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二)與房屋建築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裝修、拆除、修繕工程;
(三)城市道路、隧道、軌道交通、城市照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環衛、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本辦法所稱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諮詢、工程管理等服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採集、審核、記錄、公布、管理招標投標當事人的誠信信息。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專家組合議制度,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涉及資質等級的提高、不同專業資質的聯合、投訴的處理等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其範圍和規模按照國家、省規定和標準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鼓勵依法必須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採用招標方式發包。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鼓勵依法必須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網路保障機制、應急預案和系統管理制度,構建信息收集、存貯和發布的平台,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信息發布、諮詢、電子招標投標等服務,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條 鼓勵招標投標當事人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當事人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進入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資料庫,全面、真實錄入相關信息,不得弄虛作假。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的信息以招標投標資料庫內信息為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已經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
(三)有滿足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或者設計圖紙;
(四)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行項目代建制的,還應當出具招標人的委託書和招標人與項目管理人簽訂的協定書;採用BT、BOT等方式建設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批准檔案或者資料。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將有關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技術力量;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標業務能力的人員;
(四)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符合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簽訂委託契約,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委託招標的,應當公開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範圍內開展業務;
(二)已經接受招標人委託的,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投標諮詢服務;
(三)不得接受在建或者已經竣工項目的招標業務代理;
(四)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承擔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並按照從業規定開展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除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外,對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量投標人可供選擇的,可以依法採用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包人。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法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設定的條件應當符合工程實際情況,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採用電子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檔案解密或者導入失敗的補救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應當採用國家標準文本,並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採用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招標人要求縮短招標時間的,應當經全部潛在投標人確認,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建設工程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招標檔案設定的暫估價應當符合市場價格水平,其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總價的10%。
第二十三條 招標檔案設有招標控制價的,招標控制價或者其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並符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對招標建設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在規定時間內回響招標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後,屬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回響招標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仍然少於三個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發包。
第二十五條 由於招標人原因造成招標終止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補償投標人因投標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組織形式和程式進行,並將契約以及相關資料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資質資格、工期、質量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未作出回響的,招標人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繳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否則投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所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資質、資格條件。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通知全體投標人參加。
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檔案,應當在開標時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第三十三條 採用電子招標的,開標時招標投標平台未接收到投標人上傳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解密或者導入的,視為放棄投標。
因招標投標平台故障導致投標人無法提交投標檔案、無法開標或者評標的,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或者使用應急開標、評標系統導入未加密的投標檔案進行開標、評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後,招標人可以組建清標小組,對照投標檔案是否符合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進行比較、篩選和清理。
清標小組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少於三名的專業人員組成。
清標應當客觀公正,不得歪曲事實,不得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清標應當形成清標報告,供評標委員會評標時使用。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可以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取得工程類相關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有關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省級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由招標人確定或者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
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其所代理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 評標應當按照評標準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和撰寫評標報告等程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商務技術信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區間隨機確定中標人法、評定分離法等方法。
第三十八條 投標檔案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投標人。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認定低於成本報價和重大偏差情形。
投標檔案被認定為低於成本報價和重大偏差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說明。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說明不予採信、否決其投標的,應當註明理由並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投標檔案均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全部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全部投標又被否決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發包。
第四十一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遺漏必要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予以補充、糾正。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接到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的30日前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的格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隨機抽籤確定中標人的,由評標委員會確定合格的投標人。
對施工圖設計等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服務招標投標,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定標相分離原則組建定標委員會,由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並形成定標報告。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並同時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實行評標、定標相分離的,招標人應當將定標報告一併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相互遞交的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契約;
(二)提出附加條件;
(三)拒絕承擔中標建設工程;
(四)轉包建設工程。
中標人需要分包建設工程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說明並提供分包企業資質等證明。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以書面方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並予以核查、取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答覆。
招標人經核查認為需要複評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鼓勵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委託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公證。
參與開標、評標活動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權利,投訴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投標人對招標人的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招標人答覆之日起10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招標人對異議處理不當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情況複雜、牽涉面廣或者投訴事項超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涉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知資金撥付部門停止撥付工程款,並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交易中心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發布、諮詢、電子招標投標等服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招標投標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資料庫錄入相關信息,或者錄入信息弄虛作假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中標的,宣告中標無效,其行為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接受招標人委託後,再接受同一招標項目投標諮詢服務、接受在建或者已經竣工項目的招標業務代理、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公證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泄露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情況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3日發布的《無錫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11號令)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