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8月1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銀川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下管線,包括給水、排水、電信、電力、燃氣、熱力、人防、輸油、廣播電視、公安和工業管道等地下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地下工程管線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對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建設、環保、房管、園林、發展改革、公安、人防、公交、供電、通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考慮遠景規劃,結合城市的發展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間資源。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的要求。現有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專業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根據專業規劃,結合新的道路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逐步實施改造。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管線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設計地下敷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地下管線設定合理、走向順直;
(二)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應按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可彎曲的管線讓不可彎曲的管線,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三)同類管線應當合併,敷設電纜集中的地段應當設電纜導管、地溝,有條件的地段應當設管線綜合管溝。
第八條
從事管線規劃編制和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並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和《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進行設計。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除按規劃建設各類地下管線外,不得建設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的商業區、住宅小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專項區域內埋設各類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管網的對接。
第十條
凡有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任務的單位,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前,向市規划行政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徵收、徵用或臨時使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及本市有關征地或拆遷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涉及綠化、河道、橋樑、鐵路和建築物、構築物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持本年度建設計畫及有關批准檔案,向市規划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附有在城建檔案館取得施工地段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施工地段的現狀地下管線、管位地形圖,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審查後,根據城市規劃,向建設單位提出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二)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要求設計的方案,報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進行施工圖設計;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深度、製圖標準的要求,設計平面圖應繪製在1:500地形圖上;
(三)建設單位向市規划行政部門報送施工設計圖的同時還應當提供下列設計圖紙及檔案,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審核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規劃設計圖紙;
2、徵收、徵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3、工程招投標書;
4、竣工測量委託單;
5、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6、電子檔案一套;
7、相關業務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或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辦理挖掘道路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開工的,建設單位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划行政部門報送變更圖紙和說明,經批准後,方可按變更圖紙施工。
第十六條
經市規划行政部門批准的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的放線定位,並在地下管線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地下管線走向簡單且嚴重影響交通的工程,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同意,在預留可靠標誌後,可先行覆土。
測繪單位應當在管線建設單位委託的時間內完成竣工測量。
第十七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量的圖紙及相關資料,提請市規划行政部門進行規劃確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建設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其他不明管線並與之發生衝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報市規划行政部門重新核准、更改圖紙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經過確認的竣工圖紙和相關資料等全套竣工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管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道路等需遷移或改建其他管線時,市規划行政部門應通知有關產權單位,並提出原有管線遷移或改建的規劃設計要求。有關單位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向市規划行政部門提報各自的建設計畫和規劃設計圖紙,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自行遷移或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為應急突發事件需要進行搶修、搶險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先行實施,在48小時內必須分別向市建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挖掘道路等手續,改變原規劃設計的,還應當向市規划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現有的管線、高壓供電走廊或規劃的管線用地進行建設;
(二)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或改變地下管線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或廢棄的,須經市規划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廢棄,並自行拆除廢棄的管線。
第二十三條
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跟蹤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成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划行政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地下管線設施;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划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按工程形象進度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划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未經驗線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規定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即覆土的;
(三)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不明管線,未及時上報的;
(四)竣工圖紙未經確認即將地下管線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划行政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拆除違法建設工程,恢復原有地形地貌,並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規划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規划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靈武市、賀蘭縣、永寧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