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騰衝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騰衝市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騰衝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騰衝市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招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人應當依法投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監管部門依法監督。
第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監督。
第六條騰衝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改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管。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職權劃分,參照《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5〕55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規定》(雲政發〔2015〕57號)執行。
第七條騰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是市級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設施、信息、諮詢和維護現場秩序等綜合服務,對違反交易現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記錄並及時報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二章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服務等的採購,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含各級政府批准的BT、BOT等)的項目;
(四)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本條第(二)款至(五)款規定範圍項目屬國有投資項目。
第九條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服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條國有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發包方式採購:
(一)低於第九條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
(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備案變更招標方式為競爭性發包的項目;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經同級政府批准的應急項目。
競爭性發包按照《保山市建設工程競爭性發包管理規定(試行)》(保建發〔2014〕39)號)執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採用直接發包方式採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用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契約金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1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條所列情形,屬於國有投資的項目,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前期可研、環評、水保、地災、礦壓、安全評價等工程諮詢服務(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除外)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可以不招標,招標人可以直接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服務單位完成。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三章招標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招標人應當按照經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專有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比例過大的。
前款所列情形,屬於國有投資的項目,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審批手續。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國有投資項目招標人委託招標的,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開競爭性比選;
(二)直接委託。
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競爭性比選方式,招標人發布比選公告時間不少於5日,競爭性比選檔案遞交截止時間為發布公告7日後,其他參照公開招標程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採用直接委託方式,招標人在《騰衝市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中選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項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人員;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在招標前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備案。
第十九條國有投資項目資格審查實行資格後審制度。對複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資格預審。
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檔案。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並參照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中規定的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廢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檔案效力的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其他條款與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補遺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否決性條款,並發給所有潛在投標人;否決性條款應當明確、易於判斷,不可含有“實質性不回響招標檔案要求”、“投標檔案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以所需的最低資質條件設定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
專業性強,技術複雜或者重大基礎設施及民生工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據招標工程實際要求設定潛在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要求特定人員或者非特定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個人身份證以外其他證件報名投標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發布的同時應發售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公告發布時間和檔案發售時間不少於5日。
第二十四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在投標截止時間後,不得再接收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澄清內容外的任何投標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和現場踏勘。
第二十八條國有投資項目施工、設備、材料招標應當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最高投標限價應該由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編制,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出具,經編制人員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所在企業公章後方可對外提交。
未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最高投標限價,不得向投標人公布。
最高投標限價應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進行招標。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第三十一條國有投資項目實行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制度。
市交易中心交易項目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由市交易中心統一代收代退。
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數額、提交形式和時限,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兩項之和按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繳納,但不得超過80萬元。
評標結果公示結束無異議,7日內退還非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在簽訂契約後5日內退還。
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企業的法人基本賬戶繳納及退還。
投標人有違法或不良行為的,投標保證金和廉政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等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三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串通投標;
(四)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應噹噹眾拆封、宣讀。
開標由招標人或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負責主持,唱標過程中,受委託的公證機構人員負責拆封投標檔案,招標代理機構應配合公證機構做好對已拆封投標檔案的登記造冊工作。唱標結束後,公證機構人員當場詢問投標人開標活動是否有不當或違法行為,若有不當或違法行為必須當場提出,公證機構人員記錄在案,並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若沒有,公證機構人員組織各投標人簽字確認唱標結果。
第四十條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所有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開始和結束時間由受委託的公證機構人員宣布並記錄在案。
四十一條開標前,受委託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負責檢查密封的完整性,並當眾拆封投標檔案,由招標代理機構交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監督人員組成監督小組,並選出監督小組長,監督小組負責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監督,並在評標結束後提交監督小組人員簽字認可的監督報告。
第四十二條國有投資項目評標辦法分為經評審最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施工、服務、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諮詢等服務招標項目原則上採用經評審最低價法。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BT、BOT等選擇投資方或者投資+施工總承包方的招標項目可採用綜合評估法。
第四十三條市招標投標管理辦負責建立全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政府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不進入評標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參與專家抽取的相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協定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國有投資項目,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批准,可以由招標人特邀專家參加評標。特殊項目招標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和本辦法,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的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活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定;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七)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合格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以及細微偏差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均需充分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四十九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票情況說明、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列順序及其推薦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條評標結果實行公示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評標結果公示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開標時間、地點;
(四)評標結果公示時間;
(五)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投標報價或者綜合得分;
(六)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或者監管部門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查實需要覆核的,應當由原評標委員會覆核;覆核後需要重新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組建。
第五十一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其他未中標人。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統一製作的含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主要內容的表格;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約定訂立書面契約,契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契約之日起15日內,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契約備案。
第五十四條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
評標辦法採用經評審最低價的國有投資項目,當投標最高限價與中標價之差大於10%時,中標人除向招標人提交中標契約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外,還應向招標人提交低價誠信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與低價誠信保證金之和不低於最高投標限價與中標價之差,且低價誠信保證金須提交現金。
中標人不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低價誠信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六章標後監管
第五十五條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
不良行為記錄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選擇、資格審查、推薦中標候選人和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各監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受理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方式、範圍和條件。
投標人就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和評標結果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招標人答覆不滿意的,再向各監管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業行政主管對資質出借、違法轉包或者非法分包,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等項目部主要人員,降低施工設施配備標準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五十八條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對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標後備案制。由投資人負責,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招投標,併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實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壓證施工制度。實行壓證施工制度的應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於契約簽訂前到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壓證手續。契約標的的主體工程完工後持相關驗收證明退還。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計入不良行為記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騰衝縣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騰政發〔2012〕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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