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瀋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廣告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隸屬:瀋陽市
  • 用途:戶外廣告設定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廣告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綠地、廣場、機場、車站、橋樑、各類場(館)、建築物、構築物和公用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懸浮物、飛行物發布的廣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發布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所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審定和戶外廣告設定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選定,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廣告位置和載體。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舉辦。凡持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招標、拍賣活動。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5 年,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限的,須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應自取得廣告設定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棄廣告設定使用權處理。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收益,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專戶存儲,用於城市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為本單位作廣告的,應當經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償取得廣告設定權。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按規劃確定的位置、規格、形式設立,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設定必須符合安全標準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廣告設定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定進行安全檢查,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拆除。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定廣告者承擔,並處以1000元罰款; 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設定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定使用權人承擔,並處以1000元罰款; 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參照本辦法施行。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4年 8月 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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