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997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對固定資產投資的
巨觀調控,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以下簡稱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即建設項目總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和單位工程造價的統稱,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計畫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同市計畫委員會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市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造價處)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的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當地造價主管部門)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管理,其業務受市造價處的指導。
城建(計畫)、財政、物價、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做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造價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二)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編制和修改地方性補充定額,審批一次性補充定額,負責本市各類定額的解釋。
(三)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和管理,發布本市建築材料、設備價格信息、工程價格指數和經濟技術指標。
(四)商市城建部門審定工程類別及取費費率。對政府參資項目的竣工結算進行審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審核、培訓、發驗證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市工程造價計算機套用軟體的開發、鑑定、推廣等工作。
(七) 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
(八) 受市計畫委員會委託,依法查處違反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
第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應當遵循價值規律,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諮詢等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建設投資估算指標;
(二) 工程建設概算定額(概算指標);
(三) 工程建設預算定額與單位估價表;
(四) 工程建設費用定額;
(五)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
(六) 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台班預算價格;
(七) 工期定額;
(八) 其他有關工程造價檔案規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造價構成和各類計價依據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本市各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均由市計畫委員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調整。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的專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國家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補充定額,由市造價處組織制定,統一發布和管理。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由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測算編制,並附計算書和施工方法說明書,報市造價處審批後執行。未經審批的,不得作為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本市建築材料預算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由市造價處定期發布建築材料市場信息價格和工程價格指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其他費用的取費項目及標準的變動,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變動的規定抄送給市造價處。市造價處應當按照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的原則,將變動的取費項目及標準納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內。
未納入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定額的取費項目和標準,不得作為編制工程概算和辦理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從事建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省、市工程造價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含裝飾、裝修)、安裝、市政、仿古、園林、修繕、人防等工程定額以及相配套的各種費用定額、材料價格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均須辦理工程類別審定手續。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未實行招投標工程在承包契約簽定前)應當向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類別審定,確定取費費率。
審定後的工程類別作為招標工程編制標底、簽定工程承包契約及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和工程投標報價的基礎。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施工、設計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市造價處交納定額編制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依照工程建設程式,根據建設期不同階段的計價依據,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及竣工結算。
第十六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主要設備選型、建設工期,在最佳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依據投資估算指標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設計概算應根據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概算定額(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以及編制時的價格進行編制,併合理地考慮建設期內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變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資缺口。
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會審由市或縣(市)、區計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財政等部門共同參加進行。
第十八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規定進行編制。
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標底應以施工圖預算為準,不得上、下浮動,並必須經有關部門審定;施工投標報價由投標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結合企業技術裝備、經營狀況、建設單位對工期和質量的要求以及建設市場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工程承包契約價的確定,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為依據;其他工程承發包雙方根據施工圖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審查確定。
實行契約價包乾的工程,必須充分考慮建設期的風險,並註明包乾的內容範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竣工結算,由施工單位依據竣工圖紙、承包契約、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並根據投資主體性質,分政府參與投資項目和非政府參與投資項目進行分類審查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參與投資項目的竣工結算,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核;無自行審核資格的,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及有關資料應當報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審定後,辦理竣工結算手續;涉及財政預算內資金的投資項目,還需報財政部門備案後,方可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非政府參與投資項目的竣工結算,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核;無自行審核資格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的結果應當報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備案後,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並取得質量等級後,施工單位一般應當在二個月內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結算書。建設單位應當自接到竣工結算之日起二個月內審核完畢,並根據項目審查的分類送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備案或審定。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接到須審定的竣工結算後,在一個月內審定完畢。
第二十四條 經審定和備案的竣工結算造價,承發包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結清工程款項。未經審定和備案的工程結算,稅務部門不開具工程稅務發票,有關單位不得撥付竣工結算造價款項。
第四章 工程造價編審人員和諮詢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市工程造價編審人員按照國家及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工程造價編審人員必須取得工程造價編審資格證書。
所有從事社會服務的工程造價編審人員必須在一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內註冊登記,接受監督管理,並以諮詢單位名義從事編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申請由市造價處負責審查,並按規定經統一考試合格後,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發證。
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培訓考核及資格證書具體管理工作,由市造價處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諮詢業務。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申請先由市造價處初審,經市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或國家工程造價諮詢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第二十八條 外地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我市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必須到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註冊登記;未經註冊登記的,其編審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自行建設工程造價編審工作,應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造價編審人員,並取得《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編審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自行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編審工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編審。
第三十條 諮詢單位從事諮詢業務,應當與委託單位簽定書面契約。契約文本應當使用國家、省或市造價處印製的統一文本。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客觀公正地提出諮詢報告;
(二) 不得參與委託諮詢工程項目的經營活動;
(三) 承接諮詢業務範圍應當與資質等級相適應;
(四) 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工程造價諮詢費;
(五) 對委託方所提供的資料、檔案負責保密;
(六) 依法接受市、當地造價主管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或當地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其中屬經營活動的,處以2000-20000元罰款:
(一) 不執行現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粗製濫造、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
(二) 未經市造價處或當地造價主管部門審定或備案擅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
(三) 無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編審業務的;
(四) 沒有申辦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五) 無工程造價編審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從事工程造價編審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或當地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其中屬經營活動的,處以2000-20000元罰款,並可建議國家和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降低、撤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或吊銷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資格證書:
(一)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超越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諮詢業務的;
(二) 工程造價編審人員超越專業編審工程造價或以個人名義直接承接諮詢業務的;
(三) 偽造、出賣、轉讓資格證書和資質等級證書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設計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定額編制管理費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按其未交款額,按日處以3‰的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市或縣(市)、區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工程承發包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造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對審核的結算造價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原審核單位提出覆核;如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按有關法定程式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