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由來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報考條件
1、一級造價工程師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2、二級造價工程師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二、基礎科目免考條件
1、一級造價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甲級);
(二)已取得水運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2、二級造價工程師: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三)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報名時間
(一)網上報名時間
2017年7月17日9:00~7月29日16:00。
(二)現場資格審查時間
2017年7月17日9:00~7月30日16:00(雙休日除外)。
(三)網上繳費確認時間
2017年7月17日9:00~7月31日16:00。
(四)准考證下載列印時間
2017年10月13日9:00~10月19日14:00
考試時間
2017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於2017年10月21、22日舉行。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7年10月21日 | 9:00—11:30 |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
14:00—17:00 | 建設工程計價 |
2017年10月22日 | 9:00—11:30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安裝) |
14:00—18:00 |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
考試科目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四個科目:《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其中《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分為“土建”與“安裝”2個子專業,報考人員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其一。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試題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3個科目試題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150號部長令)已於2006年12月11日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75號部長令)已經廢止。《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相應要求不做調整,但《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中的相關內容要按《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規定調整。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科目名稱 | 考試時間 | 題型題量 | 滿 分 | 合格標準 |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 2.5小時 | 單選題:60道,復選題:20道 | 100 分 | 60分 |
建設工程計價 | 3小時 | 單選題:72道,復選題:24道 | 100 分 | 60分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 | 2.5小時 | 單選題:60道,復選題:20道 | 100 分 | 60分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安裝) | 2.5小時 | 單選題:40道,復選題:20道,選做題:20道 | 100 分 | 60分 |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 4小時 | 案例題6道 | 140 分 | 84分 |
參考人員也可通過歷年真題了解有關的題型和考查風格。
造價工程師考試成績一般會在考試的兩月後發布,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會有查分專欄。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成績已公布,合格標準為每科總分的60%。
實行滾動管理,滾動周期為4年,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執業資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執業資格。
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計價》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證書註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初始註冊。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註冊。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有效期為四年。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業務範圍
根椐人事部、建設部96年下發的《關於建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建設部75號令《
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審查、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
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決)算、標底價、投標投價的編審;工程變更及契約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建設項目各階段
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審;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它事項。
1、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檔案質量負有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3、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套用,為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修訂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4、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5、不得參與與經辦工程有關的其他單位有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
6、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發展前景
從建築工程行業著重於全過程管理開始,建築經濟投資環境下的成本管理成為各個環節的重中之重,因此,作為全過程成本管理的執行者——造價工程師便順理成章地成為熱門職業。而具備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才數量,與崗位的需求量,造就了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工程師美好的前景。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高速發展的時期,國民經濟保持穩定增長。早在2006年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就已達到10萬億。隨著建築業的持續發展,需要大量的建設人才,特別是註冊造價工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簡稱)、建造師、造價員、設計師、工程師等持證人才,更是吃香。因此,一旦成為了市場緊缺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可謂是“錢”景誘人,企業熱捧。
