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試行)
- 城市:西安市
- 涉及:地下管線管理
- 施行:2012年2月4日起
修改決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第三章 維護管理,第四章 地理信息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 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1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1.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市容園林和城管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
將第三款修改為:“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及市轄縣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2.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實現城市地下管線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有線電視管線及其他用途的各類地下管線、管線共同溝及其附屬設施。
企事業單位自用的地下管線、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市容園林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以及市轄縣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開發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相關管理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專項規劃,並可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對各專項規划進行調整。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除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城市道路的配套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改建、擴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線纜應當同步埋設至地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如需變更,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的建設,應當與城市市政建設年度計畫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城市道路建設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遷移或改建,並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規劃手續時,應當對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實行同步審批。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地下管線線位與已有地下管線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時,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相鄰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共同商議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市政建設年度計畫下達後,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召開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線建設協調會,向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通報當年的市政建設計畫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市政道路配套地下管線建設協調會後一個月內將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的計畫和涉及本單位已有地下管線設施的詳細資訊報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市政建設計畫調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對地下管線建設計畫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 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的單位,應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開工前,將施工工期計畫報送城市道路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與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協商地下管線施工設計、建設方案等情況。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施工工期。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保證地下管線的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持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資料到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構辦理施工手續,並與市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施工手續。地下管線施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做好交通分流、引導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施工涉及已有地下管線的,已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便利,並提供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誤差、地下管線的安全距離或範圍、地下管線管徑大小及材質、地下管線運行情況及需特殊保護的要求和措施、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等資料。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或無法保證提供的管線資料準確、完整時,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派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對地下管線具體位置進行實地標註,提供實地標註位置文字說明及圖示,並在施工現場對施工單位進行指導,施工單位應採取可靠方式進行探測,掌握管線詳細情況後方可施工。
對需要特別保護的重要部位或存在特殊情況時,原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並派駐監護人員現場監護施工。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線衝突時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准,並將更改數據標註在核准圖紙上後方可繼續施工,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施工發生挖破、碰斷、損毀地下管線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報告,封閉控制事故現場,配合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搶修、維修工作,及時恢復管線正常功能。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市城建檔案館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的情況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過程中及時收集、整理管線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並在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管線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報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構和市城建檔案館。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督查工作,並定期組織對地下管線維護管理的專項檢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設定繞行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周邊道路秩序維護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挖掘修復費。
道路修復質量不得低於該段道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應經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建檔案館備案,並組織拆除。對於產權不明、廢棄的地下管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不能拆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地理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統籌建立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地理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並及時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地理信息,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二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專項普查、普探工作,及時存儲、更新、整合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變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核驗竣工資料,並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變化後的管線地理信息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建檔案館,並對信息準確性負責。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相關地下管線地理信息。
第三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原有地下管線實際高程、走向等與原有記載數據不符時,施工單位應告知原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採集、更新地下管線地理信息。
第三十五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未進入地理信息系統的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測定管線的地理信息,並報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館。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為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提供服務,相關建設單位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建設計畫和已有地下管線設施詳細資訊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施工工期計畫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統籌管理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逾期未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二十九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廢棄地下管線未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地理信息或報送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檔案的管理依據《西安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