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貴陽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在1998.02.13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2.13
  • 實施時間:1998.02.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集體投資或中外合資(國家控股),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縣(市)在20萬元以上〕的土木建設、線路管道敷設、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等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施工,必須按照本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擇優的原則,不受地域、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強行推薦或指定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
第四條 實行招標投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必須進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固定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批准立項;
(二)經規劃部門批准,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已領取《建設項目“三通一平”許可證》和在有關部門交納國家規定費用證明;
(三)建設工程資金已經落實,有開工審計報告;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有投資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二)至(五)項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招標,並簽訂書面招標代理協定。
第八條 需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經審核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方可進行招投標活動。
招投標管理機構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九條 招標單位可以對項目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專業工程進行招標,但不得對單位工程肢解招標發包。
第十條 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單位對參加報名投標單位的資質、能力等情況進行考察後,確定投標單位並發出邀請函,也可直接發函邀請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參加投標,被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不宜公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議標。
第十一條 招標申請經批准後,招標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招標活動:
(一)建立招標工作小組;
(二)編制招標檔案,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四)審查申請投標單位資質,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投標單位;
(五)召開招標會議,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答疑;
(七)接收投標書,同時由招標單位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加蓋印章,密封保存;
(八)編制標底,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九)成立評標、定標組織;
(十)確定評標辦法和定標原則;
(十一)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當眾開標,宣布標底;
(十二)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招標單位寫出評標報告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十三)簽發中標通知書,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監章;
(十四)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綜合說明、工程概況、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及對工期和質量等級的要求,對技術規範、施工工藝的特殊要求,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施工經驗、設備的要求,對編制投標書的要求,以及評標定標的辦法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辦法、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計價原則、調價辦法和根據工程情況對風險費、安全技術措施費、優良工程補償費、縮短工期補償費等提出具體要求;
(三)標價的計算依據,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清單;
(四)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五)領取招標檔案及資料所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數額;
(六)對投標檔案的具體要求;
(七)招標活動的具體安排。
第十三條 招標檔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招標單位方可組織實施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報招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招標檔案發出7日內,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並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定,計算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合理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格中應包含風險費、安全技術措施費和縮短工期補償費等;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四)招標單位在接收投標書後組織編制標底,標底編制完成並在投標截止日後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開標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十七條 招標單位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的,應在標底和投標報價中列入補償費。優良工程補償費不得超過造價的2%。工程質量未達到優良的,不得享受優良工程補償費。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境外、外地入築施工企業按規定獲準後),按照本規定參加施工投標。
第十九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投標單位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投標檔案對工程質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有權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良工程補償費。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簡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技術管理人員及企業自有主要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情況;
(五)近兩年竣工、施工的主要工程及履約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應按招標檔案複製成本費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報價和按規定編制的預算書及說明;
(三)開工、竣工日期及總工期;
(四)工程質量等級;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六)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七)對招標檔案中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三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鑑,在規定時限內送達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後投標單位對投標書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換或修改。
第二十四條 投標書一經送達,由招標單位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加蓋印章,招標單位封存保管。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契約內容等建設性方案和意見,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評標時參考。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報審標底後,負責組織評標定標小組,制定評標辦法和定標原則,並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備案。
制定評標辦法和定標原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評標定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及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至11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於80%,評標定標小組負責人由招標單位負責人擔任。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定標小組。
第二十八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後15日內召開,投標單位和評標小組全體成員參加,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宣布評標定標小組成員名單;
(二)宣布參加投標的單位,查驗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證件;
(三)宣布經評標定標小組成員簽字認可的評標辦法和定標、中標原則;
(四)檢驗投標書;
(五)當眾開啟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檔案主要內容;
(六)宣布標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辨認不清;
(三)無投標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的印鑑;
(四)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六)對同一招標項目,一個投標單位報兩個或多個標書、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
第三十條 開標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更改投標書的內容,不得增加優惠條件,投標截止日後投標單位送達的對投標報價或其他有關內容作修正的函件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小組可以對投標書的有關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詢問,並要求投標單位澄清或確認,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回覆時間內,提交加蓋法人印鑑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章的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小組應根據評標辦法和定標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工程造價、質量、工期、施工方案及施工企業的信譽和業績,結合該工程的實際因素,採用定量的辦法進行綜合評價,公正科學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三條 評標、定標工作在開標後即應進行,技術複雜的工程,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可在開標後5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定標後7日內,由招標單位寫出評標、定標報告,連同有關資料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同時將《中標通知書》送招投標管理機構簽章後傳送中標單位,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未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定標後不得隨意改變中標單位,中標單位自願放棄中標資格,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核准後,招標單位可重新組織評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招標單位發出招標檔案,收到投標單位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後,由於招標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自行退出投標或者中標後拒簽契約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確定3日內,投標單位交回招標檔案,招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應與建設單位在15日內依法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契約簽訂後10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契約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契約內容與中標結果不符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招投標管理機構有權責令改正。契約未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或不按招投標管理機構要求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中標單位不得轉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八條 中標工程的招投標雙方應當按規定向招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依據《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1%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一)不辦理項目登記手續發包建設工程的;
(二)應招標的工程未招標或擅自採用議標方式招標的;
(三)招標單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招標的;
(四)分解發包單位工程的;
(五)開標後任意更改評標辦法和定標原則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無效,依據《貴陽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罰款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情節嚴重的,報請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掛戶、出賣戶頭進行招投標活動的;
(二)倒手轉包工程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中標無效,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投標過程中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二)利用職權強行推薦或指定承包單位,干預招標單位正常進行招標工作的;
(三)利用職權指使或影響招標單位和評標、定標組織作出不公正定標結果的;
(四)泄露標底的。
第四十二條 投標後,由於招標單位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當賠償投標單位損失,並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無法定依據逾期拒絕簽訂契約的,責任方應當承擔對方在招投標活動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對責任方處以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招標單位串通陪標、抬高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勾結,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中標無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中標的單位,中標無效,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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