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雲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2.12.27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外文名:Yun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ender bid management method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27
  • 實施時間:1992.12.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標底,第四章 投標,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範建築市場,開展平等競爭,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列入我省和國家計畫的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外,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分級監督管理。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省重點建設工程、省屬建設工程和生產性建設項目總投資在二千萬元以上及非生產性建設工程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地、州(市)屬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地、州(市)屬建設工程和建設項目其在上述投資限額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進行監督管理。昆明市屬投資建設項目可不受此限額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條 持我省營業執照的建築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和領有省建委核發的投標許可證的外省建築安裝企業,均可參加我省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和投票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在招標、投標、評標和定標過程中,要堅持招標、投標的平等性、評標的公證性和定標的合理性原則。
第六條 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由省建委牽頭,會同省計委、省建設銀行共同組織領導,下設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審查建設工程的招標條件和招標、投標單位的資格;
3、組織審定標底,指導評標定標工作;
4、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和協調處理招標投標中的問題;
5、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經驗。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採取全部工程、單項工程、分部工程、專業工程等形式實施。
實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審批,有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檔案;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3、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已經落實;
4、建設用地已經批准,征地、拆遷、施工用水、用電、交通等條件能適應施工需要;
5、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
第八條 招標程式:
1、組織招標工作班子;
2、報批招標申請書。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建設的檔案和有關資料,按管理許可權向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申請招標審批手續;
3、組織評標小組,確定招標方式,制定評標定標的原則和方法;
4、編制招標檔案,並報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同時,落實標底編制單位或人員;
5、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信息;
6、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邀請投標單位;
7、向確定的投標單位發出邀請書。按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圖紙資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確定中標單位後,收回圖紙資料,退還押金;
8、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和對招標檔案資料進行答疑;
9、投票單位按規定時間、地點、密封報送投標書,招標單位經檢查合格,簽字驗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許可權向省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審標底資料;
11、招標單位組織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投標報價和標底;
12、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13、發中標通知書,簽訂承包工程契約。
第九條 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發表招標公告的招標;
2、邀請招標,即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築企業發出邀請的招標;
3、協商議標,依據建設工程的特殊情況,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經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可選擇兩家以上有承擔能力的建築企業進行公開的分別議標。
第十條 招標檔案應具備下列內容:
1、投標須知,對投標單位編報投標書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
2、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地址、內容、工程特點、技術要求,可供施工單位使用的場地條件、供水、供電、道路等情況;
3、工程發包範圍、方式、工程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
4、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
5、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材料價差結算辦法;
6、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契約主要條款;
7、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核發出後,不得擅自變更。如若變更,應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二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或委託工程預算編審部門及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禁止委託私人編制標底。
編制標底應以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施工方案措施和有關資料為依據,按照國家和省的現行定額、費率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編制單位應當對標底質量和保密負責,並不得同時接受投標單位的報價編制任務。
第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工程預算審查部門和經辦銀行在投標截止後,開標之前審查確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不得作為評標定標依據。
第十四條 審定後的標底應當封存,開標之前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參加投票的建築企業,按照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的規定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投標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外省建築安裝企業來我省參加投標,還要提供經省建委核准的投標許可證;
2、企業簡況:企業性質、成立時間、現有人員、技術善、裝備水平、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等情況;
3、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施工及擬開工項目、剩餘能力等)。
第十六條 投票單位的投標書應按照招標檔案的內容和要求,遵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說明;
2、投票報價匯總表和工程總進度計畫表;
3、施工組織設計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措施;
4、承擔該工程施工的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計畫安排投入的主要技術力量和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十七條 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並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鑑,密封后按招標書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八條 投標書在報送截止日期以後,不得提出更改投標書的實質內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投標單位、經辦銀行、標底編審單位和投票單位參加會議,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當眾開標。啟封投票書,公布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最後公布標底。
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投票報價在標底價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間,視為合理報價。如各投票單位的報價都超過上下限浮動範圍時,應複審標底,標底有誤,調整標底;標底無誤,改為議標解決。
水利、水電、公路橋樑和電力等專業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條 投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效;
1、投票書未密封;
2、投標書未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寫,總報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前後明顯矛盾,出現兩個報價;
3、投標書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鑑;
4、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5、投標逾期送達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投資單位、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辦銀行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進行評標定標。評標定標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條件評議,堅持公正、合理原則。對各投票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中標單位確定後,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從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條例》的規定在二十五天以內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對未中標單位,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檔案,圖紙資料,退還押金,並付投標書編制補償費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條 招標工作結束後,招標單位必須將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附本或複印件)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建委或項目主管部門適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嚴格法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責任單位處罰。對違章的處罰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1、應實行招標而未這行招標的工程,事先又不辦理審批手續的,不批准開工;強行開工的,銀行不得撥款。同時,按工程造價的0.5%處以罰款。
2、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單位不得單方改變中標單位,而中標單位也不得藉故不包承,否則,按中標價的1.5%處以罰款,補償對方經濟損失。
3、招標單位不按規定招標,搞假招標,明招暗定的,按標底價的0.5-1%處以罰款,補償其他投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4、投票單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的,責令責任單位按標底價的1%處以罰款,補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委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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