內完成,其他路面修復工程七日內完成;?
(七)及時清運施工作業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潔。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設定檢查井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必須符合道路、橋涵設計要求。設施丟失或損壞的,產權單位應及時補充或維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橋涵上應當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速等標誌,機動車輛應按標誌規定行駛。特殊情況需超載、超高通過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通行。?
第十九條 禁止履帶式、鐵輪式和其他對城市道路有損害的車輛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 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駛和停放機動車輛,在非指定道路上禁止機動車輛試剎車。嚴禁在城市道路、橋涵上焚燒雜物、堆積垃圾、傾倒污水、晾曬碾打農作物、擅自設立車輛停車場站,以及其他有損道路和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城市橋涵及保護區域內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在橋涵上下游各二百米內挖砂、取土。不得擅自在橋涵設施上裝置其它設施,確需利用橋涵架設管線及附屬設施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管理,及時排除故障,保持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對用戶的專用排水設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定期監測排水水質,建立污水水質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按規劃的管位、走向、管徑和高程進行設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排水用戶修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管網連線的,需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繳納排水設施連線修復費用。?
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城市公用排水設施及有關檔案資料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立即疏通或搶修。?
因使用不當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斷水搶修時,排水用戶接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必須採取措施,配合搶修。?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採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實行有組織排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污水和工業廢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雨水也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用戶,需持有關排水資料,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排水,並按規定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含有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污水,排放單位須按要求採取處理措施,符合排放標準方可排放。對超過標準排放的,須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並繳納設施損害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有損於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掩埋、堵塞、占壓、移動或非法收購市政排水設施及標誌;? (二)向收水井、檢查井投放火種,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及保護範圍內種植、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其他有損於城市排水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凡與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庫、河道的水位管理,應兼顧城市排水的需要。?
在城市排水管、渠兩側保護範圍內修建各類管線及設施的,須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施工中不得損害原有排水設施。
第三十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設施及保護範圍內,挖砂取土,傾倒垃圾、雜物,以及其他有損於城市防洪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修管理,經常巡視檢查,保持照明設施的清潔、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橋涵,建設單位必須同步配套建設照明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與城市道路連線的專用道路的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養護維修,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立即排除,恢復照明。緊急搶修工程可先挖掘道路、綠地,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有關手續。?
因其它事故損壞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配合搶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有損於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路燈設施周圍挖坑取土,違章建築,堆放物料;?
(二)擅自接用路燈電源和占用路燈線桿;?
(三)擅自遷移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其他有損於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和其他原因需要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用路燈電源或占用路燈線桿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並繳納補償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交道路占用費,並按每天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按路面修復費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道路占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收入,應專項用於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擅自在市政工程設施範圍內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施工作業,搭建棚房,並在責令期限內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清理拆除或扣押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人罰款在二千元以上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一萬五千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的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偷竊、非法收購和故意損毀城市排水井蓋、井篦、照明設施及其他市政工程設施的;?
(二)拒絕、阻礙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
第四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佩戴標誌,出示執法證件。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1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性規定
第三章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使用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建設用地;
(二)城市橋涵:橋樑、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護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屬設施和保護範圍內的用地;
(五)城市照明設施:城市道路、城市橋涵等處的照明設施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設施。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是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範圍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以及市轄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對其轄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進行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國土、市容園林、城管執法、環保、水務、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資金由政府投資,也可以採取貸款、受益者出資及其他方式籌措。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意識。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損壞和偷盜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一般性規定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專業規劃。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市政工程設施專業規劃實施,確保道路縱橫斷面、標高、平整度,排水管網高程、管徑,照明設施照度、能耗標準等符合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第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設施、照明設施的巡視檢查,保障其功能完好。
第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投標。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道路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和標準,及時養護、維修市政工程設施,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與市政工程設施連線的專用道路、橋涵、排水、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按照市政工程設施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養護,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住宅小區、機關、學校等單位建設的道路、排水、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技術規範,保證與市政工程設施銜接相配套。
