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海曙區政府投資項目保廉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海政[2005]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曙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Haishu distric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 規範: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正文,實施日期,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海曙區政府投資項目保廉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海政[2005]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公共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其主要類型包括:
(一)城市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交通、水利、能源等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資源節約等公益性社會服務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信息化工程、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區重點扶持的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四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協調監督和招標檔案、契約審核以及重大項目稽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及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區建設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工程變更聯繫單的現場簽證管理。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許可權範圍以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區城管、經發、國土資源、科技、環境保護、規劃、監察等有關政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六條
在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論證、諮詢、評估、監理、設備材料採購、後評價等程式中,區發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專業技術力量,推進服務外包,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項目計畫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中擬建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前期項目計畫,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諮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區財政年度資金預算,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商區財政局後,報區長辦公會議審議。根據區長辦公會議的審議意見,區發展和改革局下達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凡列入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必須在當年度實施,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內實施的,在申報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時,需附詳細的書面情況說明。
第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預算安排,根據財政相關規定和程式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增加新的投資項目,因上級臨時下達計畫或緊急性、臨時性、突發性任務和不可抗力因素確需增加的,必須按如下規定程式報批。對計畫總投資100 萬元以下(不含100萬)且追加項目資金能夠自籌解決的,報項目單位分管副區長、區發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區長審批同意後追加,其餘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會同區財政局初審,報區長辦公會議審議後,確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 項目審批和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在批准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以及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標準;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提出,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應包括工程估算及項目資金落實情況等內容。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並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和地質條件、工程方案、節能分析、環境影響、招標方案、投資估算和融資方案等方面內容,並應當對建設方案、工程技術方案、場址選擇、設備選型等相關內容進行多方案比較選擇和最佳化。
第十五條 在區審批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區發展和改革局可以結合具體政府投資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情況,通過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方式,適當簡化審批程式。
(一)項目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會審且在立項階段能夠提交設計概算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覆可以合併為立項審批。項目單位在提交立項申請時應一併提交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的相關意見及項目資金落實情況。
(二)項目不需要進行初步設計會審且立項階段無法提交設計概算的,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直接進行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同時一併提交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的相關意見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核並批覆。
(三)區發展和改革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可能對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信訪風險評估。
信訪風險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因規劃許可、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環境影響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現的信訪突出問題和風險分析。
第十七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前應組織進行諮詢評估,並徵詢財政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或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區發展和改革局應按規定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設計和概算編制,提交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核的設計概算需附設計圖紙及工程量計算書。對小額維修等缺乏設計圖紙的項目,需附詳細的工程內容說明,並經項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應當列明建設標準、用地規模、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內容。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由區建設局組織評審,項目概算由區投資管理中心負責進行審核,並經徵詢財政部門意見後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建議書批准投資估算金額10%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通過招標或委託方式確定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批准的項目概算內,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施工招標標底由項目單位或其委託的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按照國家標準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確定招標標底;不設標底的,應當確定招標控制造價。
招標標底和招標控制造價應當在施工圖預算限額內。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以及與工程有關的服務和貨物的採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招標投標相關管理規定。按照市、區規定應該實行招標的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標。政府投資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二)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三)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諮詢、代建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契約價款。
契約內容價款約定後,契約雙方不得在契約之外另行訂立與招標投標檔案或契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定。
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在簽訂項目契約的同時,必須簽訂廉政契約,契約的主要條款要根據招標投標結果明細化。建立健全重大項目契約和廉政契約的備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省、市招標投標管理制度規定,符合不招標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可以不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二十六條 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的,其招標檔案由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局)負責審核;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的,其招標檔案由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初審,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後十五日內,須交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未經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初審的項目不予備案。
勘察、設計、監理、代建、施工契約文本簽訂之前,應由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簽訂之後須報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未審核及備案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逐步推行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制。
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法人。
第二十九條 除市政公用養護、內河整治項目及少數特殊專業、特殊工程外,政府投資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非經營性新建、改建、擴建、維(裝)修項目由區公共項目建設管理中心集中代理項目單位(除立項、選址、征地及預審外)進行項目的所有組織、實施和管理。
其他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且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沒有自行管理建設能力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代理建設制度,即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
第三十條 嚴格控制現場簽證。因特殊情況,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減,可以現場簽證。區建設局負責工程變更聯繫單的現場簽證管理,單筆工程聯繫單金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由項目單位審批,單次或累計3萬元以上由項目單位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根據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項目單位應建立工程聯繫單內部審批管理制度,規範聯繫單審批程式。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一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工程基本預備費無法解決的,按規定程式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予以調整,但增加的費用不可作為計提其他費用的基數(除規費和稅金外):
(一)因規劃、政策等因素造成項目的主要功能、規模和建設標準確需變更的;
(二)因地質條件、自然災害等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建設條件出現不可預測因素影響,項目設計確需變更的;
(三)項目有關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處理費用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主要建築材料、人工費等成本因素,工程造價發生明顯變化的。
第三十二條 對突破審核概算10%(且10 萬元)以下的,須說明超概理由及資金解決方案,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對於突破審核概算10%(或10 萬元)以上且不超過100 萬元的,經項目單位向區政府報告申請,區政府同意後予以調整。對於突破審核概算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匯報理由,提交區長辦公會議審議是否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建設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工程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每月分別將項目形象進度情況和基建財務報表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建設局、區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完工後,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並由財政部門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投資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由區審計局組織審計,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自行委託有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和審計部門按規定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及現行工程技術驗收規範等檔案資料,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對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等信息進行公示。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區發展和改革局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
第三十八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監督管理,並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跟蹤審計制度,由審計機關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審計,形成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十九條 重大項目稽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稽察。對發現問題的,應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據情況對項目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暫停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理。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和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後,項目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項目建設後評價工作。後評價工作必須以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正式檔案和建成使用後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對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進行項目後評價。後評價報告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禁止項目單位以不立項或規避招標為目的拆分項目、報小建大。對違反本辦法的,應視情節輕重通報責任單位、責令項目停工及停止財政撥款等,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單位行政領導人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落實《寧波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規範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建立建築業類企業信用評價和工程招標投標掛鈎機制。推行“黑名單”制度、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代建、諮詢等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負責任以及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列入黑名單。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以集體資產進行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原海政[2004]26號、海政辦[2007]120號檔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廢止。其他原有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區各職能部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制度、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與工程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學研究等。本辦法所稱的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設備、材料等。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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