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2011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提出的政府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outdoor advertising in Harbin
  • 提出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 地點:哈爾濱
  • 類型:政府公告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條例介紹,制定初衷,適用區域,廣告範圍,管理原則,管理職責,審批管理,資源占用,建設維護,法律責任,附加細則,執行區域,

條例介紹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30號
《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制定初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區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

廣告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媒體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業務的商業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構築物、空間設定的霓虹燈、宣傳板(牌)、電子顯示板(屏)、燈箱、路牌、櫥窗、對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管理原則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責:
(一) 市城市規划行政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外(含占壓紅線的)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的審批、監管工作。
(二)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定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三)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監管工作,以及臨時在城市道路和廣場紅線內、綠地內,設定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戶外廣告的占用道路審批、占用綠地審批及相應監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實施本辦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審批管理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並進行公布。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功能的;
(三)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 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歷史保護建築、危險建築的;
(五) 利用風景名勝區(點)、歷史保護街區等控制地帶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許可權,到市或者區行政服務場所辦理批准手續。
辦理批准手續的程式,由有關行政部門在行政服務場所公示。
在重點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由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批。
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城市規划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九條 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業主達成協定。
利用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作為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等所有權人達成協定。

資源占用

第十條 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以下簡稱資源占用費):
(一)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綠地、車站,以及公共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利用建築物、構築物牆體或者頂蓋,以及交通工具外側等設定戶外廣告的;
(三)利用本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或者擁有產權(包括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牆體或者頂蓋,交通工具外側,以及其他設施設定宣傳本單位、本人名稱、生產的產品及提供服務項目等內容戶外廣告的。
本條前款(一)、(二)項情形設定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繳納資源占用費;本條前款(三)項情形設定戶外廣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資源占用費。
資源占用費是城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組成部分,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繳入市級國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區內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等經營活動和資源占用費的收繳。
第十二條 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在出讓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前,應當編制出讓方案,經市有關行政部門聯合討論通過後,組織進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 商服企業超過規定標準設定載有宣傳經營產品、提供服務項目內容牌匾的,應當按照自設廣告進行管理。
商服企業設定牌匾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等行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一般為3年;屬於利用電子顯示屏等投資較大的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可以延長1年。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後,原設定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繳納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占用費,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同等條件下,原設定人享有優先權。
城市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期滿後,原設定人不申請繼續使用的,應當在5日內自行將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或者通過自願協商轉讓給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或者新的設定人;協商轉讓不成的,應當拆除。
第十五條 設定期限在7日以內(含7日)的臨時性戶外廣告,不需要繳納資源占用費,可直接辦理批准手續。
除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外,不得設定條幅廣告和宣示物。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定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日,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建設維護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檔案標明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及其他要求進行設定、製作。
提倡在戶外廣告的設定和製作中選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光源。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竣工後,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設定人應當對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負責,經常進行巡察,發現損壞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保證戶外廣告設定形態完好、堅固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條 設定人轉讓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權,應當徵得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同意,併到原批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廣告內容。超過7日(含7日)無廣告內容發布的,應當無償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准檔案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罰。
(三)擅自利用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出讓期滿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轉讓或者未拆除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及時發布廣告內容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無償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其他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管理部門及人員的規範)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加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用語含義)本辦法所稱公用設施,是指公用照明設施、電線桿、電車桿、公廁、垃圾箱、果皮箱、閱報欄、候車站(亭)、郵政信箱、街路牌等。
第二十七條 (參照執行)利用街道、廣場、橋樑等冠名,參照本辦法執行,資源占用費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際成交價繳納。

執行區域

呼蘭區、松北區的城區,市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縣(市)的城區等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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