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
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鑑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範、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
(一)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
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
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
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
概算指標、
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
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範圍內,根據經審定的
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
工程定額、計價規範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確定;
(五)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檔案、
施工組織設計、
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並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於企業成本;
(六)
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契約、補充協定、變更籤證等
發包人、
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檔案,由承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後確定;
(七)建設項目
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
巨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
市場競爭形成。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
招標控制價。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
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
審計決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契約價格類型及契約總價,採用
固定單價契約的各項目單價;
(七)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
契約風險的範圍、幅度和承擔方式及風險超出約定時契約價款的調整辦法;
(九)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工程質量不合格
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十一)
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辦法;
(十二)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價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
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
契約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於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
契約副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契約履行過程中,契約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契約中關於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為
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簽訂的
契約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定與經過備案的
施工契約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契約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
違反契約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第十六條
發包人、
承包人應當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契約未約定期限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者按照
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契約約定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工程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三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執業。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建立科學的工程造價諮詢機制,工程造價諮詢費的計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以工程造價作為唯一的計算標準。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負責。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按照契約約定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自委託諮詢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
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諮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使用非本項目諮詢人員的
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
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具有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當依法進行註冊。不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工程
造價員證書。
註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考核。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應當加蓋從事本項目
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和企業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二)在執業過程中實施索賄、受賄、
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五)在非實際從業單位註冊;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
執業印章、專用章;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向資質(資格)許可機關以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和
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以及執業活動業務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
信用管理體系。對因
建設工程造價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國有資金項目契約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情況進行檢查與調查,發現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契約雙方對建設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
契約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未使用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違反計價規範強制性條文的;
(四)發包人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
工程結算的;
(五)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使用非本項目諮詢人員的
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六)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在非實際工作單位註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五、對《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刪去第二十條第六項中的“或者專用章”。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當依法進行註冊。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考核。”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五)刪去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中的“、專用章”。
(六)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五項中的“或者專用章”。
(七)刪去第三十條中的“和建設工程造價員”。
解讀
我省工程造價領域第一部政府規章《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0年8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發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的實現對《辦法》的宣貫,現就大家所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解讀:
規章出台背景
工程造價與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它關係到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關係到建築產品的價格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建築業的發展,工程計價活動不規範和制度不完善甚至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先後出台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規章和規範,雖然對規範建設市場經濟秩序和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辦法》是在總結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目前我省工程計價工作中急需規範的問題,制定的操作性較強的政府規章。《辦法》的出台與實施,對於加強我省工程造價管理,完善我省工程建設法制體系、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有著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主要條款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五條;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管理,十一條;第三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管理,八條;第四章監督檢查,三條;第五章法律責任,四條;第六章附則,一條。
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按照以前的相關規定,工程造價的控制範圍僅限於施工階段。
五項鮮明特點
一是《辦法》調整對象的範圍有所區別,不少省市自治區的辦法調整對象是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內的所有建設工程,如交通、水利、電力工程等,而我省辦法調整的對象限定在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工程。
二是重點突出,將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和造價諮詢市場作為管理的重點。
三是針對性明顯,目前我省工程計價活動中的存在熱點問題都有所涉及。
四是條款比較簡潔,在內容上儘可能與已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重複。
五是對違規行為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七條補缺。
亮點一:強化了管理部門職責
《辦法》明確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機構的管理範圍和工作職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工程造價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制定工程造價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實施巨觀調控;二是制定和管理工程定額、標準和規範等計價依據;三是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市場準入許可和執業人員註冊許可,並對市場計價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四是對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進行管理;五是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市場計價;六是當事人發生工程造價爭議可以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
《辦法》要求建設部門除了落實房價調控政策,嚴厲打擊捂盤惜售、哄抬房價、投機炒房等行為外,對發包和承包價格計價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對計價依據中與市場價格存在差距的及時調整,嚴格控制建安工程造價其他費用的增加。同時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承發包價格的管理,嚴格經適房和保障房建設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的審核備查工作,防止高估冒算、串通投標,並積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
亮點二:為控制“三超”提供政策依據
《辦法》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減少“三超”現象,提供了科學依據。
“三超”是指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竣工結算超施工圖預算。工程建設“三超”現象比較普遍,尤其是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比較嚴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和“長官意志瞎指揮”造成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老百姓反響較大。
《辦法》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概算,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施工圖預算,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工程結算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等各個階段的實施和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
亮點三:規範工程招投標市場
《辦法》對建設市場經濟秩序和工程造價計價行為進行了規範,防止圍標串標、“陰陽”契約、高估冒算等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對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契約價格類型及契約總價,採用固定單價契約的各項目單價;採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契約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式;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契約風險的範圍、幅度和承擔方式及風險超出約定時契約價款的調整辦法;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辦法;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工程造價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亮點四:防止國有資產項目“造價失控”
《辦法》最大程度節約國有建設項目投資,減少資金和資源浪費,促使國有投資效益最大化。
《辦法》重點突出了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造價管理,要求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等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國有資金項目契約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情況進行檢查和調查,發現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這些規定,加大了國有投資工程計價行為的監管力度,有助於提高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亮點五:強調了工程造價企業資質管理
《辦法》加強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
我省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發展起步於1996年。到今年7月底,全省已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518家,其中甲級資質企業136家。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完成諮詢項目43090項,諮詢標的額5911億元,審核核減率為12.1%。全省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突破5萬人,其中註冊造價工程師為9395人。造價諮詢隊伍成為工程建設領域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辦法》突出對造價諮詢市場的規範化管理,一是嚴格資格管理和市場準入;二是強化質量責任;三是加大執業行為的剛性約束;四是推進誠信建設。這些規定對於提高工程計價水平、增強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誠信意識、促進造價諮詢業的健康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亮點六:防拖欠有新招
《辦法》強調工程承發包契約中有關價款結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防止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辦法》要求發承包雙方在契約中應當對工程預付款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作出具體約定。
《辦法》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契約約定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工程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
亮點七: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強制納入工程造價
《辦法》將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強制列入工程契約,通過經濟手段強化建築施工企業對環境保護的責任和意識,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辦法》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契約,規定其作為一種強制性計取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都可列入造價,包括防揚塵灑水費用,現場綠化,施工機械設備防噪聲防擾民的措施,場地排水排污措施費用等等;安全費用則包括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通道,工人的防護用品用具,消防設施與器材配置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