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

《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所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
  • 施行:2001年1月1日起
  • 府令:第85號發布
  • 時間:2000年12月5日
第一條 為實施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工程性質、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臨時建設工程性質、規模、建築高度進行建設或臨時建設工程批准使用期滿不拆除的;
(四)建設工程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而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內容,影響城市規劃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設工程包括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是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派出機構,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鄞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屬鄞縣行政區域部分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 城建、房地產管理、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助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制止,並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違法建設工程。
第八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
(一)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改變城市功能布局的;
(二)侵占或影響道路和管線等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的建設和功能的正常發揮,以及侵占綠地等規劃用地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災設施、軍事設施等的正常運行,給城市安全造成隱患的;
(四)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或損害城市文物古蹟的;
(五)擅自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影響市容觀瞻或嚴重侵犯公共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對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水體、山體等造成重大破壞的;
(七)在近期建設規劃確定的控制區範圍內擅自進行建設的;
(八)建築間距達不到《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最低標準,影響相鄰建築通風、採光、衛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嚴重糾紛的;
(九)有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情況,後果嚴重、不拆除難以補救的。
第九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收違法建設工程:
(一)擅自擴建或加層,且建築容積率超過《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最大值的;
(二)其他違法建設行為情節嚴重,但違法建設工程能加以利用的。
依法沒收的違法建設工程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
第十條 違法建設行為不屬於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但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20%的罰款;違法建設工程位於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重要地段,或建設單位、個人屢次進行違法建設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20%-50%的罰款;並責令其通過下列措施消除影響:
(一)部分拆除;
(二)減少層數、降低高度;
(三)開窗或堵窗;
(四)開闢通道或封閉通道;
(五)修改立面;
(六)其他可以消除影響的措施。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 技術規定的要求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造成工程違法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單位處以設計費10%-100%的罰款。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圖紙施工而造成違法建設工程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處以施工管理費10%-100%的罰款。
按照前兩款規定進行處罰的,罰款最高額度為五萬元。
第十二條 對造成違法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違法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整個違法建設工程的土建造價計算。
違法建設工程的設計費、施工管理費按照工程設計契約、工程施工契約中載明的金額計算。
第十四條 有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能主動消除影響,或者配合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第十五條 限期拆除的期限為一個月以內;限期改正和限期補證的期限為三個月以內;限期繳納罰款的期限為十五天以內。
第十六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觀瞻和占用公共用地的違法建設工程,市及各區、鄞縣人民政府可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工程進行查證和認定,並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的決定。對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區、鄞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拆除違法建設工程,不作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違法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以違法建設工程為經營場所申請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已經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由發證部門依法註銷。
第二十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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