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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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契約管理、工期管理、造價諮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建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管理措施。
第八條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並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建築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編制、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每3至5年組織編制、修訂和發布省工程計價依據。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場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補充性計價依據,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一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制度,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管理相關數據標準,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
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價方法庫、資料庫,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依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信息;根據本地市場價 格行情,每1到3個月編制、發布本地工程造價信息,並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並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標人、投標人、發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依據估算指標等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概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和初步設計檔案等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間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等編制。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綜合定額、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招標檔案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檔案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調或下浮。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招標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第十六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招標檔案、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檔案、企業定額、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結合企業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標檔案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省施工契約文本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契約價款相關事項,明確契約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契約工程風險的內容、範圍和費用。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施工契約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契約,是工程結算、審計和處理契約糾紛的依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影響契約價款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契約中約定調整方法: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結算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契約檔案、設計檔案、施工方案、投標檔案、標準規範、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契約價款、調整後追加(減)的契約價款等有效檔案編制或者核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在契約約定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二)國有和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核對結算檔案,並向承包人提交結算檔案核對意見。其他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書面答覆 承包人;對結算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與承包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核對結算檔案,並向承包人提出結算檔案核對意見。
(三)需要承包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檔案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對意見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應當再次提交結算檔案。發包人收到後應當通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完成覆核,並將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四)發承包雙方對核對或者覆核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簽章、確認結算檔案。
對核對或者覆核結果部分有異議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對無異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異議部分協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對或者覆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或者按照契約約定解決爭議。
契約未約定的,第(一)、(二)、(三)項辦理時限為28日。
第二十一條 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多次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檔案的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結算檔案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檔案提出覆核。
未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檔案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認可結算檔案。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檔案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覆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二條 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檔案,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審核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視為認可結算檔案。
政府審核機構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時限,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檔案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檔案。
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算檔案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要求縮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增加的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內,但施工工期不得短於施工標準工期的80%,提前竣工費、優質工程費最高均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5%。
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契約沒有約定且契約履行期間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發布的材料、設備或者施工機械台班價格漲落超過5%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超過5%部分的風險費用,並調整契約價款。
第四章 從業管理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或者資質信息變更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資料報送省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非工商註冊所在地承接單項諮詢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及從事諮詢業務的組織形式、人員架構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地級市工程造價主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造價員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經註冊造價工程師覆核。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由負責本次計價活動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註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
第三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制度。鼓勵委託同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檔案存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覆。當事人對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變更、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在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契約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以及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 用檔案制度,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檔案,禁止其參加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信用記錄納入資質升級和續期審查的範圍。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資源共享制度。
市、縣(區)工程造價主管機構應當在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契約價和結算價等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自確認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之日起30日內將概算價、預算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契約價和結算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並上傳至省工程造價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發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單位違反 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的,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至第(四)項 規定的,並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三條(五)至第(七)項規定的, 並對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 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違反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二)規定的,並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並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十 四條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並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