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瀘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4月13日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國強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繁榮經濟,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凡在瀘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為廣告設定服務的組織、個人(以下簡稱廣告設定者)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用、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構)築物、場地、空間及交通(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設施,採用張貼、懸掛、繪製等方法設立,以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等為形式的廣告。
本辦法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瀘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江陽區、龍馬潭區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納溪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納溪區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食品藥監等部門應依照其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符合建設部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定形式與街景協調、美化環境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的地點、形式、規格應與街道、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戶外廣告設定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出現破損、陳舊、脫色等的,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三)不得擅自更改批准設定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
(四)設定安裝應牢固、安全。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須向市或納溪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大型戶外廣告按管理許可權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申請人持戶外廣告登記證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單立柱廣告以及設定於城市公共空間中(包括山體、水岸、綠地、廣場等)重要節點影響城市風貌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按管理許可權由市或納溪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建設、工商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定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公益廣告位的設定,按管理許可權由市或納溪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同規劃建設、工商等相關部門,共同對設定點位及方案進行審定。
確定的公益廣告位不得進行商業性宣傳。發布或更換公益廣告,內容必須經發布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內容核定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專用於公益廣告宣傳的廣告位,由市或納溪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告位的設定和維護管理,管理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公益廣告畫面的完好、清潔衛生、安全事項和畫面設定費用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
第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全部設定工作(包括燈光)。逾期未完成設定工作的,審批手續失效,確需進行設定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批准設定的文號及設定期限。
第十條 對於戶外廣告,誰設定誰負責維修管理工作。設定在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載體上的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由建築物、構築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定的,由設定單位負責;有設定協定的,由協定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禁止在沿街建(構)築物、公用設施、橋樑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廣告。在城市建築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按許可權經市或納溪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並保持完好、整潔,設定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擅自改變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從事違法行為的施工工具等有關證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造成其它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的,由廣告設定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凡違法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對拒絕、阻礙、辱罵、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從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通告》(瀘市府布〔200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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