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為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慶市建築管理條例》,制定的一份規定。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本規定全文共6章 34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地址:重慶市
  • 目的:為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 職責: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
規定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規定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7號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2016年11月15日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制定、造價信息發布、造價確定與控制、造價諮詢與執業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編制與發布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四)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活動;
(五)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六)其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計價依據制定與信息發布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計價與計量的規範、標準、規定;
(二)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三)概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四)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台班及儀器儀表台班的價格信息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指數;
(五)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綠色建築的要求,發揮計價依據的引導約束作用,支持建築業轉型升級。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第八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與發布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其中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部門發布。
第九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台班及儀器儀表台班價格信息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鼓勵企業編制能反映本企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於投標報價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計價軟體的開發和套用是否符合計價依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由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組成,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利息。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堅持市場決定價格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政府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建設程式分階段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並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第十五條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檔案、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計價定額、施工技術措施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其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工程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依據及有關規定編制,並由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鼓勵發包人或者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對建設工程從立項、設計、發包、施工到竣工的全過程,或者其中的一個或者多個環節進行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工程計價與計量規範、工程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自主編制。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條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的契約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在契約中約定。不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的契約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在契約中約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約定契約計價條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契約價款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包括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契約、設計檔案、投標檔案、施工方案、竣工資料、標準規範、計價依據、調整後追加或者減少的契約價款等有效檔案資料編制。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發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計量周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基礎上匯總編制竣工結算,並按照契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結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竣工結算證明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檔案,由發包人按照工程項目管理許可權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中的竣工結算證明是指下列資料之一:
(一)竣工結算檔案;
(二)施工單位確認建設單位已按照契約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畫的證明;
(三)竣工結算糾紛已進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式的證明。
第四章造價諮詢與執業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在其資質、資格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遵守相關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接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工程造價諮詢契約或者取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書面委託,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並對其提供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自完成竣工結算成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竣工結算成果檔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惡意壓低收費或者收費明顯低於經營成本;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或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或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造價諮詢誠信管理體系,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計價軟體的開發、套用不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編制和確定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標底、投標報價、承包契約價、結算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計畫、財政、物價、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依據的本市專業造價管理部門,在全市統一協調的基礎上,負責本專業許可權範圍內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基價表、勞動定額、工期定額、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及各項稅費等。
本市工程造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統一計價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經會同計畫、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審查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各類統一計價依據的測定、編制、解釋、裁定和技術經濟鑑定,對定額缺項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結構、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負責編制補充定額。
第八條 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基價表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參照本市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發布人工單價、工程材料、半成品、設備等信息價格、結算價格。
區縣(自治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查、核實本地材料的現場結算價格,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發布。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工程造價資料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 鼓勵在工程造價計算中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採用本市統一計價依據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須報經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鑑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根據建設項目不同階段的計價依據和編制辦法,由有資格的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根據投資估算指標等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以及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進行編制,並報經計畫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概算應根據編制期的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基價表等有關規定及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動態因素進行編制,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作為控制施工圖設計和工程預算的依據。但涉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概算,應當徵得計畫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預算應根據編制期的預算定額、單位基價表、費用定額、工程類別費用核定書、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及價差調整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由工程承發包雙方共同核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根據編制期的概預算定額,單位基價表、費用定額、工程類別費用核定書、價差調整等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
案等進行編制。
一個工程只能有一個標底價。對國有、國有控股和集體投資的工程的標底價,必須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審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應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和相關定額等規定,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和市場行情自主確定。
第十七條 招標工程的中標價應體現管理科學、技術可靠、質量保證、計價合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契約價應以中標價或以審定後的工程預算為基礎,明確工程造價調整的範圍和方式、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價結算方式等項內容後確定。國有、國有控股和集體投資的工程,其契約價必須報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結算應根據編制期的預算定額、單位基價表、費用定額、工程類別費用核定書、價差調整等有關規定,以及招標檔案、承發包契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開工報告、隱蔽驗收和工程進度記錄、設計變更資料、現場簽證和竣工圖等進行編制。
第二十條 國有和集體投資建設的竣工工程結算實行審定製度。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編制和審核,並由建設單位向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審,報審的竣工工程結算檔案必須由雙方單位共同認定。簽蓋雙方單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編制、審核人的相關資格證章。
未能共同認定的竣工工程結算檔案,可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裁定。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共同認定的竣工工程結算檔案後,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審定結論,大中型竣工工程結算的審定可視其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定的竣工工程結算可作為工程價款結算和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
未按本規定報送審定的竣工工程結算,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凡屬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除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外,其工程標底、工程預算、工程價款結算,工程竣工財務結(決)算,還須由財政部門確認。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工程項目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凡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實行必審制度。

第四章

工程造價的執業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和專業人員實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設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程監理、發包代理)單位,必須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資質審批手續,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並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從事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入本市,必須到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準入手續,併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可根據委託承擔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二)工程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招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三)工程變更及契約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五)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審核;
(七)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造價諮詢業務時必須與委託方簽訂書面契約,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從事諮詢活動,不得以同一諮詢檔案分別為多方編、審工程造價。聯合承接業務時,應由一個諮詢單位與委託方簽訂契約,對委託方負責,聯合方應簽訂聯營契約。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工程造價檔案有異議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在收到意見書後1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當事人對答覆不服的,可在收到答覆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覆核。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對所承接的造價諮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內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員應持相應的資格證書上崗。
市外造價專業人員進入本市從事造價業務,須持相應資格證書到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驗證註冊,並在相應資格證書範圍內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編制、審核、評估、監控、管理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編、審工程造價,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具體情況,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本規定報審招標工程標底、施工契約價和竣工工程結算檔案,經責令補報仍然逾期不報的;
(二)施工、建設單位與造價諮詢單位互相串通、弄虛作假,提高工程造價的;
(三)違反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附加不合理條件,壓低工程造價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從事造價諮詢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二)、(三)、(四)項
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依法註銷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三)超過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承擔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四)出借、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及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單處或並處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依法註銷資質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無證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的;
(二)超越資格證核定範圍,承接工程造價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
(四)接受同一諮詢檔案,同時為相關各方編審工程造價的;
(五)泄漏招標工程標底、壓低或哄抬標價的;
(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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