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5月30日第十一屆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4月6日第十二屆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我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文單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年份:2007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廣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於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種形式設定戶外商業性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登記及監督管理機關。 市建設與規劃、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與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戶外廣告設定技術標準。 公共廣告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與規劃、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定點。 第六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定,其廣告內容須按有關規定報市委宣傳部審定。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原則和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要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梧州市戶外廣告設定標準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設定適當,形式應當與街景協調。 第八條 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質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壞。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一般不得橫跨道路,特殊需要設定的,應當符合設定安全要求和高度標準,並徵得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三)配置夜間燈飾及照明,應當按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製作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二)在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訊及其他管線附近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光、輻射等污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妨礙安全行車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綠化樹木或損毀城市綠地的; (五)國家機關、名勝風景點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六)利用違章建築、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四條 已批准戶外廣告設定的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公益廣告內容不得小於廣告牌位面積的五分之四。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正常維護,保證牢固安全;戶外廣告字型殘缺,畫面污損,光亮顯示設施損壞等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應對防颱風、渡汛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在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設定者不得亂鑿亂拆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需張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桿等公共設施亂張貼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第一節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八條 在下列範圍內有償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取得: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綠地、碼頭; (二)公共運輸站; (三)汽車站、飛機場; (四)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五)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投標人、競買人不足3人的,可採用協定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 第十九條 利用自有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經審查符合規劃、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事先應徵得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與建築物、構築物、場地權屬所有人協商確定收益分成,並簽訂書面協定。 第二十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託具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以招標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價格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以協定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及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受讓人。 第二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通過拍賣、招標和協定等出讓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城市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拍賣、投標、協定等出讓方式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定地點、朝向、設定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 (三)戶外商業廣告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檔案,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還須提交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定安全技術鑑定書。 第二十三條 經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設定要求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妥許可設定手續,並於10個工作日之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備案。戶外商業廣告設定者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文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商業廣告登記發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採用鋼結構、鋼混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等土木工程建設的,設定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施工圖,報有資質的建築工程圖紙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自從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未設定的,按自行放棄戶外廣告設定權處理,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不得擅自轉讓。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等情形確需轉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必須到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社會公益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定,有效期滿後7日內應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性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作戶外商業廣告。 第二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定許可號、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設定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8年。設定權期限已滿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應重新進行拍賣、招標。原設定權人在同等中標條件下享有優先獲得設定權。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在設定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定權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損失,由拆除方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期滿後,設定權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經批准延期的除外。第二節 戶外招牌廣告設定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建築物頂部、外牆、平台、雨篷等地方設定的非建築物名稱的大型招牌及標誌物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設定者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第三十四條 設定戶外招牌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區段規劃布局和《梧州市戶外廣告設定標準及要求》統一要求的規格和設計方案進行製作設定。 第三十五條 戶外招牌廣告設定者應當加強對戶外招牌廣告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戶外招牌廣告出現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設定者應當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三十六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當在辦理變更住所或註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者原因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及工商、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妨礙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造成建築物外立面受到損壞或建築物安全受影響的,戶外廣告設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或設定權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四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人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或戶外廣告設定期滿不按時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我市頒布的有關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或牴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後施行。 第四十七條 梧州市所轄縣(市)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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