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
  • 適用地區:曲靖市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條目:7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綠化、燈光、室內裝修裝飾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勘察設計、監理和有關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中心城區(含麒麟區、開發區)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集中開展招投標活動,避免各部門資源浪費、信息缺失、監督乏力、政令不暢。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限額(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裝飾、綠化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或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眾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須招標的限額按行業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採用公開招標,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確需邀請招標的,按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邀請招標。經批准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邀請參加的投標人必須在3個以上,且投標人為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第六條

嚴格邀請招標審批,市級預算內投資項目進行邀請招標,應由投資審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縣(市)區投資的建設項目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確需進行邀請招標的,應報市招投標行業主管部門、市發改委初審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按建設規模、資金來源和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堅決杜絕越級備案、越級代理招標等現象。
(一)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的許可權是:
1.投資不足省管限額(5000萬元)的市級行政機關和市屬企事業單位建設項目。
2.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縣(市)區行政機關和縣(市)區屬企事業單位工程項目。
3.投資1000萬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額的其他建設項目。
4.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工程項目。
(二)縣(市)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的許可權是:
1.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縣(市)區行政機關和縣(市)區屬企事業單位工程項目。
2.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其它建設項目。
3.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項目。
交通、水利建設項目監管許可權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在招標監管方面實行“八個統一”:
(一)統一招標公告發布媒介。招標公告必須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二)統一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打入指定賬戶,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統一進行監管,防止投標保證金運行中的系統性風險。
(三)統一評標辦法。施工招標參照雲建建〔2004〕395、396號文的規定,統一執行《曲靖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定標暫行辦法》,監理招標執行雲建建〔2002〕712號文規定的評標辦法;設計招標執行雲建建〔2004〕273號文規定的評標辦法。
交通、水利建設項目分別執行本系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評標定標辦法。
(四)統一評標專家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審必須從“曲靖市建設工程招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市專家庫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庫。具備條件的縣(市)經批准可建立市庫的分庫。
(五)統一開標評標地點(有形建築市場)。開標評標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場所進行。
(六)統一進場資格審查。在有形建築市場內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七)統一招標備案監管程式。實行一核查五備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標條件、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五備案就是招標項目的公告或邀請書備案、資格審查檔案及結果和招標檔案備案、評標定標報告備案、書面報告備案、招標代理契約備案。
交通、水利工程的備案監管,行業上有特殊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八)統一中標通知書。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統一監製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簽發。
交通、水利工程的中標通知,執行行業規定。
第九條
規範公開招標資格審查環節,嚴格執行《資格審查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提高投標人資質等級標準,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資格審查在有關監督部門監管下由招標人在有形建築市場內組織實施。資格預審評審採用必要合格條件評審和附加合格條件評審相結合的方法。招標人應按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按照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程式確定參加投標的投標人,防止投標人、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勾結的圍標串標行為。
第十條
資格預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較多時,採用隨機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確定投標人。招標人應按以下要求選擇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數量: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於9個。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於11個。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600萬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於13個。
招標項目投資額度較大時應適當增加投標人數;民營企業、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經批准,可適當減少參加投標人數。
第十一條
加強公共投資項目的投資控制和造價管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投資或使用財政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借貸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投資或政府融資為主的項目,招標工程攔標價必須由審計機關實行前置審計。
第十二條
前置審計招標項目工程前置審計價,必須在開標前15日向投標人公布,投標人有異議的,可在開標前10日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可根據投標人的書面異議,對工程攔標價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投標人。若因工程攔標價覆核影響開標時間,招標人可重新確定開標時間。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根據工程實際,採用預算綜合報價方式,也可採用與工程量清單招標相配套的綜合評估打分法或經評審的最低價法。
採用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資項目,原則上採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法。採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法招標的工程,對投標報價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詳細評審,防止低於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提倡對技術部分採用合格評審。
交通、水利建設工程的評標、定標,按行業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採用綜合預算報價和工程量清單綜合評估打分法招標的公共投資工程,在前置審計價+5%和—10%之間的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指標,按《曲靖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定標暫行辦法》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十五條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法招標的工程,投標人的報價必須在有效報價控制值範圍內,不得低於工程成本價。當出現投標人抬高或過分壓低報價時,按《曲靖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定標暫行辦法》的規定,確定有效報價控制值。在有效報價控制值內的投標企業按商務標評審評分高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
完善專家評審制度,提高評標活動公正性。參加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於開標前半小時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招標人不得從評審專家庫外邀請或抽取。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管,提高評標活動的公正性。要通過評標現場監督、評標現場錄像監控和綜合能力評估等方式對評標專家的評標工作進行考評和監督。
第十七條
加強管理,積極探索科學、公正、合理的評標定標方法,通過資格預審、工程評標指標價的科學合理確定,杜絕圍標、串標、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履約擔保制度,實行履約擔保,按市場規律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對中標後違約不切實履行契約的,中標人必須承擔給招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單位負連帶責任,違約企業的違約行為記入不良記錄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建設工程,招標人可採用簡易招標、詢價等競爭性發包形式,選擇質優價廉的承包人。競爭性發包原則上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通過對限額以下工程項目實施監管,規範業主直接發包行為。
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具體確定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範圍,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加強中標後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確保設計、施工、監理中標企業嚴格履行招標檔案、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和工程契約,從根本上解決建築市場違法轉包、分包、掛靠以及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等問題,防止契約訂立和履行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建立市場信用約束機制。
第二十一條
經過前置審計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新增造價超過中標價5%的,必須經原審計機關審計認定,未經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確認,不得辦理結算手續,違者按違紀論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全市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公開工程項目中標後的工程管理信息。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施工圖及設計檔案、契約執行、“三價”情況、施工管理人員、施工發包和承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與中標情況不一致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記入不良記錄、通報批評,直至取消中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投標企業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企業中標後不履行承包契約,中標企業轉包工程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要從重處罰,並記入不良記錄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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