“工程未動,造價先行”,造價工程師的素質不僅直接關係到工程的成本、質量,也關係到工程成敗,因此造價工程師在整個工程中的分量舉足輕重。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造價工程師處於緊缺狀態,眾多從事建設工程領域的公司,紛紛以高薪酬、高福利爭奪造價工程師這一高級人才。在建築人才需求中,工程造價師成了搶手的“香餑餑”,同時也被建築行業譽為“精名人才”。建設行業“五大員”是指造價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這幾個是建設行業各個職能的基礎崗位。在國家對該行業實施持證上崗制度以後,越來越多的接受過正規建設教育的學生通過考試應聘成為“五大員”,並在此基礎上成長為行業的高級人才。所以,在這個強調經驗的行業中,“五大員”往往能為應屆畢業生和從業時間不長的業內人士敞開大門,成為他們入行的“敲門磚”和立足的“基石”。
隨著我國市場的不斷發展,經濟師、工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職稱在各領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職位晉升、工資晉級、職業資格考試、建設企業申辦資質、外省人員戶籍調配等方面,都成為必需剛性條件。為滿足市場需求,充分調動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相關職能部門一直努力開展工程造價及相關專業技術人才職業交流工作,鋪開大家的職業化之路,使大家能更好地為祖國的經濟建設做出最大程度的奉獻與服務。現實的情況是,工程造價專業的畢業生剛剛從學校進入社會,缺乏工作經驗、實際操作能力不足等,需要企業方提供實習、培訓等實際業務操作能力。而造價行業的企業則普遍存在規模較小、從事造價諮詢工作的人員缺乏、工作強度大等種種原因,他們不具備為畢業生提供培訓的能力。另外,接受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造價專業人員,往往需要獨立進行項目預算等工作,而一名有能力獨立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至少需要3年的預算工作經驗。另外,從預算員到工程師,又是一個艱辛而漫長的過程,需要的造價預算工作經驗、學歷的硬性條件要求,還需要有應試能力和繼續學習能力。這是一個不可逾越的自我成長與自我超越的歷程。
法律責任
建設部75號令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對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都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強的。
75號部令對造價工程師在執業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反映了造價工程師在依法執業中的地位,並起到規範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行為的目的。這些規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個造價工程師執業制度中的一個核心部分。
按照制訂法規所要求的原則,一是權利和義務要相對應,二是要求必須做的而沒有做到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按法律對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原則制訂相關的條款,如通常講所謂權利是指執業者可以行為的範圍;所謂義務是指執業者必須行為的範圍。在學習75號令中應當根據這一要求的原則,去理解和執行檔案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條享有的權利中關於簽署造價檔案加蓋執業印章,是造價工程師可以行為的範圍,同時意味著如果在執業中發生不正當的計價行為和行政干預的事情,你可以拒簽;又如在第二十四條履行義務,規定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這是每個造價工程師必須要求遵循的,如果誰違反這個規定,主管部門可以按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銷註冊證。因此,每一個造價工程師應真地學習,領會檔案中的這些精神和原則。
以上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的貫徹落實,取決於我國整個社會的經濟管理和政治基礎,以及建設市場規範的程度。檔案中規定的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段時期內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或能實現多少,要取決於各方面的條件,尤其是建設市場法制的不斷完善。權利和義務真正發揮作用,還要靠政府部門加強管理和全體專業人員的共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50號
《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範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註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提出註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檔案;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
(六)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準予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註冊機關統一印製。
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式申請補發。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五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契約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最佳化、限額設計等
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第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簽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義務
第二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註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並交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期內應當達到註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註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註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註冊初審機關。
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註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三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註冊而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工作職責
管理
1 .負責審查本項目工程計量和造價管理工作;
2 .審查工程進度款,提出審核意見;
3 .審查合理化建議的費用節省情況;
4 .審核承建商工程進度用款和材料採購用款計畫,嚴格控制投資;
5 .編制工程投資完成情況的圖表,及時進行投資跟蹤;
6 .對有爭議的計量計價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提出索賠處理意見,對工程變更對投資的影響提出意見;
7.負責審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結算;
8 收集、整理投資控制資料,編制投資控制的監理日誌;
9.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考試用書
2013年(2014年修訂版)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考試教材
(建設工程計價+土木建築/安裝工程專業+案例分析+大綱)
作者: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審委員會
出版社:中國計畫出版社
副標題: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
原作名:建設工程計價(2013年版)
出版年:2013-1
