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8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
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決策到竣工投產預計或者實際支出的建設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計價規範與標準、計價定額、造價指標與指數、價格信息以及工程計價規定等。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其中,計價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發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發布本行政區域價格信息;對全省統一計價定額缺項且具有地域特點或者工程建設亟需的項目,可以編制發布補充計價定額。
前款規定的價格信息和補充計價定額應當在發布後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並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計價依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相關數據標準,包括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機械數據標準、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等。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套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體。
軟體開發單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按照工程實施的不同階段分為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決)算。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當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編制。
第十五條 推廣工程造價諮詢制度,鼓勵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諮詢。
第十六條 政府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應當設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浮或者下調。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檔案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
第十八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創建優質工程的,實行優質優價政策。
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契約。
契約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契約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契約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施工契約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
第二十一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提出結算審核意見;審核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28個工作日確定。
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定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結算無爭議部分價款,當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爭議部分按照契約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已竣工驗收或者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發包方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承包方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章 執(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確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行賄、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從業印章;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以及本企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本機構代理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成果檔案質量及執(從)業人員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計價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人員實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己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檔案時,未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
(二)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檔案、施工契約中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規避計價中的風險。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資金,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的必要性
工程造價貫穿工程建設全過程,是工程建設管理的核心內容。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是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對工程建設進行巨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工程建設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工程造價管理行業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只是分散在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中,缺乏系統性。從橫向兄弟省、市看,雲南、甘肅、寧夏、安徽4個省已經發布了地方性法規,16個省、市發布了地方政府規章,我省行業管理法制建設相對滯後。
近年來,隨著我省科學跨越發展戰略以及新型城鎮化進程的穩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不斷增多,投資規模不斷擴大,而造價依據標準不統一,約束力不強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管理出現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出台《辦法》,對於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保護國有投資工程資金安全、預防腐敗,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工程建設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而言,已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起草重點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圍繞以下幾個重點:一是確立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機制,建立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工程造價諮詢及全過程造價管理、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等相關制度,完善工程計價依據。二是突出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明確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應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等規定。三是突出承發包計價活動,重點解決計價行為不規範、工程結算久拖不結以及拖欠工程款問題。四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確管理職責,完善監管機制。
三、主要框架和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主要從六個方面作規定:一是明確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二是明確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三是明確建設項目各階段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四是明確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的管理;五是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職責;六是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主要亮點
(一)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確保依法做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四條)。
(二)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和管理體系,明確了工程計價依據的內容和範圍(第八條)、編制(或修訂)程式和要求(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工程造價信息化相關數據標準(第十二條)。
(三)規定軟體開發單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第十三條)。由於軟體開發單位開發的計價軟體一要滿足編制、審核造價諮詢成果的需要,二要滿足電子招投標的需要,因此計價軟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研發。
(四)明確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檔案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浮或者下調(第十七條);創建優質工程的,實行優質優價政策(第十八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嚴格控制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造價,減少糾紛,預防腐敗,最大限度地防止造價諮詢單位不按規定編制最高投標限價以及招標人任意上浮或下調最高投標限價,保證潛在投標人能夠及時了解最高投標限價及細項組成,預防和減少工程價款結算爭議,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五)規範工程價款結算的辦理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明確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對結算無爭議部分價款,當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第二十三條);已竣工驗收或者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發包方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第二十四條);發包方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承包方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相應順延工期(第二十五條)。
(六)要求招標檔案、施工契約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第二十條)。根據《關於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的通知》(閩建築[2009]18號)規定,工程建設施工發包應當遵循風險共擔、合理分攤的原則,採用固定價格契約的,招標檔案或施工契約應當按新規範明確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等價格風險承包幅度,鋼材價格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內,其他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內;人工費按省住建廳發布的施工期人工預算單價計算,不納入風險承包範圍。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七)建立招標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制度,明確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第二十一條)。設定中標契約備案制度,一是加強招投標監管的需要;二是建立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制度的需要;三是契約糾紛調解的需要;四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
(八)強化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三條);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編制項目工程量清單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成果檔案質量及執(從)業人員管理應當遵守《辦法》相關規定(第三十條)。《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屬於行業自律管理。《辦法》出台前,對造價員從業行為的管理,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此次《辦法》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對造價員地位進行了肯定。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造價員同註冊造價工程師一樣,不能有七項禁止性行為,違反規定要受到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以及罰款等行政處罰。這些規定對造價員的從業行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