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確保招標投標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維護招標、投標各方合法權益,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標投標及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管理線路敷設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市)城建局是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含各類開發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統一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組織或者委託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確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關負責人熟悉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設程式、施工規範和標準;
(三)有與投標工程相適應的專職經濟、技術管理負責人和六人以上有技術、經濟職稱的管理人員;
(四)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及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五)招標單位資質等級必須與招標項目相符合。
第八條 建設單位符合招標單位條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標,也可以委託有資質證書的專業中介機構組織招標。
建設單位不符合招標單位條件的,必須委託具有資質證書的專業中介機構組織招標。委託招標,必須簽訂書面委託協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國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工程項目報建單位;
(五)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建設資金、主要建築材料來源、設備配套等基本條件。
建設工程未達到以上各項規定條件的,不得招標,不得進行施工。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取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進行,但是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單獨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通過新聞媒介發布招標信息。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經過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的三個(含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三)議標: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批准,由招標單位通知兩個(含兩個)以上企業,協商確定中標單位的招標。
第十二條 屬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市區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60萬元以上的和縣(市)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在30萬以上的,建設單位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前項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也可以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特殊建設工程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議標申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實行議標。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程式:
(一)建設單位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項目招標登記;
(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建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合格者,方可成為招標單位;
(三)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四)招標單位編制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五)招標單位按招標方式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信息或招標邀請書;
(六)施工單位申請投標;
(七)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將確定結果通知施工單位;
(八)由招標單位向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等;
(九)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進行施工現場勘察;
(十)招標單位召開投標預備會,解答投標單位對招標檔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和勘察現場所提出的疑問,形成答疑檔案,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檔案,分發投標單位;
(十一)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檔案,密封並按時送達招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密封上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十三)招標單位建立評標機構,制定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十四)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檔案;
(十五)招標單位組織評標,根據評標機構評審情況編寫評標報告,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十六)招標單位向經招標投標管理批准的中標單位,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七)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草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經審查後,簽訂正式承發包契約,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十八)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向中標單位發中標證書;
(十九)招標單位將招標申請書、招標檔案、開標、評標過程有關紀要、資料、評標報告、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副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議標程式
(一)建設單位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招標項目登記;
(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招標單位質資;
(三)招標單位提出議標申請,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四)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五)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及議標辦法,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六)招標單位審查議標單位資質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招標單位通知兩個以上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的議標單位領取圖紙資料,議標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報送標書;
(八)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議標單位的標書後,確定中標單位,並簽發中標通知書;
(九)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契約草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經審查後,簽訂正式承發包契約,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向中標單位發中標證書;
(十一)招標單位將招標申請書、招標檔案、開標、評標過程有關紀要、資料、評標報告、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副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工程項目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占地範圍、工程招標內容、建築面積、層數、結構、招標範圍、投標報價的編制依據、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招標方式、承包方式、開工和竣工日期、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三)施工圖紙、有關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比例;
(五)建築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定貸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處理方式;
(六)契約條件及契約協定條款;
(七)投標檔案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日程的安排;
(九)廢標原則;
(十)投標保證金數額,根據工程投資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對經審查已發的建設工程招標檔案,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招標預備會後2日內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及時送達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必須在招標管理機構監督下,在建設工程承發包市場內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嚴禁場外招標。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開始後,未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招標單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標。
第十九條 禁止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墊資和提供建設用地、發放證照等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工程業務。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任意肢解,逃避招標。
第三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是指招標單位根據國家的有關檔案和設計資料,確定擬建工程的合理造價、主要材料用量、合理工期和質量等級為主要內容的檔案。
招標單位可自行編制或者委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諮詢、監理機構組織編制標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標底內容一般由標底價格、工期、質量標準及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二條 編制的標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規範、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當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者修正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當力求與市場的實際價格相吻合,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價格應當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施工中不可預見費、包乾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三條 標底價格應當嚴格保密。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到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標底泄漏的招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標底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涉及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標底造價應當有財政部門參予審查。審定後的標底是審核投標報價和評標、定標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標底審定一般應當在投標檔案報送截止日期之後,開標之前確定。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接到報審的標底後,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審定時間不得超過10日,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審定時間不得超過20日。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法人;
(二)持有相應資質證書、安全資質證和投標許可證;
外埠施工企業申請投標的,必須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申請投標,應當向招標單位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未尚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書;
(二)預算書及計算式,各項費用計算依據;
(三)招標檔案要求的各項報價及工程總價,主要材料數量;
(四)採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機械設備、項目經理及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六)工程分項進度計畫及總進度計畫;
(七)臨時設施及施工占地計畫;
(八)近二年綜合業績;
(九)對契約條件和協定條款的確認;
(十)投標單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十一)其他檔案。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必須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如實編寫投標檔案,不得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
投標單位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
第三十條 投標檔案送達後,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調整已報出的標價或者作出附加說明。投標修正檔案視為正式投標檔案的一部分,與正式投標檔案具有同樣效力。
第三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招標單位對已送達的投標檔案及投標修正檔案應當嚴密保管。如有遺失,應當立即聲明,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應當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檔案無效:
(一)投標檔案未按規定格式填寫的;
(二)字跡模糊,辯認不清的;
(三)內容不全的;
(四)投標檔案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五)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六)投標檔案逾期達的;
(七)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未到場的。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成立評標機構,負責評標。
評標機構由招標單位和專家組成,人數應當不少於5人以上,必須是單數。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評標機構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機構負責人由招標單位擔任。
評標機構中的專家應當從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所建立的專家網中確定,凡受聘的專家與本次招標投標雙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換。
第三十五條 評標機構評標、定標應當遵循平等競爭、公平合理原則,根據投標方案是否科學可行、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合理、企業信譽是否良好等條件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中標單位因違背投標承諾等原因,不能承擔施工任務時,評標機構可以依序確定下一優勝單位為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開標至定標的期限,一般工程不得超過5日,在中型工程不得超過10日。特殊情況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七條 工程定標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招標投標管理費,並納入財政專戶存儲。
第六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工程定標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定標之日起3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契約在正式簽訂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定標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草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收到契約草案之日起5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雙方應當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契約草案被審定後,方可正式簽訂契約,並將契約文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送審的契約草案逾期未作答覆,可視為該送審契約草案已被審定,雙方可以下式簽訂契約,併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契約簽證。
第三十九條 簽訂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使用國家統一的契約文本。
第四十條 變更契約主要條款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在簽訂協定之日起5日內,將協定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經審定後方可變更契約,並將變更協定報招標招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簽訂契約不得附加不合理條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契約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十二條 契約在履行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中的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經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中標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主體工程)。非主要部分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或者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可以分包;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中,總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方可分包。
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不得再行轉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投標單位投標後,由於招標單位的原因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當向投標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五條 招標、投標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依照《吉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顯失公平、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