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防政辦發〔2012〕3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設定原則和要求、設定管理、規範現有大型戶外廣告的管理、法律責任、 附 則6章35條,自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字號:防政辦發〔2012〕31號
  • 發布單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2〕31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美化市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防城港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建(構)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店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造型、充氣裝置、彩旗、條幅、繪畫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懸掛、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繪製的廣告。
第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五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進行查處;
工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定原則和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利用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的,大型戶外廣告(單幅版面≥30㎡)須經過規劃確定建設點位,小型戶外廣告(單幅版面<30㎡)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戶外廣告總體規劃設定導則,結合交通、市容等因素確定;
(二)內容真實、合法、健康,書寫規範準確;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計、設定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四)應規劃設定有足夠的公益廣告宣傳陣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使用;
(二)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的;
(三)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利用公共汽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設定車身廣告的,須符合公安、交通部門相關規定要求,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各類招貼廣告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隨意張貼、塗寫、散發各類廣告。
第十一條 在非公共產權建築物、設施和場地上設定戶外廣告的,需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設定。
第十二條 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等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設定經營權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等市場競爭方式特許經營,其收益全額上繳財政,優先用於公益廣告牌、公共廣告欄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但屬於利用政府融資平台建設的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在道路或公共設施移交政府前,收益可暫由相關融資平台所有。
第十三條 大型公益戶外廣告的建設,應採取政府投資的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建設、維護,各機關單位需發布公益廣告的,統一到宣傳部門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權的拍賣,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規劃,擬定戶外廣告設定權拍賣方案,拍賣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築物、設施的名稱和具體位置;
(二)戶外廣告設定的期限;
(三)戶外廣告的規格、形式、材料、藝術效果、照明設施等設計要求;
(四)拍賣底價;
(五)委託的拍賣機構;
(六)競買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 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門前亂貼、亂塗、亂畫的廣告,有義務及時制止和清除。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舉報。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十六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後須在三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規格、材質等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在批准使用期限內確需變更廣告設定內容的,應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塗改、遷移、損壞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整治等原因需要拆除和遷移廣告設施的,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利用公共產權資源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權,不得私自轉讓、買賣。使用期限屆滿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回並重新組織公開拍賣。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維護,保持戶外廣告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區容貌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巡查,發現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市區容貌的戶外廣告,應及時向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設定單位和個人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按要求整改完畢。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電子顯示牌(屏)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可適當延長設定期限,但最多不能超過八年。大型文化、體育、宣傳教育等公益活動和臨時性商業廣告,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時間確定。
第四章 規範現有大型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戶外廣告設定登記備案制度,對在市區內設立的戶外廣告,全部重新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重新備案,確定為發布公益廣告的戶外廣告,不允許出現商業性質廣告(市人民政府有特別批示的除外),否則,收回廣告發布權並實施公開拍賣。
第二十五條 對現有的大型戶外廣告,應充分尊重已存在事實,手續齊全的,重新審定審批內容;沒有審批手續但符合規劃要求的,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和審批不通過的,限期拆除或限期收回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對採取市場運作方式設立的戶外廣告,根據廣告收益情況,設定經營權回收年限,總使用年限一般不能超過五年,對個別投資巨大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第二十七條 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出台後,使用年限到期的戶外廣告,符合規劃的收回經營權重新組織拍賣,不符合規劃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戶外廣告整治過程中,公安、住建、市政、工商等相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盜竊、故意損毀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阻撓、妨礙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情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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