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31日
  •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振華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本省行業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台班單價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六條統一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七條行業計價依據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中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台班單價以及有關費用執行相關行業規定。
第八條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或者委託有資格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第九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信息。
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並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為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採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應當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鑑定。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應當由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範圍內,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範圍內,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當時的材料預算價格或調整係數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及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招標投標工程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符合標底編制條件的招標人或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應當按契約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結算檔案。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企業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後按契約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竣工結算檔案視為已被認可。
第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可以根據委託承攬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三)契約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建設工程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爭議的鑑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攬業務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書面契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得以同一諮詢檔案分別為多方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印章,並由相應專業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簽字和加蓋資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攬的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制、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和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人員,應當在其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活動。禁止超越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禁止轉讓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同意;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者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註銷其資質證書: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三)不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的;
(四)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承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第三十條未經註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註冊造價工程師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概預算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註銷其資格證書,收回執業資格印章或者從業資格印章,並予以公告,2-3年內不得參加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
(一)在申請註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或從業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從業的。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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