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施工機械台班費用

廣東省建設施工機械台班費用

《廣東省建設施工機械台班費用》是中國計畫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書內容包括各類型的工程施工作業機械台班費用,按照各專業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調整了台班費用水平,補充了部分園林綠化、電氣線路及高空作業機械等項目。與《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配套使用,是各專業工程綜合定額項目子目取值的要素之一,也是廣東省建設工程編審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調解工程造價糾紛,鑑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基本介紹

  • 書名:廣東省建設施工機械台班費用
  • 作者: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ISBN:9787802423312   
  • 類別:城市建設類
  • 定價:¥60元
  • 出版社:中國計畫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03月
  • 裝幀:精裝
  • 開本:16
目錄
說明
9901 挖掘機械。
9903 樁工和鑽孔機械。
9905 混凝土和砂漿機械。
9907 鏟土和水平運輸機械。
9909 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
9913 壓實和路面機械。
9915 清洗篩選和裝修機械。
9917 鋼筋和預應力機械。
9919 加工機械。
9921 木工機械。
9923 切割和打磨機械。
9925 焊接機械。
9927 冷卻和熱處理機械。
9929 無損探傷機械。
9931 環衛機械。
9933 破碎和鑿岩機械。
9935 鑽探和地下工程機械。
9937 園綠和高空作業機械。
9939 電氣線路機械。
9941 潛水和水面作業機械。
9943 動力和泵類機械。
9945 其他工作機械。
9946 單獨計算的費用。
廣東省建築工程定額。
總 說 明
一、《廣東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2010)》 (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在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以下簡稱計價規範)和《國家統一建築工程基礎定額》及《廣東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2010)》的基礎上,結合我省設計、施工、招投標的實際情況,根據現行國家產品標設計和施工驗收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安全操作規程編制的。
二、本定額是編審標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鑑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衡量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基礎;也作為投標報價,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和核算的參考。
三、本定額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定額是完成單位工程量所需的消耗量標準,是按正常的施工條件,目前我省建築企業的施工機械設備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藝、勞動組織為基礎綜合確定的,
反映了社會平均水平。
五、本定額分為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稅金和附錄共六部分。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除措施其他項目外)已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和管理費。
管理費按城市分一、二、三類標準制定,按工程所在地標準執行。
一類:廣州、深圳。
二類:地級市。
三類:縣級市、縣。
六、本定額以專業工種劃分,按章、節、項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說明、工程量計算規則,項目由工作內容和定額表格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註。工作內容簡單扼要說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雖未具體說明,但均已考慮在內。
七、本定額中的工日數已包括基本用工、輔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現場運輸及清理現場等用工。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成品、半成品、建築材料配料、施工及場內運輸過程中合理的損耗。機械台班已包括機械幅度差。
八、我省計價依據工資單價共分為四類,本定額執行二、三、四類工資單價。其中:廠庫房大門、特種門、木結構工程,金屬結構工程按二類工資單價26.00元計算;土石方工程、垂直運輸工程,按四類工資單價為22.00元計算;其他均按三類工資單價24.00元計算。
材料價格是運至工地的價格,包括材料供應價、運輸費、運輸損耗費、采保費等。本定額的材料、機械價格是按《廣東省建設工程價格庫(00200503)》價格取定的。子目中加( )符號者,表示價格不全;帶[ ]符號者,只作換算時使用。
大型機械(自重5t以上)的場外運輸費,按實際情況自行計算。
管理費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動而調整。
九、本定額各章節管理費是以人工費和機械費為基數,按不同標準計算、列入各相應項目。
十、有關人工降效的規定如下(計算後列入相應項目內):
在生產車間內邊生產施工的過程,按該項工程的人工費增加10%作為工效降效費。
在有害身體健康(按有關部門的規定)的場所內施工的過程,按該工程的人工費增加10%作為工效降效費。
在洞內、地下室內、庫內或暗室內(需要照明)進行施工的工程,按該部分工程的人工費增加40%作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費用。
十一、本定額中注有×××以內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內;×××以外或×××以上者,則不包括本身在內。
十二、本定額未包括的項目,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10年廣東省政府令第40號),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定額編制原則、方法補充,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備案。
本定額的解釋、補充、修改、勘誤、印發等管理工作,由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項目隸屬關係由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本定額的有關規定處理;經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處理後仍有爭議者,可向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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