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

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

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

【法規標題】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49號

【頒布時間】2012-6-25

基本介紹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金華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徐加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金華市區管線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線管理,規範管線規劃、建設、測繪與信息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管線規劃、建設、測繪與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各種地上、地下工程管線,包括供水、排水、燃氣(油)、熱力、電力、通信、消防、綜合管溝(廊)、其他用途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封閉小區管線除外。
第四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鼓勵和提倡採用先進材料和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逐步探索推進管線空間資源的有償使用。
第五條
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的規劃管理、測繪與信息管理,負責管線違法測繪行為的查處。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線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管線工程及管線信息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線普查、年度補測、管線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經費應當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七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設施的維護,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第二章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供水、排水、燃氣(油)、熱力、電力、通信、消防等管線專項規劃由相關職能部門分別組織編制,經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的要求,綜合安排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九條
管線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管線專項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沿道路建設的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地下敷設。原有架空線應當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四)管線敷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開挖道路敷設通信管線的,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告知其他通信管線權屬單位。需在同一路段敷設通信管線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同步提出申請,實行同一路段同步規劃許可。同一路段三年內不再作出開挖道路敷設通信管線的規劃許可。
第十二條
以下零星管線工程規劃許可採用簡易程式辦理。由建設單位持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提交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許可:
(一)採用開挖方式施工、管線長度小於50米的;
(二)採用非開挖方式施工、管線長度小於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線附屬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四)城市排水管網的養護維修;
(五)其他屬於零星工程的項目。
第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取得原核發機關的批准。
管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管線工程竣工測繪成果向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六條
管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含)的管線建設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批准手續。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僅限為每年7、8、9月三個月。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報請市政府批准。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敷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需徵用或臨時使用土地、徵收房屋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涉及綠化、鐵路、河道、測量標誌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要求組織遷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誌,公告牌應當明確標示管線權屬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範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施工許可證號、開竣工日期、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發現不明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線性質並妥善處理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時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敷設高危管線時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時,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和質量保證金。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後,組織對開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質量進行修復,並將質量保證金退還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廢棄管線。權屬不明的廢棄管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拆除。不便拆除的,應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
供水、排水、燃氣(油)、熱力、電力、通信等單位應當及時移交管線竣工圖。管線如有更改、報廢、漏測的,應當及時修改補充。
第四章
第四章 測繪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
管線工程採用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地下管線走向簡單且嚴重影響交通的工程,在預留可靠標誌後,可先行覆土。
第二十七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在工程竣工後90日內向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八條
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線信息共享服務系統,存儲、維護、管理、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管線的綜合信息。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管線信息系統,存儲、維護、管理、更新本單位管線的信息。
管線綜合信息與各單位管線信息應當相互共享。
第二十九條
管線信息共享服務系統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管線權屬單位建立本單位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採用與管線信息共享服務系統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條
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管線年度整測和補測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管線變更和廢棄記錄製度,並按年度向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和廢棄管線的匯總資料。
第三十二條
涉密管線信息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涉密管線信息用於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應當簽訂保密協定。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工程管線信息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應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需要使用管線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向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管線基礎測繪成果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實行有償使用,但政府職能部門用於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事業和管線權屬單位自身建設的,實行無償使用。
第五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規劃(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竣工驗收的;
(二)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
(三)未按資質要求進行坐標放線和竣工測繪的;
(四)未按規定匯交竣工測繪成果的;
(五)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線信息系統不採用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的。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在管線工程建設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或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管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試行)》(金華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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