第十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以及與市政工程設施連線的道路、排水、照明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道路占用費、路面修復費、排水設施連線修復費,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檔案,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政工程設施施工許可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活動,涉及城市道路建設用地的,應當將道路建設用地及有關地籍檔案按照規定及時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懸掛占用許可證,並按要求設定防護設施。不得占壓或損壞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堆放有礙人身健康和污染環境的物料。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橋涵設定廣告標誌、商業攤群點、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保管站,以及臨時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業等,應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占用,並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道路占用費。
利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停車位和隔離設施等的,應當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載力要求,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不得損害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
占用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損壞道路或其他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縮小、縮短或停止占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橋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持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檔案,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手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因緊急搶修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
挖掘城市道路、橋涵,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路面修復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挖掘、鋪設、回填、修復工程進行監督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係數標準繳納路面修復費。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加倍繳納路面修復費。
在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全市性重大活動前十五日內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跨越、穿越、平行於城市道路、橋涵設定管線設施及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改變用途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二)確需臨時封閉城市道路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後方可封閉道路,進行施工;
(三)施工現場設定安全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懸掛挖掘城市道路、橋涵許可證,設定施工公示牌;
(四)規範設定圍擋,圍擋內不得設定辦公場所、宿舍、食堂等非生產用房和停車場;
(五)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在施工期間,不得因施工人員、機械、材料準備不足等原因導致停工;
(六)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查明地下管線情況,並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應保護措施;
(七)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臨時便道,保持施工期間正常使用;
(八)鋪設地下管線應當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不能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開挖;
(九)施工中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衝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十)回填土方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執行,做到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一)及時清運施工作業產生的物料和垃圾,恢復道路整潔、通暢;
(十二)因挖掘道路遷移、損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在工程結束時恢復原狀;
(十三)主幹道路面修復工程五日內完成,其他路面修復工程七日內完成。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橋涵上設定的各類管線檢查井及其他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道路、橋涵設計要求,產權單位應當在井壁設定標識,標明產權單位、維護電話。設施缺失或損壞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修復。
對廢棄的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或封填;產權不明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組織拆除或封填。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涵上應當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速等標誌,機動車輛應按標誌規定行駛。特殊情況需超載、超高通過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通行。
第三十條 禁止履帶式、鐵輪式和其他對城市道路、橋涵有損害的車輛在城市道路、橋涵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三十一條 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駛和停放機動車輛,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機動車試剎車。
嚴禁在城市道路、橋涵上焚燒雜物、堆積垃圾、傾倒污水、晾曬碾打農作物,以及其他有損道路和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橋涵及其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跨河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挖砂、取土;
(三)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
(四)擅自在橋涵設施上裝置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利用城市橋樑下空間設立停車場等設施的,應當預留橋樑檢修通道、空間,並設定保護橋樑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設施,噴塗警示圖示,防止對橋樑造成損害。
第三十四條 規劃道路紅線或現狀道路邊線與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其相應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工程設施的標準建設、養護,確保其完好,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排水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有組織排放。
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雨水、污水合流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三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的管位、走向、管徑和高程進行設計,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條 排水用戶修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管網連線的,需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繳納排水設施連線修復費用。
第四十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排水用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排水用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疏通或搶修。
因使用不當造成排水、防洪設施堵塞或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斷水搶修時,排水用戶接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採取措施,配合搶修。
第四十三條 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含有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污水,排放單位應當按要求採取處理措施,符合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用戶的雨、污水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用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用戶應當接受監測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排水用戶的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
(一)掩埋、堵塞、占壓、移動、損毀、偷盜或非法收購城市排水、防洪設施;
(二)向排水、防洪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混凝土、施工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三)向排水、防洪設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收水井、檢查井等設施投放火種;
(五)在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及其保護範圍內種植、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利用城市排水管網蓄滯污水。
第四十七條 與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庫、河道的水位管理,應當兼顧城市排水、防洪的需要。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排水、防洪設施保護範圍內修建各類管線及設施的,應當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
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防洪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五章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橋涵,建設單位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照明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立即排除或修復,恢復照明。
因施工建設、交通事故等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照明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配合搶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和照明功能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致使樹木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城市照明設施、接用路燈電源或占用路燈線桿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並繳納補償費用。
