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

《南昌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是南昌市於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是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號
《南昌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李豆羅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西省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及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預備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與承包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與單位估價表;
(三)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
(五)工程造價指數;
(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補充項目的編制工作。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定期發布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等市場價格信息。
第九條 建設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應當分別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建設工程需要招標投標的,還應當編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第十條 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主要設備選型、建設工期、估算指標以及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一條 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初步設計、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編制。
第十二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設計圖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編制。
第十三條 招標標底應當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估算、招標檔案、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編制。
第十四條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費用定額、市場價格等,結合企業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建設單位對工期和質量的要求編制。
第十五條 工程結算應當根據竣工圖紙、契約、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可以採用定額計價辦法或者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第十七條 定額計價辦法是指按照統一基價表、費用定額及有關檔案規定和取費程式計算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的計價辦法。
第十八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計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計價辦法。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檔案、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有關技術資料、計價規定以及施工現場條件、工程具體情況等編制。
第十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總投資金額50%以上,或者國有資金占總投資金額雖不足50%但國有資金投資者擁有控股權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採用工程 量清單計價辦法計價;其工程契約價和工程結算書,應當在發包與承包雙方簽章後1個月內書面告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發包與承包雙方對建設工程的工程結算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單位有編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編制;單位沒有編制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由具有編制招標檔案能力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不得出具虛假的報告或者數據,不得轉讓中介業務。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發、套用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的套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中介服務的;
(二)轉讓中介業務的;
(三)與有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非法利益,或者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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