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控制工程造價,規範投資管理,根據國家計委《關於會計室在建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概算等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含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下同),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0]50號
聲明,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聲明

渝府發[2000]50號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重府發[1997]11號)同時廢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規定

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範項目法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項目法人的組建,可按《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四條

項目法人的確認按如下要求進行:
(一)由現有企業負責建設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以及依託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二)需新設立公司的,新設立的公司為項目法人;
(三)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非經營性項目,由安排投資的政府部門指定法人單位或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法人。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單在註冊登記後必須報項目審批或轉報部門備案,並抄報財政、審計及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必須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一併報批,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或轉報。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必須實行招投標的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活動的招投標工作,均由具備招標評標能力的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法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七條

項目在建設期間至少有一名董事或負責人常駐現場。
項目法人應建立例會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董事會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二)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檔案;
(三)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畫並落實年度資金;
(四)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五)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審定償還債務計畫和生產經營方針,並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八)審定財務預算方案、年度決算方案和竣工決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項目總經理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對項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設標準、總圖布置提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
(二)組織工程設計、監理、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準,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實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用款計畫、建設進度計畫;
(四)編制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和竣工決算;
(五)編制並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它債務計畫;
(六)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
(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准的概算範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凡引起生產性質、能力、產品品種和標準變化的設計調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並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八)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緊急事件,並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九)負責生產準備工作和培訓有關人員;
(十)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和單項工程預驗收;
(十一)擬訂生產經營計畫、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勞動定員定額方案及工資福利方案;
(十二)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
(十三)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
(十四)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職條件,除按《公司法》的規定執行以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總經理還應具有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高級管理職務,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單位的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任免按重慶市現行幹部管理規定和《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定和培訓制度。凡擬任項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在項目批准開工前,應經國家計委或國家有關部門、重慶市計委進行資格認定或參加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建立對項目法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考核和監督制度。項目董事會負責對總經理進行定期考核;各投資方負責對董事會成員進行定期考核;重慶市計委或有關部門負責對項目法人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發布的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年度投資計畫和批准設計檔案的執行情況;
(三)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工程組織管理情況;
(四)建設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控制情況;
(五)生產能力和國有資產形成及投資效益和還本付息情況;
(六)土地、環境保護和國有資源利用情況;
(七)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項。

第十四條

對項目考核的結論作為對有關人員進行獎懲的依據。獎金可從工程投資結餘或按項目管理費的一定比例從項目成本中提取;對工期較長的項目,可實行階段性獎勵。獎金比例由項目審批或轉報部門審定。投資方對董事會成員進行獎勵,董事會對總經理進行獎勵,總經理對其餘工作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凡在項目建設管理和生產經營管理中,因人為失誤給項目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對其責任人應分別予以撤換和解聘,同時應給予必要的經濟和行政處罰,並在3年內不得擔任國有單位投資項目的高級管理職務。構成犯罪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重慶市原有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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