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人:別必雄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起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定要求,第三章 申請程式,第四章 設計、施工及驗收,第五章 檢測和維護,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別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陽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9號)、《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指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下同)戶外廣告的設定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工作,對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外型進行核准,並負責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大隊)負責對轄區內戶外廣告實施具體執法監管。
市工商、規劃、建設、交通、質監、安監、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定要求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或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及規劃指引。
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會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式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及色彩等具體要求。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築安全,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要求,提倡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戶外廣告設定規範按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牆)、道路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隔聲牆)等設定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和城市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四)利用危房、違章建築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設定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侵占、損毀綠地設定的;
(六)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幕牆或窗戶設定的;
(七)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八)妨礙殘疾人專用設施使用的;
(九)在內環線以內設定大型高立柱廣告和燈桿廣告的;
(十)設定過街橫幅廣告的;
(十一)有悖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或有損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設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規定應在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九條 利用廣場、市政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定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招標、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公共資源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申請辦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書,未辦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定人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真實彩色環境效果圖,A4大圖2張、5寸小圖2張(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其中,在中心城區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提供市規劃局根據《市區廣告規劃導則》出具的選址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定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視窗提出設定申請,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視窗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三)受理申請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設定場所進行現場勘察,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設定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核發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書;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書之日起,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定,並將驗收資料與相關檔案合併為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交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視窗備案。
同時,申請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髮布戶外廣告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及交通部門列養的鄉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事先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進一步規範市區公益宣傳廣告設定管理,主要公共場所公益宣傳廣告達到廣告總量的20%以上。
廣告設定人、經營業主都有支持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發布公益廣告需徵用廣告位時應給予配合。
第十六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等公益活動或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二)、(三)、(五)項材料外,還需提供有關部門批准舉辦活動或交易會、展銷會的檔案及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期滿需延長設定時間的,應於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辦理延期手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於期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舉辦臨時性活動,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於活動結束後2日內拆除。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未滿,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書面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變更批准設定事項的,設定人應當到原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書。

第四章 設計、施工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相關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築整體布局、建築物立面及周邊環境要求進行設計。
戶外廣告設施一般採用鋼結構形式,其鋼結構的選型、布置和構造應便於製作、安裝和維護。
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防火、抗震、電氣等安全要求。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聲響等,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燈光、噪聲等污染。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建築、鋼結構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間、形式、規格、材質等要求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原許可程式辦理設定變更手續。
施工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戶外廣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書和戶外廣告登記證書的證號、設定者、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由設定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視窗申請驗收,由市城管局會同工商、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驗收應由設定、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參與。在驗收時應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要求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的記錄並簽字確認。
驗收資料及提交的申請資料合併為戶外廣告設施工程檔案(一式兩套),由設定人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分別保存。
中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由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大隊)納入日常監管範圍。

第五章 檢測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
設定人在設定期內,應每年進行安全檢測,以確保在使用期內的安全。未經檢測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可繼續使用。對設定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進行變動後,設定人應重新進行安全檢測。
設定人應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在可能出現惡劣氣象條件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不出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由於設定人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或阻撓戶外廣告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或者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門店招牌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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