因工程建設遷移或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安裝臨時道路照明設施,確保道路照明。
第五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損壞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
(二)擅自遷移、拆卸、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範圍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或接用電源;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六)其他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或未按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橋涵的,責令限期改正,補交非法占用期間的道路占用費,並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橋涵,或因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橋涵未在規定時間補辦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路面修復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占用許可證、設定防護設施的;
(二)未經批准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管線設施或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橋涵不遵守相關規定的;
(四)產權單位未按規定設定標識或設施缺失、損壞未及時補缺、修復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橋樑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六)在城市道路、橋涵上焚燒雜物、堆積垃圾、傾倒污水、晾曬碾打農作物的;
(七)在城市橋涵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城市橋涵相關活動的;
(八)利用城市橋樑下空間設定停車場,不遵守相關保護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未按規劃要求設計、施工或未經批准擅自與城市排水管網連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排水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排水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放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排放標準要求排放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從事損害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相關活動或未經批准在城市排水、防洪設施保護範圍內修建各類管線及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城市照明設施、接用路燈電源、占用路燈線桿或未按規定安裝臨時道路照明設施以及從事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相關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擅自在市政工程設施範圍內堆放物料、擺設攤點、施工作業、搭建棚房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決定;情節嚴重的,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於1992年,實施過程中曾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做過幾次修正。該條例實施後,對我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水平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13年度,我市城市道路(不包括已建成未驗收道路和城六區政府直管的背街小巷)已達1193條,長度1539.181公里;人行天橋126座,立交橋93座,跨河橋58座,地下通道15個;雨水管道1361.577公里,污水管道1342.067公里,雨污水合流管道67.730公里,井蓋156435個,明渠40.418公里;曲江池、興慶湖、護城河、漢城湖的總調蓄水量310萬立方米,調蓄面積270平方公里;路燈74643桿,功能燈和景觀燈燈具332901盞,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總長為3050.7公里,專用變電站數量475台,節電器212台。這些市政工程設施狀況良好、運行正常,為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際化大都市的建設發揮了堅實的保障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政設施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在不斷湧現和產生。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緩堵保暢壓力大、治污減霾任務重、精細化管理要求高,對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標準和要求;二是《條例》的處罰標準自從實施以來從未做過改動,而相較22年前我市國內生產總值已經上升了34倍,這種情況下部分違法行為的成本大為降低,處罰時常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三是國家出台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新法規,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在貫徹落實中進行細化以便執行。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這些問題應該通過立法進行明確或解決。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二、《條例》修訂的過程
2013年,《條例》的修訂被列入市政府、市人大的立法調研計畫。2014年,《條例》的修訂被正式列入市政府和市人大立法計畫。在2013年調研的基礎上,市市政局多次召開座談會、討論會,廣泛徵求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建設局等有關單位對《條例》的修改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市市政局起草了《條例修改意見》,於2014年1月26日由市市政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通過,並於次日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
市法制辦收到市市政局報送的《條例修改意見》後,及時會同市市政局對該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在其網站和政府網站上公布,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將《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往市級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徵求意見。2014年3月18日,市法制辦召開《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聽取了來自市政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代表,管理單位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民眾共10名聽證陳述人的意見和建議。聽證會後,市法制辦會同市市政局對徵集到的各方面意見進行討論、甄別,並逐條對《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務會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經2014年4月8日第80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為46條,修訂後的《條例修訂草案》為56條,涉及20多處內容的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管理機制進行了完善。根據實際管理要求,在第四條增加了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實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內容。
(二)對市政工程設施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補充。根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實際現狀,在“城市道路”中增加了“利用市政工程設施用地設定的公用停車場”;在“城市照明設施”中增加了“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夜景照明設施”。
(三)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核把關環節進行了完善。根據緩堵保暢的需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實際管理做法,規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四)對道路、橋涵的管理進行了細化。一是增加了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決定縮小占道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停止占用,並退還部分占道費的規定;二是增加了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跨越、穿越、平行於城市道路、橋涵設定管線設施的規範內容;三是要求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進行挖掘;應當規範設定圍擋,圍擋內不得設定辦公場所、宿舍、食堂等非生產用房和停車場;鋪設地下管線應採用非開挖技術,回填土方應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進行;修建臨時性導改便道的應保證正常使用;施工期間不得因施工人員、機械、材料準備不足等原因而無人施工;四是要求附屬道路設定的檢查井井壁應設定標明產權單位和維護電話的明顯標識;井蓋等丟失或破損的應及時補充或維修;廢棄井應及時拆除或封填;五是規定占用橋樑之下地面設立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應設定橋樑墩柱防護欄,防止車輛碰撞橋柱。
(五)對排水設施、防洪設施的管理規定進行了強化。依據新近實施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結合實際管理的需要,對排水設施管理內容進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透水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消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的規定;二是要求雨水污水合流的應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划進行分流改造;三是明確了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排水用戶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條件;四是規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用戶的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五是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單位不得利用市政管網進行污水水量調蓄;六是要求有關單位進行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對照明設施的管理規定進行了補充。一是增加了緊急情況下可以剪修樹木的規定;二是細化了禁止損害照明設施的行為;三是規定因工程建設遷移或拆除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安裝臨時道路照明設施,確保道路照明。
(七)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為有效制止損害市政工程設施行為的產生,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
