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4.05.09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09
  • 實施時間:1994.05.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招標,第四章 標底,第五章 投標,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設市場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控制建設工期,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除省條例規定可不實行招標投標和由投資者自行決定的外,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指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的招標投標:
(一)施工,是指土木建築、建築裝飾裝修、大型土石方、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等相關工程的施工;
(二)勘察設計,是指建設工程從勘察、測量、可行性研究、規劃直至施工圖設計等全過程設計;
(三)設備供應,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成套設備和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4卜標準設備的供應。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凡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施工、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的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不受地區、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力、公室)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服務;
(二)審查招標單位資格及招標項目條件,發布招標信息;
(三)審查招標檔案,審定標底和投標單位;
(四)監督和指導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確認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七)監督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的簽訂、履行。
區縣招標辦公室業務上受市招標辦公室指導。
第七條 施工招標,凡建築面積總計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在18米(含18米)以上或建安工作量總計在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和市級綜合開發項目由市招標力、公室辦理;上述額度以下的項目由區縣招標辦公室力、理。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的招標,由市招標辦公室組織辦理或委託區縣招標辦公室辦理。

第三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是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業務代理機構也可接受委託,組織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檔案、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已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用地手續已經辦妥,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
(三)有保證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可實行項目的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進行單獨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3家;
(三)議標。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不適宜公開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可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2家。
第十三條 招標工作程式: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申請;
(二)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報招標辦公室審定,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裕審查,報招標辦公室審批。
(五)向確定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
(六)綱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六)成立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八)組織開標、評彌,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工程量和技術標準、質量等級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時間要求等;
(二)必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特殊工程要求以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四)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五)招標活動日程安排;
(六)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主要條款;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報招標辦公室批准,並在投標書報送截止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在招標檔案發出10日內組織答疑,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報招標辦公室批准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單位。

第四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招標工程的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建設銀行、招標代理機構、諮詢、監理等單位編制,並按標底價格的1.5‰ 交納代編費。
接受標底編制的單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投標單位委託預算的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工程標底應根據設計圖紙和國家及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取費標準、地區材料預算價格進行編制。同時應考慮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力求與市場實際變化相吻合。
第十九條 標底須經招標辦公室審定後方可有效。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開標前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簡歷;
(三)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四)現有主要施工任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計算的標價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工程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工程工期及總進度;
(六)對俞同主要條款的確認。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組織單位;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鑑,預算書加蓋《山東省預算員專用章》。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應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評標小組主持進行。
評標小組成員由招標單位提名,報招標辦公室審批。評標小組應根據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一般為7人至13人的單數為宜,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單位、標底編制單位等組成。
評標小組成員除招標單位的行政領導參加外,其他人員應有與工程技術規模相適應的經濟、技術專業人員組成。
投標單位應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五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評標小組當眾宣布
評標定標辦法,開啟投標書,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一)未密封及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二)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鑑及《山東省預算員專用章》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標書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及未按規定出示有關證件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施工;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企業信譽高等為依據;
(二又勘察設計。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三)設備供應。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後服務完善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一般工程施工招標,中標價格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大中型工程應控制在上下7%之間。超過上下限標價幅度的為廢標。
第二十九條 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招標單位應於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前須經招標辦公室確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開標後:日內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並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付給未中標單位編制標書補償金,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持中標通知書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於30日內按招標檔案內容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予簽訂契約後7日內,退還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中標單位逾期拒絕簽訂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建設單位逾期拒絕簽訂契約的,除退還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外,必須同時付給與投標保證金同額的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應向招標辦公室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具體標準按省政府規定執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的管理費或其他建設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投標、宣布招標投標無效、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對直接責任人員除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隱瞞招標工程和單位真實情況的;
(三)確定中標單位後,單方面宣布中標無效的;
(四)泄漏標底的;
(五)行賄、索賄受賄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投標者和招標者串通作弊,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其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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