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時間:自2011年5月12日起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線路管道、建(構)築物拆除、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及裝修、裝飾等工程。
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築、裝修工程和道路、橋樑、軌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線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橋樑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路工程(公交站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裝飾工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周邊環境衛生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過程中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保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噪音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
(二)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衛、房地、國土、水利、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綜合評比。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築材料、設備器材、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並設定標籤。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底座高度應當為0.5米實體砌築,並進行抹面和塗刷白色塗料,圍擋型材應當採用彩色(三片藍色與一片白色相間)定型鋼板,四環路以內圍擋總高度不得低於2.5米,四環路以外圍擋總高度不得低於1.8米,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築工程圍擋採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體,應當有基礎、立柱和上沿、並作亮化處理。圍擋主色調與周圍環境一致,圍擋外側與道路間隔帶應當綠化;
(二)線路管道、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橋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材質應當採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處理,總高度不得低於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紅白相間呈斜式45°角噴塗處理;
(三)軌道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應當採用實體砌築或者彩色定型鋼板,總高度2.5米,下設0.5米底座,標誌、顏色、字型統一;
(四)、裝修工程、拆除建(構)築物施工現場圍擋應當採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於1.8米,並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採用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於1.8米。
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第八條利用圍擋做商業廣告的,應當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廣告策劃、製作過程等原因影響工地封閉管理,出現施工現場圍擋空置情況。
第九條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處應當設定具有企業標誌的開啟式大門和施工現場平面圖,並做到美觀、牢固、整潔。
第十條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要求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並保持安全網的清潔、整齊。對污染嚴重或者發生破損的安全網要及時清洗、更換。
腳手架立桿、大小橫桿塗刷橘黃色油漆,剪刀撐塗刷紅白相間油漆,間距0.5米。
建築工程主體密目式安全網外側應當設立醒目的樓層標誌,每兩層設一道黃綠相間或者黃黑相間警示帶。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應當採用混凝土或者瀝青進行硬化。硬化路面長度以馬路邊石為界,向內延伸長度不得少於50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以進出口路面全部硬化為準。
進出口處應當設定沖洗車設施、清水貯池、污水回收沉澱池,並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第十二條拆除建(構)築物時,應當對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濕化處理,並不得遺留斷牆殘壁影響市容。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除建(構)築物作業。
拆除建(構)築物後暫時閒置的建設用地,土地收儲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簡易綠化並按標準實行封閉圍擋。
第十三條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採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泥土和樹枝、樹葉等垃圾應當按規定堆放,採取防塵措施並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整齊堆放,及時清理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六條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於圍擋內,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
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需要搶險搶修的,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簡易圍擋、明顯標誌等防護設施。搶險搶修作業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澱後排放,禁止將未經沉澱的泥漿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二十條在市區範圍內除搶險、搶修外,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進行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由於施工不能中斷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晝夜連續作業的,應當向市環保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時期,由環保部門另行規定禁止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並設定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和鋼製樓梯。
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建築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道路兩側設定生活區。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定生活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定;
(二)設定飲用水設施;
(三)設定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定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並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定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於垃圾容器內並做到日產日清。
在施工現場設定宿舍的,應當設定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鋪。
在生活區設定食堂的,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下列活動:
(一)凌空拋撒建築垃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將煤炭、木材及油氈、油漆等材料作為燃燒能源;
(五)焚燒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氣味的物質;
(六)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臨時設施,平整場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查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地、國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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