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城市市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7-08-07
  • 生效日期:1997-10-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9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199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1997年5月23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城市市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水上、空中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市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戶外廣告的統一監督、檢查和管理。市規劃、城建、市容環境衛生、公安、物價等有關部門依法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五條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第六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審批和管理
第七條設定、發布戶外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八條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應根據需要提交下列證件: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征;
(三)場地使用協定;
(四)廣告契約;
(五)廣告樣稿;
(六)廣告設定點的批准檔案;
(七)其他依法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戶外廣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手續。逾期不申請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其《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一條舉辦大型商貿展銷、文化、體育、公益活動需臨時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方可設定發布。
第十二條張貼招聘、啟事、書訊等分類廣告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在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街道牆壁、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等公共設施及樹木上擅自張貼分類廣告。
第十三條公共廣告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組織設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和損壞。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經營者服務收費應當合理、公開。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戶外廣告經營者服務收費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設定與發布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應依法設定。市人民政府應對法律規定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地區、設施和形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規範準確,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標準,符合美化城市市容的要求。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安全、整齊、美觀。
第二十一條設定發布的戶外廣告須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證號和廣告發布者的名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妨礙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論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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