頁數:320
定價:49.00元/本
裝幀:平裝
執業方向
(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及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或審核。
(2)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後評價、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論證和最佳化、施工方案優選和技術經濟評價。
(3)工程造價的監控。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5)工程變更及契約價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6)工程造價依據的編制和審查。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繼續教育
根據建設部第150號部令《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要求,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重新修訂了《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接受必修課和選修課各為60學時的繼續教育。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應按照每兩年完成30學時必修課和30學時選修課的要求,組織註冊造價工程師參加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
繼續教育必修課以中價協確定的學習內容和編制的培訓教材為主,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可適當補充學習內容;選修課學習內容及培訓教材由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自行確定,並提前報送中價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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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師與造價員的區別
工作許可權差異。初級造價員只能編制不能審核,並且只能進行造價在1500萬元以下工程的編制;中級造價員可以進行造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編制,審核和控制;而只有高級造價員可以和造價工程師一樣對各種類型的工程造價進行編制審核和控制。
資質使用範圍差異。造價師資質全國範圍內通用,而造價員受區域限制,到另一個省市工作需要變更註冊。
4、造價師為執業資格,造價員為職業資格;
造價工程師與造價員的相同點:
1同一行業內的從業資質;
2工作內容都包含預結算編制、審核工作
3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造價員與預算員的區別
1、概念不同:預算和造價有著天壤的區別,預算只是造價範圍內的一個小科目而已;
2、工作範圍不同:預算員強調的主要是預算而非其他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工作,而造價員則比較廣泛(可以從事招、投標、審計等)。
3、備案機制不同:以前的預算員只要領了證、章就基本上不管你怎么執業了,而如今的造價員則要登記註冊,由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繼續教育培訓。
4、使用地範圍不同:一般來說預算員只能在本省執業,而造價員則是全國適用的。
作用及地位
在項目投資多元化、提倡
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的今此,無疑造價工程師的作用和地位日趨重要。在國際上,如大英國協國家的項目業主一般喜歡聘請
工料測量師,協助業主進行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工料測量師一般被業主稱為“費用經理”。但是,造價工程師在建設項目中到底起到多大作用呢,義大利經濟學家 PARETO(1848-1923)發現了一種稱為 PARETO 分配定律的曲線。該曲線套用於包含有大量組成部分的活動,該定律認為約 20%的組成元件包含了總造價的 80%,該定律對工程造價的含義有以下幾方面:
(1)當建築物形狀已定及設計過程已完成 20%時,80%的建築物總造價已經確定;
(2)在初步決定已經做出後,造價工程師的作用被限制在剩下的 20%的造價中;
(3)按“估價設計造價(亦稱”自下而上“)”思想指導下,造價工程師只能對建築物總造價的20%發生作用,而建築師卻控制著總造價的 80%;
(4)按“相對於造價進行設計(亦稱自上而下)”的思想指導下,造價工程師發揮的作用應該會大於20%,但這也是因為業主最先有一個投資限額的條件下,經過可行性研究而起到的作用,通過造價工程師的理論而起的能動作用(如對設計的最佳化)也不會很大。引入這個定律當然不是否定造價工程師的作用,恰恰相反,明確造價工程師的作用後,使我們更加清楚,造價工程師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引導業主儘量採用“相對於造價進行設計”的思想。造價工程師應充分發揮能動作用,儘可能性通過造價工程師的努力不斷最佳化設計、能動地影響設計,為項目的投資控制起到儘可能大的作用。
造價工程師覆蓋面非常廣。在所有的工程口上,包括從開始的設計概算需要有造價的知識,再到招投標,國家有政策,招標代理必須要有造價工程師,然後到施工,甲方、乙方都需要有造價工程師來把握造價的內容;直到最後的竣工結算,都需要造價工程師來做,所以說總體來看市場的需求量非常大,而且市場對於造價工程師的認可程度也比較高。
由於原來從事住宅開發建設的人才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調整,才能適應新項目開發的要求。因此,那些有著多年工作經驗及大型商業項目操作經驗的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
項目經理都是企業最希望找到的人才。同時,國家也有明文規定,一個造價工程師只能接受一個單位的聘請,只能在一個單位中為本單位或委託方提供工程造價專業服務。這也就成了造價工程師極度缺乏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政策的上面來說,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有沒有在冊的造價工程師是能否從事相關業務的關鍵。今後國家還會不斷出政策來規範企業資質的審核,可能需要一些單位,要有什麼樣的資格,要有幾個造價工程師這樣的一些要求。所以說從一段時間來看,造價工程師的市場需求量將是十分龐大的。
在“E 變”時代,工程造價事業同樣也離不開計算機的套用,而當前在造價方面的套用大概處於這樣的狀況:第一類也是最基本的、技術上也是最成熟的套用,即預算軟體,一般是需輸入定額編號及工程量;第二類軟體是專門針對工程量的計算、鋼筋的計算,如工程量輔助計算軟體、鋼筋輔助計算軟體,這類軟體雖然也需人工輸入圖紙的特徵及尺寸,但不僅大大節省了工作量,同時也提高了結果的準確性。隨著定額的“量價分離”、“實物法”及
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的實施,工程量等的計算日趨繁雜,工作量也大大增加,在工作中已離不開計算機及這些軟體的套用。工程造價人員該如何面對,筆者認為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重心應該向如下幾個方向發展:
(1)因為大量繁雜的、基礎的工作被電腦所代替,從實踐角度應逐漸向市場信息的收集、定額的換算、補充定額方面發展,特別在
工程量清單招標和投標制度下,還應向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上發展,若在投標單位工作,應向報價(即清單項目單價估算)方面發展。
(2)為最大限度發揮造價人員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作用,應儘可能向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發展,特別注重與設計的配合(如前所述,或者是“相對造價進行設計”,或者是“估價設計造價”),如能動地去影響最佳化設計、工作重心放在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上、提高造價工作的精確度上,工作精度越高越能代表造價工程師的工作水平,當然就越有利於業主的投資控制。
(3)工程造價工作,離不開契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今此,契約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各方都非常重要,與企業的利益密不可分。在契約談判、契約簽訂過程中都離不開造價工作,在投標報價、工程結算中又都離不開契約,所以造價人員應努力成為契約方面的行家、真正成為企業的顧問、智囊團。同時也應儘量使自己具備法律、經濟、施工技術、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