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管理制定的一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臨沂市
【發布文號】臨政令[2003]021號
【發布日期】2003-06-08
【生效日期】2003-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臨政令[2003]021號)

《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市長:連承敏
二○○三年六月八日
臨沂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牌匾、布幅、繪畫、汽球、拱門、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四條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以及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廣告的規劃、設定審批管理。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總體設定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城市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制定。
在城區繁華地段、車站、廣場、遊樂場、商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由城市建設、工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設定公共廣告欄。
第六條設定製作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劃要求,並按《臨沂市戶外廣告設計設定技術標準》製作,做到安全、美觀、規範,不得粗製濫造;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的發布者,應定期對所發布的戶外廣告進行維修、保養、刷新。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定,要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
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不準在市政公用設施電線桿、樹木、牆壁等處亂貼、亂畫、亂塗廣告;不準沿街和空中散發紙張廣告;不準懸掛過街簾。
第八條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要規範準確。
第九條凡需從事設計、製作、發布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證照後,按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
第十條除戶外張貼和在自有場地、自有建築物上設定製作宣傳本單位產品或服務項目的廣告外,其他戶外廣告的設定製作必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證照的廣告經營單位承辦。路牌、燈箱、櫥窗等較大體積的戶外廣告,必須標明製作單位的名稱、聯繫電話。
第十一條設定戶外廣告,實行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聯合審批制度。
聯合審批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場地或建築物、市政公用設施使用協定;
(四)廣告設施設計效果圖等資料。
(五)廣告契約;
(六)廣告圖案及內容;
(七)有關證明產品質量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戶外廣告登記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規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並對有關資料備案。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兩年後需要延長設定時間的,設定者應向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必須按審批和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內容設定發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審批和登記內容的,應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設定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懸掛戶外廣告的,須由舉辦者或組織者在活動舉辦前報經城市建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活動結束後3日內,舉辦者或組織者必須清除所設定懸掛的廣告物。
第十七條需要張貼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印刷品廣告登記後,到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並按有關規定交納廣告費用。
公共廣告欄使用費、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為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設定廣告缺乏安全性、粗製濫造、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和拆除,並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廣告含有虛假、不健康等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市政公用設施、電線桿、樹木、牆壁等處亂貼、亂畫、亂塗廣告及散發紙品廣告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每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規劃、設定審批的,分別由規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經登記,不繳納廣告欄使用費用或在公共廣告欄以外亂貼、亂畫、亂塗廣告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清除。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審批登記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設定發布的戶外廣告,在核准期限內,未經審批登記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或遷移。否則,廣告主、廣告設定發布者有權拒絕執行,並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因城市建設、市容整治等特殊情況,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遷移廣告設施的,廣告發布者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審批登記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式;執行罰沒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罰沒收據。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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