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是一部無錫市十四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0年6月25日制定並於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 制訂機構:無錫市十四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制訂時間:2010年6月25日
  • 批准:16次
  • 制定:第20次
條例公告,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

條例公告

(2010年6月2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批准)

修訂的條例

(2010年6月2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提高測繪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及相關測繪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完善測繪管理職能,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級市國土資源部門是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利、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 鼓勵測繪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服務作用,促進測繪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本市測繪項目和地理信息產業,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鼓勵使用先進測繪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推動測繪科技進步和創新。
對在測繪管理、科研及測繪基礎設施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七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資料庫;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
(五)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八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地籍、權屬界址線測繪等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測繪,房產測繪,建設、水利和交通等領域的工程測量,由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實施。
在本市建成區內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各類工程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測量、竣工測量;城鄉規劃、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等基礎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十一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並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地理信息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套用。
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未經立項的測繪項目、購置遙感影像資料或者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徵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進行測繪或者購置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避免重複投入。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項目的委託、承攬、技術諮詢服務或者測繪成果交易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測繪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託受理相應等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非本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材料,向市或者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並提供查詢。
第十八條 單項契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應當在測繪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二)項目技術設計書;
(三)契約文本的複印件;
(四)測繪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在本市測繪活動中直接從事技術設計、實地測量、製圖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統一製作的測繪作業證件。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註冊核准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招標人在招標實施前應當將招標檔案提交測繪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專家從測繪主管部門建立的測繪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應當採用檢驗合格的測繪儀器設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測繪生產軟體。
第二十五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一)基礎測繪項目;
(二)財政資金投資的五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三)市級以上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四)測繪項目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測繪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五十萬元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測繪單位不得向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偽造資料。
第二十八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遵紀守法等情況。
第四章 測繪成果與測量標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三十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匯交程式和方式按照國家、省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存放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備份異地存放。
測繪成果資料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測繪成果的生產、製作、傳遞、保管、銷毀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保密部門負責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如向他人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當報同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無償提供:
(一)用於國家機關決策、行政管理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
(二)用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償提供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條 測繪、民政、文化新聞出版、教育、工商、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地圖及地圖產品和地理信息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市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地圖技術機構或者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完成地圖產品審核技術工作。
地圖印刷完成後三十日內,編制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兩份送市測繪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七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實測量標誌保護措施。
其他部門和單位自建的測量標誌,由設立測量標誌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因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遷建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採用未經批准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進行測繪活動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非本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前,未向市或者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測繪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偽造資料等形式通過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報請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依法核減其業務範圍、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測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1.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台。”
2.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測繪資質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並提供查詢。”
3. 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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