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市長:崔傑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詳細內容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製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諮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下列各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
(二)編制設計概算;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
(五)編制投標報價;
(六)約定工程契約價;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六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具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
第七條 造價計價依據具體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費用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期定額、各類造價指標指數、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內部定額以及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採集並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和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九條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由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共同編制,由市造價管理機構測定後,報省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材料價格由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共同編制,經市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確認後執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者定額計價。一項工程不得同時使用兩種計價方式。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應當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行定額計價的,應當執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設工程定額。
前款所稱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計算完成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全部費用。
前款所稱定額計價是指按照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基價表、費用定額的規定計算工程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一條 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意外傷害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工程造價中的規費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足額計取,不得作為投標競價的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結算時應當持《吉林省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取費證書》,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年核定的費率向建設單位計取養老保險費用。
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投標報價和編制標底時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年公布的最高費率估算養老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時,應當在契約條款中對下列工程造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工程契約價款;
(二)採用固定價格契約的風險範圍及超過約定範圍時契約價款的調整辦法,採用可調價格契約的價款調整因素和辦法;
(三)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時的價款計算方式;
(五)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畫、使用要求和調整方式;
(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七)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八)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九)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一)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十二)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十三)與造價有關的其他事項。
工程契約價款在契約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訂契約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契約工期較短且工程契約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契約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契約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契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契約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造成停工累計八小時;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辦理施工簽證,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預付款結算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契約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不高於契約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畫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契約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契約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七日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十日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十四日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契約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契約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七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檔案。
(二)發包人及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自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四十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發包人逾期不予結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結算視為已被認可。
(三)契約對結算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的期限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可以適當延長,但竣工結算總天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條 發包人對於竣工結算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四十日內向承包人提出,並與承包人進行協商。發包人自提出異議之日起二十八日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定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對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確認即應當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完整的竣工結算檔案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總承包單位與專業承包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向勞務分包單位支付勞務承包款。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市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標準執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遵守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接受委託審核已為其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的竣工結算;
(六)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示範文本)訂立書面契約,並於契約簽訂後二十日內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並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行工程造價諮詢。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並必須持證上崗。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以此作為辦理審批、報建、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檔案上籤字、加蓋專用章,並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信用檔案。其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向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及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與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文檔和制度材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契約和檔案;
(三)糾正有關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執業規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發包人未按規定將完整竣工結算檔案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辦並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出具造價成果檔案、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需要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直接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