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22
  • 實施時間:1989.09.22
  • 地區:山西省太原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格審查,第三章 工程承發包和招標投標,第四章 工程承包契約的訂立和履行,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市場的發育,依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發包活動及建築構件生產的單位、個人和建設市場的有關管理部門,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市場管理要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計畫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巨觀管理和監督,保護和促進平等競爭。
第四條 太原市建設市場由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五條 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以及建築構件生產企業,必須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無證經營或越級承包工程。
第六條 外地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城市建設開發企業進入太原市建設市場,須依照企業不同的資質等級分別經山西省、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覆核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領取《承包工程許可證》,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和建設銀行辦理登記註冊及開戶手續,農村建築隊還需到勞動部門辦理《務工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動。撤離太原市時,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交回有關證件。
零散建築勞務由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管理。
第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太原市建設市場,須經山西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勘察設計資格,到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方可從事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第八條 國營施工企業內部開辦的集體所有制建築單位,應當單獨辦理技術資質審查和法人登記手續,不得以國營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工程承發包和招標投標

第九條 列入國家和省、市及有關主管部門計畫的新建、擴建和技改、大修工程項目,在投資計畫下達後,建設單位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登記,商定工程發包方式,未經登記的工程項目,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築許可證。
第十條 建築面積或建設投資、規模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招標發包,通過平等競爭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招標必須具備招標條件,並按規定程式進行。
招標方式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少數國家保密工程、特殊工程或不適宜招標的工程項目,可以由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與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商定設計、施工單位。
太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活動必須公開進行。不準進行私下交易,不準利用職權壟斷設計、施工承發包業務,不準“中間人”參與工程承發包活動。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計畫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審批手續;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施工通知單》。未經辦理《準予施工通知單》的工程不準開工,銀行不予撥款。

第四章 工程承包契約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三條 工程承發包關係確定後,雙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訂立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承包契約,並統一使用規定的契約格式。
第十四條 訂立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承包契約應當貫徹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另一方。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和建築構件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程、標準及契約約定條件進行設計、施工和生產,保證設計、施工、建築構件質量和建設工程,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構件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採取總、分包方式組織施工的,總包和分包單位應當訂立分包契約,並按規定承擔各自的責任。分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施工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七條 工程預、結算應當執行國家和山西省、太原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計價規定和取費標準,不得高估冒算,不得任意壓價。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契約規定按期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和勘察設計費,不得拖欠。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參與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的各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
第十九條 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計畫、規劃、銀行、稅務、審計、公安、勞動、標準化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建設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基本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銀行設立帳戶,接受銀行的財務監督。
包工包料的施工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本市銀行帳戶中保留一定數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和回訪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構件質量,均須接受國家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少數有自行監督能力的建設單位,經國家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批准,可以實行自行監督,業務上接受政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領導。大、中型工業、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於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建築構件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情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承包工程證件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公章、設計圖簽、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證的;
(四)在承發包工程中行賄受賄、索要“回扣”,或通過“中間人”介紹工程,牟取非法收入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登記、開工審批手續、《建築許可證》或《準予施工通知單》的;
(六)未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的;
(七)倒手轉包工程、向無證或越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建築構件生產企業發包工程、購買建築構件的;
(八)設計、施工、建築構件質量低劣,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違反承包契約約定條件和國家關於建設工程結算的有關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十)不按國家和本省、市政府規定繳納稅、費的;
(十一)有其他違法、違章、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還可以根據情節,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款或沒收的非法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太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工程承發包單位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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