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控制工程造價,規範投資管理,根據國家計委《關於會計室在建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概算等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含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下同),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0]50號
聲明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暫行規定的通知》(重府發[1997]11號)同時廢止。
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一)由現有企業負責建設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以及依託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二)需新設立公司的,新設立的公司為項目法人;
(三)重慶市重點建設項目、非經營性項目,由安排投資的政府部門指定法人單位或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法人。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單在註冊登記後必須報項目審批或轉報部門備案,並抄報財政、審計及主管部門。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例會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
第八條
(一)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二)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檔案;
(三)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畫並落實年度資金;
(四)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五)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審定償還債務計畫和生產經營方針,並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八)審定財務預算方案、年度決算方案和竣工決算草案;
(九)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一)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對項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設標準、總圖布置提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
(二)組織工程設計、監理、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準,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實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按現行規定辦理;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用款計畫、建設進度計畫;
(四)編制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和竣工決算;
(五)編制並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它債務計畫;
(六)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
(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准的概算範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凡引起生產性質、能力、產品品種和標準變化的設計調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並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八)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緊急事件,並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九)負責生產準備工作和培訓有關人員;
(十)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和單項工程預驗收;
(十一)擬訂生產經營計畫、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勞動定員定額方案及工資福利方案;
(十二)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
(十三)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
(十四)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一)熟悉國家有關投資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總經理還應具有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高級管理職務,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一)國家發布的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國家年度投資計畫和批准設計檔案的執行情況;
(三)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工程組織管理情況;
(四)建設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控制情況;
(五)生產能力和國有資產形成及投資效益和還本付息情況;
(六)土地、環境保護和國有資源利用情況;
(七)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