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銀川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3年09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3.09.30
- 實施日期:2013.11.01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信息檔案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附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改建議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實施情況,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六條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畫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
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並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幹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
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後,方可進行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幹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並對批准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批准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規劃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留管線位置。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現資料未標註的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告知規劃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地下管線性質和權屬,由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補建檔案資料,並按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造成地下管線和有關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進行搶修,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對所屬的地下管線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和維護制度,制定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地下管線破損、缺失、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地下管線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以下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或者擅自挪移、拆除地下管線;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損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九十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以下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二)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資料(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檔案或者移交檔案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六條
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和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地下管線的信息採集和資源共享機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平台。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存儲管線信息,並向規劃主管部門匯交數據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用竣工測量、定期補探補測及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更新地下管線的數據信息。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規定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即覆土的;
(三)未經規劃核實將地下管線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未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了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法制委員會於9月28日召開第七次會議,請法工委、財經委、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結合法制委員會在本次常委會上所作的審查意見的報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將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將條例第八條第三款中的“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架空線路應當逐步改為地下管線”一句刪除。
三、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議增加有關許可條件、許可時限的內容。據此,將條例第十三條補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四、將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新區建設中”刪除。
五、將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並對批准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督。”
六、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內容刪除。
七、有關方面提出,條例第三十條的處罰過重。據此,建議將條例第三十條中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八、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這個條例。
審查意見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審議通過了《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於2013年9月3日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9月16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請法工委、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列席,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對條例提出以下審查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議增加有關許可條件、許可時限的內容。據此,將條例第十三條補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三、建議將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並對批准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督。”
四、建議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內容刪除。
五、有關方面提出,條例第三十條的處罰過重。據此,建議將條例第三十條中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對條例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實施情況
10月14日,銀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孫榮山,副主任張秉忠、段小平、張自華、王克善等與部分人大代表,在副市長代榮民的陪同下,對《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
據了解,《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銀川市以《條例》為基礎編制了《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審查規定》,並完成了《銀川市城市排水工程專項規劃》、《銀川市城市燃氣專項規劃》、《銀川市城市供熱規劃》,《銀川市城市供電規劃》將在年底完成。《銀川市城市公用通信基站站址專項規劃》、《銀川市城市給水專項規劃》正在落實中。與此同時,銀川市從2013年12月起,對銀川市境內的輸油、輸氣管線進行了測繪,基本掌握了銀川市輸油輸氣管線數據,對今後的規劃、建設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數據。
在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方面,根據《條例》要求,銀川市在道路建設前期嚴格按《條例》規定辦理相關立項、規劃、資料移交等手續。銀川市組織各管線單位召開協調會,要求地下管線建設與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銀川市共完成興洲北路道路給排水工程等33項新建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為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銀川市將啟動銀川市地下管線普查活動,並考慮在城市新區建設中同步規劃和建設部分地下管廊管溝。
當天,孫榮山一行先後來到第五自來水廠、哈納斯能源集團和正源北街大連路至北環高速段等處,詳細了解管線運行、規劃建設及老舊管線改造情況和地下管線鋪設情況。視察組希望市政府今後在調整《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將各管線部分的編制進行完善、細化,對不符合規劃的地下管線進行重新規劃,在編制綜合管線規劃時,要統一編制銀川市管線應急預案。在改建或新建的管線工程中,每個工程都要有完整的竣工資料,並移交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以便在今後的施工中有據可依、有圖可查,確保各種地下管線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