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79號
《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駱惠寧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青海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稅費和貸款利息,以及按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建設工程定額,擬定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計價依據;
(二)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社會服務平台,採集市場信息,測算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指導各類建設工程定額的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
(四)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執業情況的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三)工程定額(包括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消耗量定額基價、其他費用定額、計算規則等);
(四)勞動定額、工期定額;
(五)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台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信息;
(六)設計施工圖等工程資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按照以下規定製定和發布:
(一)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
(二)房屋建築工程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等的編制和調整,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省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和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台班預算價格,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
(四)執行國家行業專業工程造價依據的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補充定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第九條鼓勵在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套用計算機套用軟體。對採用國家規範和本省計價定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套用軟體,在推廣使用前,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鑑定。第十條鼓勵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參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計價依據,編制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依據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編制,報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核准;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根據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及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編制,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委託的工程設計單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依據工程設計圖、工程計價依據、經批准的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編制辦法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按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相關造價信息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企業依據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結合本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自主確定。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平均報價的,應有合理性說明。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以及政府融資的建設工程項目依法進行招標的,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並按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非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第十三條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必須準確、規範。
招標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單、工程招標控制價等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檔案對施工工期、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在確定工程招標控制價時,應計入相應的措施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規費,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作為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工程排污費;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工程計價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經批准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未經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六條 依法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簽訂施工契約。招標人不得再向中標人提出壓價要求,不得再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契約應對下列工程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工程計價方式;
(二)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以及支付時限;
(四)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支付時限要求以及金額支付方式;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幅度的調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結算審核與支付方式、數額以及支付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以及返還時限;
(八)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式;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契約簽訂三十日內,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施工契約副本、招標控制價、中標價格等工程項目計價檔案,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檔案應當依據施工契約、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工程結算編制辦法、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招投標檔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及設計變更、雙方確認的經濟簽證憑證編制。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認可並簽章,即作為工程結算款支付和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條 發包方、承包方應在施工契約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承包方在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時,應向發包方提交竣工結算檔案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發包方應在施工契約約定時間內予以核對,或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竣工結算期限可延長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審核結論的,視為認可。承包方逾期不提供結算檔案和結算資料,經發包方書面催促,過十四日仍不答覆的,發包方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核。
因逾期結算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行政調解;
(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工程造價諮詢執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由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活動。
省外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經營服務活動的,應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資格,註冊登記後,方可在其資格範圍內按照相關執業準則和規範,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編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檔案由編制單位出具。負責編制檔案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印章。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檔案編制人員應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檔案規範性、準確性、合理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和等級許可,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執業專用印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和執業專用印章;
(三)轉讓、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計價業務;
(四)不按國家和本省工程計價依據規定計價,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檔案;
(五)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提供工程造價計價、招投標計價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執業專用印章: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不按國家和本省工程計價依據規定計價,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進行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業績考核,建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信用檔案。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企業和執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檔案無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師、造價員資格,或雖取得相應資格但未經註冊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活動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省外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經營服務活動不備案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單位、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檔案錯誤,致使發包方或者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無相應資質的單位、人員編制工程造價檔案;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不按中標價訂立契約,或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契約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管理人員在工程造價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