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02-06
  • 生效日期:2013-03-01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浙江省
【發布文號】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6號
【發布日期】2013-02-06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嘉興市人民政府
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
《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2月6日
嘉興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或者行業限制,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公開交易;市本級〔含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嘉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經招標人申請,可以進入市、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其招標投標活動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市、縣(市、區)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行業分類分別會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一般應請公證機構參加,為招標投標人提供公證服務。
第八條 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套用“企業信用報告”制度。招標人可以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投標人的資信條件,在保證投標競爭充分的前提下,規定相應信用等級作為資信的評分依據。
《企業信用報告》應由經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並在“信用浙江”網上公示。
第九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逐步實現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招標補充檔案)、投標檔案的無紙化運作和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評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申報該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範圍和招標組織形式。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的同時應當依法對該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範圍和招標組織形式進行審批、核准,並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審批、核准;
(四)規劃許可證已經取得;
(五)工程施工圖已經審核;
(六)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七)其他按規定需要審批的手續已經辦理。
第十三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應當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質能力、信譽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
第十四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氣、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 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管道等交通設施項目;
3. 郵政、通信、信息網路等通訊設施項目;
4. 防洪、灌溉、引水、排澇、灘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設施項目;
5. 城市交通、公共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1.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工程項目;
2. 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項目;
3.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項目;
4.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五條 使用下列資金的項目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1.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二)國家融資的項目:
1.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
(三)代建、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適宜招標的,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具有相應資質、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的,屬於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的,屬於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也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改為邀請招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招標應採用工程量清單綜合計價法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方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應嚴格控制以暫估價、暫列金、甲供材料進入報價。部分特殊材料、設備確需以暫估價、暫列金、甲供材料進入報價的,其總額不得超過招標估算價的10%且須達到公開招標的限額,以保證今後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活動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人員;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制定招標方案提出招標申請,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在嘉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或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網站發布招標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招標內容、投標人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其他條件、報名截止日期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報名時間不得少於5日,報名截止後投標人少於3家或者招標人認為報名人數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延長報名時間。
(二)招標人研究編制招標檔案,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向所有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的備案一般應在招標公告發布前完成。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高額工程可以實行保函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組織現場考察、召開標前會議;
(四)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按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人;
(五)招標人主持開標,要求所有投標人參加;
(六)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標、詢標、評標、定標,並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七)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中標通知書並與中標人簽訂契約;
(八)投標人退還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辦理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報名人數或者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應採用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標準文本。招標檔案在發售前應當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檔案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相關標準以及存在不公平條款的,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後重新備案。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內容均屬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招標檔案是招標投標以及簽訂契約的主要依據,對招標投標雙方均有約束力。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依法成立的項目總承包、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均可參加與其資質條件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者參照本辦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的資質必須與投標的工程相適應。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三)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在中標後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在投標檔案中載明分包工作內容、分包單位及其資質等級等情況。招標檔案規定禁止分包的除外。
第三十條 投標人報名參加投標時,一般應向招標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開戶銀行帳號;
(三)企業簡歷和近3年來的業績;
(四)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在建工程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規定時間向招標人購買招標檔案。投標人對工程情況和招標檔案有疑問者,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招標人,招標人應作統一回答,並用書面形式傳送各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檔案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編制投標檔案,並加蓋投標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印章(簽字),密封后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招標人。投標檔案逾期送達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檔案送達招標人後,在招標檔案中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後,在招標檔案約定的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招標檔案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函。投標人未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於確定中標人後5日內有息退還;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於簽訂契約並提交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後5日內有息退還。
第三十五條 投標報價應在國家和本省、市現行有關工程造價和收費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按招標檔案的要求計算,投標人根據招標內容的特點,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競爭實力自主報價。
中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簽約
第三十七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時,招標人應當眾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按照先送達後開標的順序,依次開啟投標檔案,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總報價及其他主要內容。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參加開標,並確認開標結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招標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開標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提交投標檔案的;
(二)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保函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未提交的;
(四)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應當拒收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有關技術、經濟方面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一般不派代表參加評標,確需參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參加。
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評標委員會人員構成不適當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要求招標人糾正。
評標專家應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辦法應當結合招標內容,綜合考慮技術、價格、業績、服務等因素制定。
綜合評估法對投標報價競爭合理性的評定,可以採用複合價為基準,設定投標報價最佳區間。
第四十一條 開標後,評標委員會應首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的除外),然後對投標檔案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符合性審查。資格審查未通過或者投標檔案未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的,應作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不得變更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對所詢問的問題應作出書面澄清或者說明,作為投標檔案的補充檔案。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1~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應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應綜合考慮投標人的下列情況:
(一)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人以及投入本項目的管理人員資質、業績、信譽條件和對工程建設各階段、各專業的組織管理與協調服務能力;組織管理大綱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計畫控制的可靠性;投入本工程的機械、設備的滿足性;承擔責任和風險的能力;項目總承包價格費用的競爭性。
(二)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人以及投入本項目設計人員的資質、業務水平、業績和信譽;設計方案確定的生產製造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合理性;設計方案的個體造型、風格和總體布局的特色及藝術水平;項目的投資效益以及實用性、安全性、環保功能;勘察、設計的周期長短和計畫的可行性;收費的競爭性。
(三)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人投入本項目的監理工程師的資質能力、業績和信譽;監理(管理)大綱的科學性和系統性;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權力配置和監理手段、方法、計畫的合理性、可行性;監理(管理)費的競爭性。
(四)工程設備、材料招標。設備、材料的品牌以及技術性能和質量水平;製造商或經銷商的資質、履約能力和信譽;供貨進度和售後服務狀況;價格和付款方式的競爭性。
(五)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履約能力;投入本工程的技術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業績以及施工所需勞動力、設備和資金的滿足程度;施工組織和技術方案的嚴密性、可行性以及質量、工期、安全保證體系的可靠性;工程報價的競爭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並且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第四十六條 對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顯失公正的評標、中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進行核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查後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且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評標或者招標。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並據此辦理後續建設程式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對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全部使用國有或國有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所有建設項目同時還必須簽訂廉政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另選中標人或擅自重新組織招標,或在規定時間內藉故拒簽契約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所選中標人或擅自重新組織的招標結果無效,並賠償中標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拒簽契約或拒交約定額度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的,以投標違約處理,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並賠償招標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檔案。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超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非工程建設項目的設備、材料、服務的採購,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但使用財政資金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工程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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