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是拉薩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s in Lhasa City
  • 適用地區:拉薩市
  • 類別:辦法
  • 頒布日期:2009-6-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城鄉建設
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法規內容

《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5月1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多吉次珠二○○九年六月二日拉薩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複開挖,改善市容景觀,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給水、雨水、污水、燃氣、熱力、電力、路燈、廣播電視、公安交通、通訊等埋設於地下的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綜合協調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修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進行監督,對地下管線占道挖掘施工作業進行監督。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測繪及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市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進行監督,並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時的交通安全進行監督。
給水、雨水、污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路燈、廣播電視、公安交通、通訊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網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地下管線,對損壞地下管線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舉報。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七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組織城市管線各專業部門(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道路、廣場等市政建設工程在編制工程規劃時,項目法人應當同時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規劃,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地下管線建設規劃中應當標明管線順序。
第九條地下管線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章工程許可施工及驗收
第十條新建的各類管線,必須敷設於地下。已有架空管線應當隨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區改造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實施前,因特殊需要並經批准的,可允許設定臨時架空管線;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後,臨時架空管線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必須持有關檔案、資料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具體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下列資料,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管線工程位置地形圖;
2、管線工程設計圖;
3、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的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量契約;
4、屬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特種管線的,同時提交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意見;
5、涉及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電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設施的,同時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意見;
6、管線經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同時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
(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予以批准,核發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取得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臨時占道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破壞路面、市政設施、綠化的地下管線工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實際破壞工程量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收取恢復保證金。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被破壞的路面、市政設施、綠化恢復質量達標的,恢復保證金應當退還;恢復質量不達標的,恢復保證金不予退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政施工企業對路面、市政設施、綠化及時進行恢復。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放線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線。
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與其簽訂契約的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普查技術規程進行連續跟蹤測量。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非開挖工藝。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項目批准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
地下管線工程必須與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地下管線工程未與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設的,除特殊情況外,新建、擴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後5年內、維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後3年內不得開挖。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放、驗線記錄表;
(二)管線竣工現狀圖;
(三)符合普查技術規程要求的mdb數據;
(四)測量記錄。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返工。
未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地下管線,不得交付使用。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上述資料同時報送市規劃檔案館、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第十九條地下管線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地下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
地下管線發生事故後,地下管線管理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搶修預案先行組織搶險排危;涉及道路開挖和地下管線位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市建設、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並在24小時內恢復原貌,特殊情況可適當延期,但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依法實行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有限期使用制度。對地下管線、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溝。特許經營期限不超過10年。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確定地下管線、綜合管溝投資者、經營者;也可採取直接委託方式授予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市政建設企業地下管線、綜合管溝特許經營權。
地下管線特許經營單位可根據地下管線投資建設情況,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對地下管線使用單位收取租用費、維護管理費、地下空間資源占用費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禁止非法占用地下管線。禁止擅自設定臨時架空管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挖、填埋、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
第二十二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許可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等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因改造、維修、報廢拆除地下管線使管線空間位置發生變化或者管線附屬設施增加、減少,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在改造、維修、拆除完工後15日內將變化後的數據資料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數據資料可以有償查詢。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數據資料查詢申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必要審查。
第二十三條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的批後管理,及時組織驗線、工程竣工驗收,保障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要求實施。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對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安全負責。
新入地的管線建設、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對原有的管線進行保護,不得損壞。發生損壞的,應當賠償。
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上標明管理單位名稱,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檢查,更換缺損設施。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相關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總造價1至5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非法占用地下管線、擅自設定臨時架空管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挖、填埋、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
(二)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三)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物;
(四)挖坑、取土、埋桿、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等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未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拉薩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地下管線施工現場未採取措施以致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移交應當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有關數據資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數據資料,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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