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編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 時間:1997年7月23日(2006年修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定管理,第三章 設定準則,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一)定著於建(構)築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製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定的廣告。
第三條 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 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城建(規劃)、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必須以城市規劃為依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城建部門依法監督實施。 在戶外廣告總體設定規劃制定以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的視窗地區和主幹道的戶外廣告設定先行規劃。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的場所設定一定數量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用於張貼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張貼欄啟用前應當確定日常清理、維護單位。
第十條 建造用於發布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經城建(規劃)或交通(路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利用經批准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或者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媒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的,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先向城建(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三條 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發布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或者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先向市容部門、公安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四條 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的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各審批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請檔案和資料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濫用法定的獨占地位,使其所屬或者指定的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七條 市政等社會公共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廣告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確定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權轉讓的收入必須全部用於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戶外廣告經營者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取標準,當事人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控制幅度內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 設定準則

第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符合設定規劃的規定,按照批准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位置,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使用期。
第二十條 核定在統一設定的張貼欄上發布的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撕毀或者覆蓋。嚴禁在戶外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市政公共設施、郵電通訊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社區圍牆以及居民住宅樓等設施和場所塗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範準確。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並負責保潔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製作水平。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製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媒體空置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代之以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或遮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使用期滿,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准使用期滿之前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禁止設定戶外廣告:(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二)車站站牌、街道路標; (三)國家機關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法律、法規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和範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造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或者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批准內容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經過規劃前置審批而未經審批,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規劃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亂塗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清除的,由塗寫、張貼者承擔清除費用。經處罰後再次亂塗寫、亂張貼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設定的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法定的獨占地位,妨害戶外廣告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江蘇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由於設定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循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的,由所屬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發布者對戶外廣告政府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政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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