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7號
《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4年12月29日
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
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地下管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面以下,用於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以及工業等各種管線,地下管線共同溝(廊)及其相關地下空間設施,地面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屬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共同溝(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 地下管線實行先地下後地上和統一規劃、統籌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全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下列工作:
(一)組織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
(三)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及其綜合協調、檔案信息管理和相關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相關業務工作。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地下管線涉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及地下管線建設、維護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業和排水檢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屬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文明、財政、國土資源、人民防空、廣播電視、水務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專業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
具備條件的部門或者區域,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等應當實行自動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地下管線,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地下管線區域進行規劃控制。
第九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其管轄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由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滿足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和用地、產業布局、行業發展等需求。
經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評審、報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所涉及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各類專業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統籌編制其管轄範圍內的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專業、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相銜接,並同步實施。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畫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範圍外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畫,配套建設。
地下管線共同溝(廊)實行統一建設和管理,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具備條件的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已經建成的地下管線共同溝(廊)達到滿載前,不得在同一道路建設同類管溝(廊)。已在共同溝(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溝(廊)以外的管線位置。
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資地下管線共同溝(廊)。
第十二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設深度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走向平行於道路規劃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不得相互交叉、干擾;
(二)與同類管線合併建設;
(三)擬建管線避讓已建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埋設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構)築物、樹木等間距,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配建管線和原有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收集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各類地下管線資料,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立項和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委託測繪單位放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可施工。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在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的施工地段原有地下管線分布情況資料或者查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涉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書面進行地下管線技術交底,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將交底情況向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已知原地下管線位置的,應當明確保護範圍。原有地下管線埋設位置不明的,應當進行探測補繪,掌握情況後制定安全施工保護方案,經監理單位簽字同意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設定地下管線警示標誌,配備專人巡查、監護,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備專人監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通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綠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施工對市政設施、城市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設施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因地下管線建設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搶修或者通知權屬單位搶修。搶修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複雜程度較高的地段,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工期,督促、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並負責所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建檔、收集、歸檔、移交。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所需費用列入地下管線工程總造價。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經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人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協商制定遷改方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與涉及的建設工程同步施工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確需提前開挖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向社會公告,並向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涉及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保證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產生責任。
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檢查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井蓋、井身應當鑄壓行業名稱、搶修電話等信息,在檢查井旁設定規範醒目的權屬單位標識。井蓋、井框(圈)應當與相鄰路面齊平,相對高差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建設與維護規範。
鐵質檢查井蓋應當具有防盜功能並使用符合要求的材質。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共同溝(廊)作為市政公用事業項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轄各區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共同溝(廊)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由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維護管理。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維護、信息檔案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報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按照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定期評估運行狀態;
(三)配備專人巡查、維護,做好巡查、維護記錄,發現破損、缺失、老化的及時修復、更新,一時無法修復、更新的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定警示標誌,儘快修復、更新;
(四)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涉及區段、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相關設施完好有效、安全運行;
(五)發生事故的,立即組織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等部門;
(六)發現不屬於自身責任範圍需要處理的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立即通知權屬單位處理;
(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地下管線因緊急情況需要搶修的,搶修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4小時內依法申請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廢棄的地下管線拆除。
屬權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拆除。不便拆除的,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栓)、雨水口等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維護管理:
(一)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共用地下管溝的,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共用單位明確權屬單位分片負責;
(三)丟失、損壞的,在2小時內補裝、修復;
(四)損壞嚴重或者發生坍塌、沉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立即採取工程性修復措施,主次幹道和鬧市區4小時內、其他地段和區域8小時內進場圍欄施工,並設定警示標誌。
前款規定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權屬不明的,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明確權屬單位負責。不能確定權屬單位的,除影響有關單位或者市民正常生產、生活、工作的外,由有管轄權的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填埋廢棄並修復路面。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需要委託維護管理的,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機構維護管理。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委託方應當自委託契約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劃定本行政區域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地下管線、檢查井等方面的事故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維護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發現隱患,督促及時處理。發生事故的,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鼓勵權屬單位向保險公司購買地下管線檢查井井蓋設施公眾責任險,保障井蓋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取賠償。
第四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的接收、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利用、保密和信息錄入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的建檔、歸檔、驗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開工前,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規定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檔案預驗收;
(四)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權屬明確的,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權屬不明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未建檔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委託測繪單位測量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後,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涉及的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工作:
(一)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建立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二)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互動格式、標準及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統一標準,整合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
(三)根據地下管線變更情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權屬、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信息進行普查、測繪。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組織維護、更新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專業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與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聯接。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根據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進度建立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一併移交。
紙質、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發給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移交證書。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相關檔案信息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權屬、管理等單位提供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現狀及檔案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塗改、偽造。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其管轄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方案由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程。
地下管線專項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將地下管線涉及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一)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信息,自檔案接收之日起30日內;
(二)地下管線普查成果信息,自普查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
(三)其他信息及時錄入。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於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於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需要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權屬、管理等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得收取查詢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按照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或者移交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及檔案資料、信息的;
(二)未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並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或者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維護、信息檔案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的;
(三)未配備專人進行巡查、維護,或者發現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破損、缺失、老化等情況不按規定處理的;
(四)發生事故後,未立即組織應急處置的;
(五)發現不屬於自身責任範圍需要處理的安全隱患或者事故不立即通知權屬單位處理的;
(六)未按照規定拆除廢棄地下管線,或者未將不便拆除的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權屬、管理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的不良記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二《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涉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書面進行地下管線技術交底,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拆除。”
(五)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地下管線工程紙質檔案的建檔、歸檔、驗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開工前,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按照規定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六)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未建檔,權屬明確的,及時補辦建檔手續;權屬不明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未建檔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委託測繪單位測量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後,及時補辦建檔手續。”
(七)第四十五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第四十六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或者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