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是無錫市政府2011年發布實施的行政條款類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屬於:無錫市
  • 施行日期:自2011年6月1日起
  • 性質:行政條款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維護與信息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提高公共危機應急處理能力,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城市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無錫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電信、通信、廣電、工業等管線及相關的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地下管線)。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籌發展、資源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市政園林、國土、交通運輸、公安、城管、民防、信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地下管線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立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專項普查制度,逐步實現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互動格式、標準及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整合有關部門、單位、專業系統等的管線信息資源,建立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地下管線的專項普查,及時將管線普查、竣工驗收、補測補繪等資料納入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納入城市應急搶險體系,為有關應急搶險指揮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 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負責,並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八條 鼓勵地下管線的科學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倡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鼓勵採用共用管溝、綜合管廊、非開挖技術等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誌設定、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各類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前按照下列原則報送有關情況:
(一)屬市級管理地下管線的,向市規劃、建設和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二)屬區級管理地下管線的,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
地下管線屬區級管理,但與市級管理的地下管線相關的,由區人民政府向市規劃、建設和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三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定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燃氣、綠化、消防、軌道交通、建(構)築物、鐵路、航道、河道、橋樑、文物等其他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向市政園林、公安、城管、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等平台查詢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取得該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不明或者不齊全的,應當查明,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一併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後,依法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工程完成後整體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按照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檔案、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繪成果,並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繪、探測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括採用的城市坐標系、比例尺為1:500帶狀城市地形圖、地下管線圖、成果表和其他法定資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可以與建設工程一併辦理。
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組織開工。未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按照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有關管道。
(四)涉及城市道路的,符合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範,確保城市道路設施完好、通行安全。
(五)負責組織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設工程一併辦理的,其竣工檔案與建設工程的竣工檔案一併移交。
(六)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履行的職責。
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建設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工期;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並派專人進行監護。
(二)按照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經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工藝、時間段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設定管線標誌;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環衛、綠化、交通安全等標誌、設施安全的,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協調處理或者監護,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壞的,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搶修等有關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
(三)發現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狀況與取得的現狀資料不一致的,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建設或者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停止施工,採取保護措施。
(四)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圖,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五)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對地下管線進行勘察、設計和監理,並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線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協商後提出實施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地下管線遷移、改建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檔案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核實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認可檔案等有關資料。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施工等有關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的管理規範作為安全文明施工、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維護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日常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正常、安全運行。
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實時了解規劃、建設等部門涉及地下管線的審批信息,及時進行專業指導和監督,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地下管線完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後發生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按照要求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占用地下管線。
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建設與地下管線無關的建(構)築物或者實施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等占壓行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建立專業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對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並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工程檔案的保管、數位化、安全備份等工作。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合理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以非營利為目的予以提供。
建設單位、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等應當依法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移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等相關規定。
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儲存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庫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符合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工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檔案,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造成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環衛、綠化、交通安全等標誌、設施損壞的,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未報送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地下管線資料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測量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占用地下管線或者實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行為的,由建設、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工,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自用地下管線、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江陰市、宜興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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