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

《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業經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修改的決定,規定全文,附屬檔案:,制定《規定》的必要性,《規定》的起草過程和法律依據,《規定》的主要內容,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修改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及環境保護",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口岸特資轉運管理暫行規定》等32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二十九、《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一)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十條。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契約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後,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四)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中的"第十八條".
(五)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的"竣工結算書"、第(二)項中的"辦理工程類別確認報告".

規定全文

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
(2010年4月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根據2018年7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契約價款簽訂和調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與審核。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造價計價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監督,具體工作委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相關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和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並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
第七條 需要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具備計價能力的,可以自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不具備計價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根據下列依據進行: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國家、省發布的計價定額、計價方法和其他計價規定;
(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其他計價規定。
第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接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業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者定額計價的方法,但是兩種計價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其他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方法由建設工程契約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投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類別、工程量清單和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等規定,結合技術、裝備、管理水平等條件,充分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逐年進行核對並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核定。
施工企業未取得規費計取標準參與投標,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規費計取標準參與投標的,商務標按廢標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結束後,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依據招投標檔案訂立建設工程契約。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建設工程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契約、協定應當符合主契約的實質性內容。
建設工程契約價款在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工程契約擔保。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應當在訂立契約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契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擔保保函、擔保契約等有關檔案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契約、協定應當於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契約內容調整涉及造價計價的現場簽證,應當由雙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契約為依據。竣工結算價款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契約約定的價款調整內容進行調整;契約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後,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第十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並發布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和工程造價綜合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開發、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要求。
第二十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監督檢查,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單位和人員信用檔案,健全、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違法行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舉報、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契約雙方因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報送備案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建設工程契約及有關檔案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時增加條件、材料、程式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核對上報的;
(三)不按規定採集、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
(四)不建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和人員信用檔案、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違法行為不進行查處的;
(五)對申請調解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爭議不予調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的說明
《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以市政府令第108號公布,現就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工程造價是人、材料、機械和規費。工程造價在工程建設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位置。隨著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蓬勃發展,建設投資規模的迅速增長,建設市場也不斷擴大,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時有出現,大多質量問題是因為工程造價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缺少對工程造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沒有強有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對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出現了 不嚴格執行國家、省制定的計價依據,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約束力不強;中標價、契約價、結算價互相脫節;安全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工程造價控制與全過程管理僅被視為紙上談兵;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屢禁不止,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和竣工結算檔案備案更待完善;企業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工程造價計價行為隨意性影響到建築市場的公平、公正等,這些造成了社會極大的不穩定。2008年12月國家又發布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該《規範》是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改革的重要基礎,內容涵蓋了工程施工階段從招投標開始到工程竣工結算辦理的全過程。《規範》內容全面反映在實際工程計價活動中,就是使工程施工過程中每個計價階段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對全面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國家有《規範》,但是對違反《規範》的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理規定,這樣就導致《規範》不能成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編制工程造價的依據。為了更好的執行《規範》,要解決上述存在問題,有必要制定《規定》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
多年來,大連市標準造價管理部門做了大量實際工作,包括在全省率先推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試點,推行建設工程契約擔保制度,但在立法上欠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強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管理,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建立適應當前建築市場發展的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體系,出台一部更高法律層面的規範性檔案已經迫在眉睫。
制定《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規定》,是對《規範》全面貫徹執行工作的具體化,也是使《規範》更加法制化,《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規定》具體條款是《規範》的具體實施和全面貫徹執行。
目前我們面臨世界經濟危機,拉動內需,保增長是我們頭等大事。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基礎是造價的控制,而最有效的途徑是依法行政。只有將造價行業監管工作切實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保質量,保全全,才能拉動內需保增長,才能實現建築業可持續科學發展。

《規定》的起草過程和法律依據

我委2008年起開始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先後赴上海、深圳、成都等城市進行調研,並借鑑了雲南省、浙江省、湖南省、重慶市、寧波市等省市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立法工作中的經驗。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建設、施工等單位的意見,在多次修改的基礎上形成《規定》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徵求了市財政局、發改委、監察局、交通局、水務局、城建局等部門的意見,在充分採納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定》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規定》的起草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資質和資格管理
《規定》要求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和個人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需要進行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自身有編制能力的,可以自行進行工程造價計價,不具備編制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編制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造價計價應遵守計價依據
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公布的造價依據、造價信息等依據進行,未按照造價依據進行計價的,建設行政主管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三)加強備案管理
要求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建設工程契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在完成後向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按照行政許可法實行事後備案方式監管。
(四)加強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檔案管理
建立造價計價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檔案,記錄其從業行為;建立健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造價計價中的違法行為均可以舉報、投訴。
《規定》及說明,請常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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