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文號:第58號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二年十月九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第58號
市長:李述
二〇〇二年十月九日

詳細內容

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市容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保證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外部、道路兩側及空間、廣場、公園、綠地、水面、堤防、臨街庭院等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實物造型、彩旗、條幅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市政、綠化、環衛、交通、水利、郵政、電信、電業、鐵路等設施設定的廣告;
(三)利用車輛、飛機、飛艇、氣球等懸掛、散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噴繪的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符合市容景觀要求。
第五條 市、區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的市容審核以及監督管理。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城市管理監察總隊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房地、園林、教育、公安、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平面位置圖:
(四)景觀效果圖;
(五)規定等級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
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外部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提交使用建築物(構築物)協定書和房屋安全鑑定書。
第七條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
(三)會簽後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其《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版面總面積超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設定權。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其中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3年;期滿需延長設定的,應當於期滿之日前30日內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設定期限為5年。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於活動結束後2日內予以撤除。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間、規格、施工圖、效果圖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申請設定的程式辦理。
戶外廣告設施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買賣、出租。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更新和安全檢查,遇強風天氣時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無商業性廣告時應發布公益性廣告。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拆除。
在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內,因城市規劃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戶外廣告設定人給予適當補償,設定人應按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要求,在限期內拆除。設定人拒不拆除的,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代為拆除。
第十六條 鼓勵發布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公益性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版面應當按一定的比例發布公益性廣告,按照規定發布的公益性廣告,可以按照公益宣傳內容占戶外廣告內容的面積比例,減繳占道等費用。
第十七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公共廣告發布欄,用於張貼傳單、廣告。
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印刷品廣告,不得張貼。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噴繪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後,可書面通知有關電信企業暫停其戶外廣告中標明的電信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配合執行。
暫停電信號碼使用期間,戶外廣告設定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電信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電信號碼的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電信號碼所需費用由其設定人承擔。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占道等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在財政專戶存儲。
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所得費用也應在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城市市容建設。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以彩旗、條幅等形式設定廣告的,予以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各類廣告及散發廣告宣傳品的,予以警告或處以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三)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定版面總面積在l0平方米以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廣告設定版面總面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廣告設定版面總面積超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違反技術標準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點、設計圖、效果圖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不及時拆除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妨礙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設定戶外廣告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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