以上說明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原條例十分必要。同時,根據我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常委會會後,法工委將條例修訂草案在西安人大網全文公布,並通過西安日報、西安晚報、廣播電視台等途徑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又分別到太華路捷運四號線雨水管道改遷工地、國際港務區地下管線廊建設工地、第一污水處理廠一期排水設施建設工地、市排水監測中心、市政設施局星火路立交泵站所、市路燈無線監控中心和市政設施局“12319熱線”指揮中心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
6月6日,法工委召開有規劃、建設、市容園林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就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市政公用局等有關部門,並邀請省人大法工委派員參加,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徵求意見。
6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徵集到的意見和調研中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6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在總則第一條中增加了《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作為本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的審議意見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八條中增加關於加強對市民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意識等內容。據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增加“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意識”作為第一款,並在第二款中增加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損壞和偷盜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的內容。
二、關於一般性規定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各章中都有一些關於市政工程設施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方面內容的規定,較為分散,而且有些條文內容規定相近或重複,應將這些條文集中一章放在總則之後作為一般性規定,因此增加了一般性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市政工程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委員會審議認為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有利於市政工程設施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保證建設施工協調有序,提高效率、節約資源。因此增加了市政、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專業規劃,並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等方面的內容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九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和維修應當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據此,在第二章中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
在調研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城市住宅小區、機關、學校等單位建設道路、排水、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市政工程設施技術規範,以保證與市政工程設施銜接中配套協調。因此增加相關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同時有單位提出應當加強對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的驗收和管理,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委員會予以採納,增加有關方面內容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高度重視市政工程設施的檔案管理,並在條例中予以規範。因此,增加“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以及與市政工程設施連線的道路、排水、照明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三、關於城市道路、橋涵
在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利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停車位可以緩解機動車停車難問題,但設定停車場、停車位應當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安全,並保證道路的通行功能不受影響。因此增加“利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停車位的,應當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載力要求,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不得損害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城市發展速度的加快和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地下管線情況日益複雜,因工程建設造成地下管線破壞及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嚴重影響了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對施工所涉及地下管線的情況全面掌握,並應制定完善的保護措施,避免破壞地下管線或造成安全事故。據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的規定中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在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規劃道路或現狀道路邊線與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逐漸增多,其產權不屬於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但與城市道路相連線,其建設、養護和管理必須統一規範。目前開放式場地管理已納入了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範疇。因此增加了一條“規劃道路紅線或現狀道路邊線與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其相應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工程設施的標準建設、養護和管理,確保其完好,並接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開放式場地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城市排水、防洪設施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中關於排水用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均為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內容,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因此刪去了有關條文,修改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排水用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相互協調、共享信息,提高我市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因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中明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用戶的雨、污水排放情況進行監督,同時規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排水用戶的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共享”作為該條第三款。
五、關於城市照明設施
在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城市道路綠化樹木自然生長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因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引發的樹木折斷、倒伏等也會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據此,增加“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和照明功能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致使樹木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委員會審議認為,法律責任一章中,原條例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文都有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可以集中表述。因此,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
鑒於無資質或未按資質等級承攬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將嚴重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的安全,應當依法規範。所以在本章中新增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或未按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為了進一步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行為,規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續的辦理,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修改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五十七條。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中關於違反城市道路、橋涵的占用、挖掘程式規定,違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規定,違反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規定,以及實施條例關於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設施、照明設施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文不夠明確,從細化條文、便於操作的角度修改了有關內容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國務院新頒布實施的《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提高了對排水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最高達到了50萬元。為了使條例整體處罰相對均衡,據此,在國務院處罰幅度內確定了處罰標準,最高為20萬元。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共七章六十七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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