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試行)

《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試行)》在1999.12.1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2.14
  • 實施時間:1999.12.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範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貴陽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對城市規劃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縣(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本規定的實施。
建設、環保、城管、國土、園林、公安、環衛、房產、供水、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規劃部門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對違反城市規划行為案件的查處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第五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包括違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為和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為。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單位、位置、界限、使用性質等內容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予審批。
(三)擅自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證自行失效,占用或轉讓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其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一)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紅線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地構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或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河道保護範圍、文物保護區、教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
(四)侵占城市風景區或對城市風景區的環境構成直接影響的;
(五)占壓城市地下管線或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
(六)侵占規劃確定的機場淨空、微波通道、通信、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的;
(七)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構成妨礙、威脅的;
(八)擅自在屋頂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九)嚴重影響市容景觀進行建設的;
(十)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築;
(十一)其他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但其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在不影響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尚可加以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沒收,另行安排使用。
第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定進行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就擅自動工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符合規劃部門審定的方案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處以罰款;
(二)擅自改變規劃審定的建築設計外立面及色彩風格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10%-15%處以罰款;
(三)擅自增加公共建築層數或改變使用性質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10%-15%處以罰款;
(四)擅自改變建築紅線位置或者擴大建築紅線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0%-20%處以罰款;
(五)擅自增加住宅層數和高度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5%-20%處以罰款;
(六)其他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20%處以罰款。
第十條 未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臨時建設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已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設計,或者在工程建設中未經規劃部門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導致違法建設行為影響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本市的設計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設計資質;對外地的設計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設計資格。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工程施工任務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本市的施工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資質,對外地的施工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在本市的施工資格。
第十三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案件進行處理,嚴格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案:規劃執法人員通過對合法有效的規劃手續和現場檢查當事人自報及他人舉報的途徑發現違法案件,經初步調查取證,有違法事實的,予以立案。
(二)處理:規劃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當事人並製作筆錄、現場勘查、檢查證件、收集證據材料,確認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作出對個人違法建設行為罰款3萬元以上,對單位違法建設行為罰款2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前,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規劃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後,方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經作出處罰決定的規劃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
(三)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規劃執法人員應當場宣告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規劃部門執法文書的,由規劃執法人員簽名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到場見證,由見證人簽名證實,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住所,即為送達。
(四)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督促當事人在限期內履行處罰決定。拒不履行的,由規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被責令停止建設的工程,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行施工。對強行施工的,規劃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直至違法建設行為得到糾正。
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規劃部門可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向有關部門發出通知,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配合規劃部門及時制止各種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第十五條 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總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規劃部門可向財政申請規劃管理業務經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取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規劃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越權違法審批造成違反城市規劃用地和城市規劃建設的,審批的檔案無效,對有關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凡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監察人員的調查和處理。拒絕、阻礙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圍攻、毆打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規劃部門依據本辦法施行行政處罰,涉及罰沒財物的,必須向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辦《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款決定與收繳實行分離,當事人應當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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